预约合同解除权应归哪方享有,如何行使解除权?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4日 Post category:买卖合同 / 房屋类纠纷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4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案情概述观点论述 裁判要旨 商品房预约合同解除权应由守约方享有,违反约定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解除必要性的一方,不应享有合同解除权。 案情概述 2018年,甲某与某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书, 约定甲某购买此开发公司开发的12套房屋,并且约定了单价、首付款,以及签正式合同日期。2022 年,此开发公司仍未取得预售 许可证。所以开发公司诉请解除与甲某所签房屋认购协议。 观点论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刘永升律师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标签: 预约合同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否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下一篇文章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否有效? 你可能也喜欢 售楼人员签约置业预算表并收取定金,违约应适用定金罚则 2024年4月5日 收益未约定,本约合同未订立,双方无责,定金应退 2024年4月5日 同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房屋买卖,未经共有人同意,是否有效? 2024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