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解除权应归哪方享有,如何行使解除权?

裁判要旨

商品房预约合同解除权应由守约方享有,违反约定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解除必要性的一方,不应享有合同解除权。

案情概述

2018年,甲某与某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书, 约定甲某购买此开发公司开发的12套房屋,并且约定了单价、首付款,以及签正式合同日期。2022 年,此开发公司仍未取得预售 许可证。所以开发公司诉请解除与甲某所签房屋认购协议。

观点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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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具备的13项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朱某虽向开发公司交付了部分购房款,但从协议内容来看,该协议仅对房屋坐落、价款及首付款进行约定,而未对剩余购房款付款时间、房屋 交付使用日期、产权人等作出明确约定,不完全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16条规定的主要内容,且双方约定将来需签订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故该协议 系双方当事人就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而不是对商品房买 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故本案协议书性质上是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 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 立买卖合同, 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 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开发公 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订立本约合同存在障碍,而朱某又不同意解除预约合同, 判决驳回开发公司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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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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