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本约没签成,购房定金是否应退?

裁判观点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条规定 :“ 出卖入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入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入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千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千当事入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入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入。"@预约合同中已决条款,非经当事入协商一致不得更改,否则构成对预约合同违约;对预约合同中未决条款,则由双方当事入继续谈判,以达成正式、完备的本约;在无悖千公平原则情况下磋商不成,或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入原因未能订立本约,则不存在违约,预约合同相应解除,如附定金担保的,已付定金应予返还。@本案当事入均履行了订约行,对本约订约不成原因,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应合理推定为磋商不成,故开发商应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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