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 年 8 月 1 日,原告购买一辆轮式玉米联合收割机,2023 年 9月 21 日,原告驾驶该联合收割机到虞城县李楼村作业。作业过程中,因玉米秆卡住机器,原告下车用手去拽玉米秆导致右手被收割机切断而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商丘北海创伤骨科医院住院治疗。经法院委托开封医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评定。原告所受损伤构成六级伤残;
委托过程
因原告为该收割机买有家庭农用机械综合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拒赔后,原告特咨询虞城县福聚律师事务所刘永升律师,经分析,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遂建议起诉解决赔偿问题。
保险公司辩驳
1、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完全脱离了涉案车辆,不符合适用车上人员险的条件。也不适用三者险的条件,不能获得理赔。
2、本案中,原告受伤是其自身行为引起的,其不符合保险理赔的情形,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其不能作为三者赔付的依据,也
不能作为车上人员赔付的标准,被保险人自身无论何种情形都不构成第三者。属于被保险人,其下车检查车辆并不转化为第三者。因此本案情况不属于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应赔付范围。
3、因涉案车辆未在我司交强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
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案中,涉案联合收割机虽受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管理,该主管部门的不同并不影响其作为机动车的属性,应当按照规定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范围按事故比例承担责任。
原告律师辩论
案涉收割机被玉米杆卡住后,原告临时停车下车修理,单从物理空间上看杜战胜已经从车上下来,但从实质上看原告是临时停车排除车辆故障,其主观没有结束此次操作的意思,客观上亦未结束对保险标的车辆的控制且车辆也在作业中,其下车排除车辆故障的行为也
是在履行操作人员职责,是操作行为的延伸,故应获得保险赔偿。
以下是关于第三者与车上人员的认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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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要是对交强险赔付对象范围和交强险中“第三者”的理解。根据交强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概念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该赔付对象的范围限定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本车人员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时处于该机动车驾驶室或车厢内的人员,而“本车以外的受害人”,则是指发生交通事故时除了该机动车驾驶室或车厢内的人员以外的受害人。例如,甲、乙两机动车因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上人员均有损伤,则甲车上的人员只能请求乙车的交强险予以赔偿,而不能要求己方的交强险赔偿。因为甲车上的受害人对于甲车来说就是本车人员。反之,乙车也相同。而“被保险人”也不能直接等同于交强险保单上所记载的“被保险人”。交强险中,被保险人除了投保人还包括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在具体的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只能是“投保人、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中的一个而非多个。判断标准是交通事故发生时谁在驾驶车辆,即投保人自行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被保险人是投保人;投保人允许的其他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被保险人为投保人允许的该驾驶人。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即是指发生交通事故时除了正在驾驶该车的驾驶人员以外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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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法院认定
原告杜战胜作业过程中,因玉米秆卡住机器,原告下车用手去拽玉米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受伤致残,依法以车上人员获得相应的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界定的赔偿标准,联合收割机在被告人民财险商丘分公司投保有《家庭农用机械综合保险》,且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人民财险商丘分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进行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