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事实婚姻解除实务指南——刘永升律师解读

资料来源

本文综合整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讼也·婚姻家事专题”中涉及事实婚姻解除的典型案例。同时参考《中国法院年度案例》(2023年、2024年婚姻家庭卷)中事实婚姻相关裁判规则,并结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事实婚姻解除案件裁判实践。

一、事实婚姻的法律认定

1.1 事实婚姻的定义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结婚应当进行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确立了登记婚主义,即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1.2 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事实婚姻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无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2)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对外以夫妻相称,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3)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周围亲友、邻居等公认双方为夫妻;(4)共同生活的时间节点——根据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二、商丘市法院审理事实婚姻解除案件的特点

2.1 案件现状

根据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近三年全市法院年均受理涉及事实婚姻解除的案件约20余件,占离婚案件的3%左右。案件主要集中在农村地区,特别是年龄较大的当事人之间。随着婚姻登记制度的普及,事实婚姻案件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

2.2 主要争议焦点

在商丘市法院的审理实践中,事实婚姻解除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1)是否构成事实婚姻的认定;(2)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分割;(3)事实婚姻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4)事实婚姻解除的程序适用。

三、事实婚姻的解除方式

3.1 补办结婚登记后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如果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可以先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然后按照正常的离婚程序办理离婚。补办结婚登记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得到法律确认,离婚程序与登记婚姻相同。

3.2 直接解除同居关系

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后形成的事实婚姻,如果双方未补办结婚登记,法律按同居关系处理。同居关系的解除不需要经过诉讼程序,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但如果涉及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3 诉讼解除事实婚姻

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如果双方无法协议解除,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按照离婚案件的程序审理,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一并处理。

四、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分割

4.1 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

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分割,适用与登记婚姻相同的法律规则。根据法律规定,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但以下财产属于个人财产:(1)一方在同居前取得的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4.2 财产分割的原则

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分割,法院通常遵循以下原则:(1)协议优先原则——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财产分割方案;(2)照顾妇女、儿童权益原则——在分割财产时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如果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

4.3 财产分割的举证

主张分割财产的一方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财产存在的证明——如房产证、车辆登记证、银行存款凭证等;(2)财产取得时间的证明——证明财产是在事实婚姻期间取得的;(3)财产来源的证明——证明财产是双方共同购置或共同创造的。

五、事实婚姻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

5.1 子女的法律地位

事实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5.2 抚养权的确定

事实婚姻解除时,子女抚养权的确定适用与登记婚姻相同的法律规则。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年龄、双方的经济条件、子女的意愿等因素,确定抚养权的归属。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确定;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5.3 抚养费的支付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六、事实婚姻解除的程序问题

6.1 管辖法院

事实婚姻解除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在商丘市范围内,由商丘市辖区内对应的人民法院管辖。

6.2 诉讼时效

事实婚姻解除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涉及财产分割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6.3 诉讼费用

事实婚姻解除诉讼的诉讼费用,与离婚诉讼相同。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七、律师实务建议

7.1 对当事人的建议

第一,如果双方符合补办结婚登记的条件,建议先补办结婚登记,再办理离婚手续,这样可以避免事实婚姻认定上的争议。第二,如果无法补办结婚登记,应当收集证据证明事实婚姻的存在,包括共同生活的证据、群众公认的证据等。第三,对于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建议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减少诉讼成本。第四,如果涉及较大数额的财产分割,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代理,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7.2 对代理律师的建议

第一,在接受委托前,应当详细了解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判断是否属于事实婚姻。第二,如果属于事实婚姻,应当帮助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共同生活的证据、财产取得的证据等。第三,在诉讼中,应当重点论证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争取法院认定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第四,对于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应当参照离婚案件的处理规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刘永升律师 执业于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事务,擅长处理离婚纠纷、事实婚姻解除、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等婚姻家事案件。刘律师对事实婚姻的法律认定和解除程序有深入研究,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诉讼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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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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