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新诉王某均、张某芳婚约财产案|婚姻家事案例解析
虞城县刘永升律师提示: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新给付王某均和张某芳的 钱款是发生在刘某新与王某均恋爱、交往过程中,该款可以认定是刘某 新以与王某均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的,带有中国民间习俗中的彩礼性 质。刘某新在与王某均分手后,无法达到缔结婚姻目的,依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 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的”之规定,刘某新与王某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刘某新请求返还彩 礼,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公平原则与社会的善良风俗。在婚约财产纠 纷中,彩礼的给付与接受不仅涉及男
📝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11日,刘某新经人介绍与王某均相亲,并按照农村风俗 给付王某均相亲“见面”礼金1200元,给付张某芳相亲家长“见面”礼金 1200元。6月14日,刘某新和王某均按照农村风俗相亲“看家”,由刘某 新给付了张某芳“看家”礼金。刘某新主张共给付王某均和张某芳彩礼 20200元,王某均和张某芳自认刘某新给付了彩礼8600元。刘某新认为 王某均和张某芳收取彩礼后,其与王某均没有正常的接触和交流,双方 无法建立正常的男女朋友关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均和 张某芳返还刘某新彩礼20200元。
⚖️ 法院认为(裁判理由与论证)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新给付王某均和张某芳的 钱款是发生在刘某新与王某均恋爱、交往过程中,该款可以认定是刘某 新以与王某均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的,带有中国民间习俗中的彩礼性 质。刘某新在与王某均分手后,无法达到缔结婚姻目的,依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 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的”之规定,刘某新与王某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刘某新请求返还彩 礼,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公平原则与社会的善良风俗。在婚约财产纠 纷中,彩礼的给付与接受不仅涉及男女双方,而且涉及双方父母,故接 受彩礼的王某均及其母亲张某芳对彩礼具有共同的权利及义务,王某均 和张某芳对该彩礼应负连带返还责任。关于返还的数额,刘某新主张给 付了20200元,但是未举证予以证明,综合本案情况,王某均和张某芳 认可收到钱款8600元,故本院认定王某均和张某芳返还原告刘某新8600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王某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某新彩礼款8600元,张某
💡 实务要点与维权指引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彩礼返还领域当事人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实务要点:
一、本案争议焦点。2017年6月11日,刘某新经人介绍与王某均相亲,并按照农村风俗 给付王某均相亲“见面”礼金1200元,给付张某芳相亲家长“见面”礼金 1200元。结合法院裁判理由,当事人应当注意收集并固定相关核心证据,以便在诉讼中充分举证。
二、法院裁判规则。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新给付王某均和张某芳的 钱款是发生在刘某新与王某均恋爱、交往过程中,该款可以认定是刘某 新以与王某均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的,带有中国民间习俗中的彩礼性 质。该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的举证方向、法律适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实务操作建议。建议当事人保留彩礼给付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截图、见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四、证据保全提示。婚姻家庭案件高度重视证据原件,建议对银行流水、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照片视频等证据及时公证或电子存证,避免因证据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当事人应当充分理解并援引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当事人应当充分理解并援引相关法律规定。
❓ 常见问题
问:给了1200元彩礼能要回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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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彩礼返还不一定是全额,法院会综合考量是否登记结婚、是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等因素。建议保留转账记录、彩礼清单、见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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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彩礼要不回来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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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彩礼返还纠纷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可以当事人自行起诉或委托律师代理。建议提前准备好证据材料,定时也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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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简介
刘永升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婚约财产、离婚纠纷、抚养权争议等法律领域,熟悉家事案件法院裁判规则,已成功代理多起婚姻家事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
执业机构: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 执业年限:十年 | 累计代理案件:30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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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法律知识科普,基于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