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高温补贴发放争议实务(刘永升律师专业解读)

资料来源

  • 讼也·劳动专题:工资福利与劳动保护
  •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 《关于调整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8号)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温津贴政策解答
  •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劳动争议纠纷

一、高温补贴的法律性质

高温补贴(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时,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津贴。

法律性质

  • 高温津贴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不是福利
  • 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不得以饮料、防暑用品等替代
  • 不支付高温津贴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二、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8号),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为:

发放标准

  • 每人每工作日15元
  • 发放时间:每年6月至9月(共4个月)
  • 计发方式:按实际高温天气作业天数计算

适用条件

1. 室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2. 室内高温作业: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

虞城县适用岗位

  • 建筑工人、道路施工工人
  • 环卫工人、绿化工人
  • 快递员、外卖配送员
  • 工厂车间高温岗位工人
  • 农业种植、养殖户外作业人员

三、高温津贴发放的实务问题

问题一:公司以发放防暑饮料为由不支付高温津贴,是否合法?

结论不合法

  • 高温津贴是工资,防暑饮料是劳动保护用品
  • 两者不能相互替代
  • 公司必须同时提供防暑饮料和支付高温津贴

问题二:高管、办公室人员是否有高温津贴?

结论视情况而定

  • 办公室有空调且温度可降至33℃以下的,不需支付
  • 办公室无空调或温度无法降至33℃以下的,应当支付
  • 高管如实际在室外或高温环境工作的,应当支付

问题三:因高温天气停工,是否扣工资?

结论不能扣

  •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 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问题四:兼职、临时工是否有高温津贴?

结论

  • 只要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无论全职、兼职、临时工,都应当支付
  • 按实际高温作业天数计算

四、高温津贴的计算示例

示例一:建筑工人

虞城县某建筑公司工人陈某,2023年7月全月露天作业,月工资5,000元。

  • 高温津贴:15元/天 × 22个工作日 = 330元
  • 7月应发工资:5,000元 + 330元 = 5,330元

示例二:环卫工人

虞城县某环卫公司环卫工李某,6月至9月每天露天作业,月工资2,200元。

  • 高温津贴:15元/天 × 22天/月 × 4个月 = 1,320元
  • 4个月应增发工资:1,320元

示例三:部分天数高温作业

虞城县某工厂车间工人王某,8月份有10天车间温度超过33℃,月工资4,000元。

  • 高温津贴:15元/天 × 10天 = 150元
  • 8月应发工资:4,000元 + 150元 = 4,150元

五、虞城县劳动者维权实务

第一步:确认是否符合高温津贴条件

  • 室外露天作业:查看天气预报,气温是否达到35℃以上
  • 室内高温作业:测量工作场所温度是否高于33℃

第二步:核对工资条

  • 查看工资条中是否包含高温津贴项目
  • 高温津贴是否按实际高温天数计算
  • 单位是否以饮料、防暑用品等替代

第三步:与单位协商

  • 向人力资源部门或财务部门提出,要求补发高温津贴
  • 保留书面申请、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第四步:劳动监察投诉

  • 虞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 投诉电话:0370-12333
  • 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补发高温津贴

第五步:劳动仲裁

  • 虞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仲裁请求:支付高温津贴
  • 仲裁时效: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

六、高温津贴争议的证据收集

证据清单

1. 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

2. 工资条:证明未发放高温津贴或发放不足

3. 考勤记录:证明高温天气下的出勤天数

4. 天气预报:证明高温天气(气温35℃以上)

5. 工作场所温度记录:室内作业需证明温度高于33℃

6. 同事证言:证明高温作业事实

7. 工作照片/视频:证明室外露天作业或高温环境

温度测量实务

  • 室内温度测量:使用温度计在工作场所测量,拍照保存
  • 可邀请第三方(如社区工作人员、其他单位人员)见证
  • 多次测量,形成温度记录

七、用人单位高温防护义务

法定义务

1. 改善劳动条件:采取隔热、通风、降温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

2. 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全天室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

– 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

3. 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药品:免费提供清凉饮料、急救药品

4. 职业健康检查:对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5. 支付高温津贴:按标准支付高温津贴

违反后果

  • 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罚款
  • 造成劳动者健康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八、刘永升律师实务建议

1. 了解自己的权利:高温津贴是工资,不是福利,用人单位必须支付

2. 核对工资条:每年6-9月注意查看工资条,确认高温津贴是否发放、是否足额

3. 保存温度证据:室内作业的,注意测量并记录工作场所温度,拍照保存

4. 饮料不能替代:单位提供防暑饮料的,仍应支付高温津贴,两者不能相互替代

5. 及时维权:发现单位未支付高温津贴的,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不要拖延

6. 高温作业注意安全:高温天气下工作,注意防暑降温,出现中暑症状及时就医

刘永升律师

联系电话:18135706161

执业地区:商丘市虞城县

地址:虞城县嵩山路嵩山府

*本文为法律知识科普,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