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
本文综合整理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讼也·婚姻家事专题”中关于虚拟财产的典型案例。同时参考中国法院年度案例(2023年婚姻家庭卷)中涉及虚拟财产分割的裁判规则,并结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的司法实践。
一、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1.1 虚拟财产的定义与范围
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空间中,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具有一定经济价值,能够为民事主体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虚拟财产包括:(1)网络店铺(淘宝店、京东店、拼多多店铺等);(2)自媒体账号(微信公众号、抖音号、快手号、小红书账号等);(3)网络游戏账号及装备、虚拟货币;(4)域名、网站;(5)电子货币、平台积分、会员权益;(6)数字藏品(NFT);(7)短视频账号的粉丝资源、流量价值等。
1.2 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层面确认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虚拟财产具有财产价值,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在于:(1)依附于特定网络平台,受平台规则约束;(2)价值具有波动性,难以准确评估;(3)具有人身专属性,部分虚拟财产与特定主体绑定,无法转让。
二、商丘市法院审理虚拟财产分割案件的特点
2.1 案件类型与趋势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丘市各级法院受理的涉及虚拟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多。根据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2022年至2024年,全市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约60余件,主要集中在网络店铺、自媒体账号、游戏装备等类型。其中,网络店铺的分割争议最为常见,占全部虚拟财产分割案件的45%左右。
2.2 裁判难点
虚拟财产分割案件的审理难点主要体现在:(1)价值评估难——虚拟财产的价值缺乏统一评估标准,价格波动大;(2)权属认定难——虚拟财产往往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实际由夫妻共同经营;(3)分割方式难——部分虚拟财产具有人身专属性,无法直接分割或转让;(4)执行难——虚拟财产的转移、交付依赖平台配合,执行程序复杂。
三、网络店铺的分割实务
3.1 淘宝店铺的分割
淘宝店铺是离婚案件中最为常见的虚拟财产类型。根据淘宝平台规则,店铺账号与实名认证信息绑定,原则上不支持过户。但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第一,确认店铺的经营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对经营收益进行分割。第二,如店铺由一方实际经营,另一方未参与经营,法院可以判决店铺归经营方所有,经营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三,如双方均参与经营,法院可以判决店铺归一方所有,该方给予另一方店铺价值一半的补偿;或者判决双方继续共同经营,但需明确各自的份额和权利义务。
3.2 拼多多、京东等平台的店铺分割
拼多多、京东等平台的店铺分割规则与淘宝类似,均要求实名认证,且平台规则对店铺过户有严格限制。在商丘市法院的实践中,对于此类店铺的分割,通常采取”作价补偿”的方式,即确认店铺价值后,由一方取得店铺所有权,向另一方支付相应补偿款。
3.3 店铺价值的评估
店铺价值的评估是分割的关键。常见的评估方法包括:(1)收益法——根据店铺近三年的平均净利润,结合行业平均利润率,计算店铺的现值;(2)市场法——参考同类店铺的转让价格;(3)成本法——计算店铺的注册成本、运营成本、推广成本等。在商丘市法院的实践中,法院通常委托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评估费用较高(一般在5000元至20000元之间),当事人也可以协商确定店铺价值。
四、自媒体账号的分割实务
4.1 微信公众号的分割
微信公众号作为自媒体账号的一种,具有一定的粉丝基础和商业价值。根据微信公众平台规则,公众号可以迁移,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原账号无违规记录、目标账号已实名认证等)。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对微信公众号的处理方式包括:(1)确认公众号的粉丝资源、广告收入等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收益进行分割;(2)如公众号由一方运营,另一方未参与,可以判决公众号归运营方所有,运营方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3)如双方均参与运营,可以协商公众号的归属,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判决公众号归一方所有,该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4.2 抖音、快手等短视频账号的分割
抖音、快手等短视频账号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粉丝数量、流量变现能力等方面。根据平台规则,账号与实名认证信息绑定,不支持直接过户。在商丘市法院的实践中,法院通常采取以下方式处理:(1)确认账号的收益(如直播打赏、广告分成、带货佣金等)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收益进行分割;(2)如账号由一方运营,另一方未参与,可以判决账号归运营方所有,运营方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3)如双方均参与运营,可以协商账号的归属,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账号的注册时间、运营投入、粉丝增长情况等因素,判决账号归一方所有,该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4.3 账号价值的评估
自媒体账号的价值评估较为复杂,通常考虑以下因素:(1)粉丝数量和质量(活跃粉丝比例);(2)内容质量和垂直度;(3)历史收益情况;(4)商业合作潜力;(5)账号的成长性。在商丘市法院的实践中,法院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以参考同类账号的转让价格,或者根据账号近一年的平均收益计算其现值。
五、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的分割实务
5.1 游戏装备的分割
网络游戏装备、游戏币等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交易价值,在部分离婚案件中成为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游戏装备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在商丘市法院的实践中,对于游戏装备的分割,法院通常采取以下方式:(1)确认游戏装备的购买成本、充值记录等,计算其价值;(2)如游戏装备由一方使用,另一方未参与游戏,可以判决装备归使用方所有,使用方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3)如双方均参与游戏,可以协商装备的归属,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判决装备归一方所有,该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5.2 虚拟货币的分割
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等)的分割涉及金融监管政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在离婚案件中,虚拟货币作为财产性利益,仍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通常根据虚拟货币的取得时间、取得方式、持有数量、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其价值,并判决由一方持有虚拟货币,向另一方支付相应补偿。
六、虚拟财产分割的举证要点
6.1 证明虚拟财产的存在
当事人需要举证证明虚拟财产的存在,包括:(1)账号信息截图;(2)实名认证信息;(3)虚拟财产的详细信息(如店铺等级、粉丝数量、装备清单等);(4)虚拟财产的价值证明(如交易记录、转账记录、收益截图等)。
6.2 证明虚拟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需要证明虚拟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或者虽在一方名下但实际由夫妻共同经营、共同投入。常见的证据包括:(1)店铺或账号的注册时间;(2)夫妻共同经营的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合作协议等);(3)虚拟财产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
七、律师实务建议
7.1 诉前准备
第一,全面梳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虚拟财产,包括网络店铺、自媒体账号、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制作详细的财产清单。第二,收集虚拟财产的相关证据,包括账号信息、价值证明、收益记录等。第三,了解相关平台的规则,明确虚拟财产的转让、过户条件,为后续分割方案的设计提供依据。
7.2 诉讼策略
第一,在起诉时明确提出虚拟财产分割的请求,避免因遗漏请求而导致后续另行起诉。第二,对于价值较大的虚拟财产(如年收益超过10万元的网络店铺),建议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以确保分割的公平性。第三,对于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虚拟财产(如自媒体账号),可以主张由实际运营方取得所有权,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避免因无法过户而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7.3 调解优先
虚拟财产分割案件涉及平台规则、技术操作等复杂问题,调解往往比判决更为高效。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设计灵活的调解方案,如:(1)店铺或账号归一方所有,该方分期支付补偿款;(2)双方继续共同经营,但明确各自的份额和收益分配方式;(3)将虚拟财产变现后分割价款。
律师简介
刘永升律师 执业于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事务,擅长处理离婚纠纷、虚拟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传统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案件。刘律师紧跟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对网络店铺、自媒体账号、虚拟货币等新型财产的分割实务有深入研究,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前沿的法律服务和专业的诉讼代理。
联系电话: 18135706161
执业地址: 虞城县嵩山路嵩山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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