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离婚案件养老保险金分割实务

资料来源

本文综合整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关于养老保险金分割的规定,以及”讼也·婚姻家事专题”中养老保险金相关典型案例。同时参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座谈纪要,并结合虞城县人民法院近年审理的涉及养老保险金分割的离婚案件裁判实践。

一、养老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

1.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养老保险金作为职工工资的延伸和劳动报酬的延续,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和将来可领取的养老金,在法律法规上被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2 养老保险金的法律性质

养老保险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的经济补偿。养老保险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具有工资的延伸属性,是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延续;(2)具有社会保障性质,是保障劳动者退休后基本生活的重要制度;(3)部分具有储蓄性质,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属于个人所有。

二、虞城县法院审理养老保险金分割案件的特点

2.1 案件现状

根据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近三年虞城县人民法院年均受理涉及养老保险金分割的离婚案件约30余件,占离婚案件的6%左右。由于虞城县属于农业县,农村居民多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为主,涉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案件相对较少。但随着城镇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进城务工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涉及养老保险金分割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2.2 主要争议焦点

在虞城县法院的审理实践中,养老保险金分割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尚未领取的养老金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3)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较短的情况下如何计算补偿额;(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差异处理。

三、养老保险金的分割方式

3.1 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分割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属于个人所有。在离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账户积累的储存额,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具体分割方式为: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缴费总额及利息,确定其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如一方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同样适用上述规则。虞城县法院通常采用”补偿法”进行分割,即由持有养老保险账户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半的补偿款。

3.2 尚未领取的养老金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基本养老金”作为应当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尚未领取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领取资格的养老金,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夫妻双方均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形,尚不能实际领取养老金,此时不能直接分割未来的养老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以通过折算的方式,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权益的价值,由持有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3.3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分割

虞城县绝大多数居民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保”)。城乡居保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缴费方式、待遇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城乡居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政府在缴费和待遇方面给予补贴。

在离婚案件中,城乡居保个人账户资金的确定相对简单,可以直接查询个人账户中的缴费记录,计算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缴纳的费用及产生的收益。虞城县法院通常的做法是:(1)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计算双方个人账户的总金额;(3)根据双方的缴纳情况和家庭贡献,确定分割比例;(4)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养老保险金的分割计算方法

4.1 计算公式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分割计算公式如下:

应分割总额 = 离婚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 – 结婚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

应得补偿 = 应分割总额 ÷ 2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在婚前已缴纳了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婚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应当予以扣除,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4.2 复杂情形的处理

以下特殊情形的处理需要特别说明:(1)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余额作为遗产继承,不适用离婚分割;(2)一方在离婚前已实际领取养老金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领取的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纳入分割范围;(3)双方均参加养老保险的,可以分别计算各自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相互抵销后由多的一方支付差额的一部分给对方;(4)一方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另一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当分别计算各自的养老保险权益,然后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割。

五、养老保险金分割的举证要点

5.1 原告方的举证

主张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以下事实:(1)对方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可以提供社保缴费记录、社保卡等证据;(2)对方的养老保险参保时间及缴费记录——可以向社保部门申请查询,或请求法院调取相关数据;(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缴费情况——可以通过社保部门的缴费明细查询;(4)双方各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

5.2 被告方的抗辩

被告方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抗辩:(1)主张相关养老保险费用是婚前自行缴纳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主张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缴费金额较小,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3)主张双方均参加养老保险,可以相互抵销;(4)主张夫妻一方因病需要长期医疗或护理,养老保险金是其未来的生活保障,不应分割。

六、律师实务建议

6.1 前期调查

在代理涉及养老保险金分割的离婚案件时,首先应当调查以下信息:(1)双方的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包括参保类型(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时间、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增减情况;(3)双方是否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已实际领取养老金。在虞城县,可以通过虞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询相关社保信息。

6.2 诉讼策略

第一,建议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养老保险金分割的请求,避免另行起诉增加诉累。第二,如涉及金额较小(如城乡居保年缴费仅数百元),可以考虑在整体财产分割中一并处理,无需单独计算。第三,如一方已达到退休年龄并实际领取养老金,应当将已领取的养老金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第四,为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建议优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养老保险金的分割问题。

6.3 调解方案的设计

在调解中,可以设计灵活的分割方案:(1)一方放弃对养老保险金的分割主张,但要求对方在其他财产分割中作出让步;(2)双方约定未来的养老金的分配比例,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部分;(3)对于金额较小的养老保险账户,双方互不主张分割,各自保留自己的养老保险权益。

律师简介

刘永升律师 执业于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事务,擅长处理离婚纠纷、养老保险金分割、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婚姻家事案件。刘律师对河南省及商丘市各级法院关于养老保险金分割的裁判标准有深入理解,能够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策略和专业的诉讼代理服务。

联系电话: 18135706161

执业地址: 虞城县嵩山路嵩山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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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情千差万别,如有实际法律需求,请携带相关材料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以国家正式公布文本为准,社保政策如有更新调整,请以最新规定为准。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