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铺铺旺科贸集团有限公司诉孙某晗房屋租赁合同案|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虞城县刘永升律师提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 则》第一百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 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 能预见”是指依据现有技术水平,一般对某事件的发生没有预知能 力;“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是指一般社会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并采取 了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一事件的发生且不能克服事件所 造成的后果。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 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
📝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9日,铺铺旺科贸公司与孙某晗签订《合作经营协议 书》,约定:铺铺旺科贸公司出租西城区一处房屋,孙某晗承租该房屋 用于经营超市,租金标准为9000元/月,支付方式为半年一付,押金 18000元,首期租金应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后,铺铺旺 科贸公司依约交付房屋,但孙某晗仅支付押金18000元及5个月房租,拖 欠1个月房租迟迟未予支付。经多次催收未果,铺铺旺科贸公司起诉至 法院,请求判令:孙某晗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合作经营协议书》;立 即支付拖欠的1个月房租9000元及违约金33300元。孙某晗以新冠肺炎疫 情爆发,以疫情影响,公众消费需求降低,导致其收入巨减为由,以合 同履行过程出现不可抗力抗辩,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2016年8月15日,赵某平(旅游者)与和平天下公司(出境社)签 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一份,约定:“和平天下公司为赵某平、王某 芳提供巴厘岛6日旅游服务,旅游费用4900元/每人,旅游者同意采用拼 团方式拼至‘金阳假期’出境社成团。” 和平天下公司与天元假期公司均认可“金阳假期”为天元假期公司经 营的品牌名称,和平天下公司委托天元假期公司接待其公司的旅游团 队,天元假期公司实际为赵某平提供巴厘岛境内的旅游服务,安排领 队、导游。为此提交和平天下公司与天元假期公司《接待合作协议》一 份。天元假期公司认可其为和平天下公司旅游团队的实际接待方。 2016年8月27日,天元假期公司安排旅游者到巴厘岛一处私人沙滩 自由活动,赵某平在海岸边行走时,被海浪拍伤。 和平天下公司主张其已对赵某平履行了安全告知义务,在双方旅游 合同中有相关约定,行程单中告知旅游者应根据自身情况谨慎斟酌后下 水,领队和导游在旅游者下水前也会告知下水风险。天元假期公司亦主 张其已对赵某平履行了安全告知义务。 事发后,领队、导游将赵某平送至当地医院治疗,天元假期公司为 赵某平垫付了境外治疗费用。赵某平于2016年8月28日随团回国,并住 原始会投资公司名下经营的原始会平台,是中国证券业协会首批吸 纳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会员。原始会投资公司是网信众筹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2015年7月,原始会平台上线了江西巨峰竹木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巨峰竹木业公司)拟通过股权融资600万元的项目,载明 项目的“投资亮点”包括:本轮融资达成,预计2016年2月前在新三板挂 牌,投资者可在市场转让;项目增信,大股东承诺连续三年年化8%分 红和本金回购,确保安全退出等。2015年6月27日,李某兵通过注册认 证,成为原始会平台的会员。2015年9月2日,在先期支付2400元保证金 的基础上,李某兵通过原始会平台投资了巨峰竹木业公司股权融资项 目,向原始会平台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投资款237600元。2015年 9月10日,苏州金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枫创投公司)作为
⚖️ 法院认为(裁判理由与论证)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 则》第一百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 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 能预见”是指依据现有技术水平,一般对某事件的发生没有预知能 力;“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是指一般社会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并采取 了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一事件的发生且不能克服事件所 造成的后果。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 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 合同的当事人来说,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既然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那么本案承租人能否以此为由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 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 任。本案中,孙某晗应于《合作经营协议》签订后三日内支付租金,但 其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孙某晗迟延 支付租金之时新冠肺炎疫情尚未爆发,故其以疫情爆发导致收入巨降为 由主张免除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本案承租人无权要求免除因未 及时足额支付租金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孙某晗于2020年3月12日之前支付拖欠铺铺旺科贸公司的一个 二、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双方再无争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 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 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 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赵某平与和平天下公司签 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天元假期公司与和平天下 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实际为赵某平提供旅游服务,是该旅游合同的履行 辅助人。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 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 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赵某平有权向和平天下公司、天元假期公司主张责任。依据双 方的旅游合同,和平天下公司及天元假期公司均负有以谨慎提供旅游合 同项下旅游服务、保障旅游者安全的义务,但因外界的自然环境或人文 环境中存在固有风险,旅游者自身亦应承担保护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 务。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天元假期公司在赵某平进入事发海滩前 进行了一般性的安全提示,履行了部分告知和警示义务。和平天下公司 主张其在旅游合同、行程单中约定了安全注意事项,但该约定内容仅具 有概括性。和平天下公司称领队和导游在旅游者下水前也会告知下水风 险,但就此未提交任何证据。和平天下公司与天元假期公司均无法证明 其对赵某平提示过涉案沙滩的海浪风险。安全告知义务的内容虽不可能 面面俱到,但应针对具体场所的危险内容进行提示,而不能仅作概括性 告知。告知义务是否适当履行的判断标准应为实质性标准,即能够起到 提示风险的作用。涉案海滩具有发生海浪事故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 旅行社至少应告知旅游者有海浪风险。同时,其还应考虑赵某平年龄较 大的实际情况,在事发海滩已矗立警告标志的情况下,更有针对性地对 其进入或靠近海边可能带来的各种危险进行充分提示和告知,避免受 伤。鉴于和平天下公司及天元假期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义务,故其应在违 约责任
💡 实务要点与维权指引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及《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买卖合同领域当事人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实务要点:
一、本案争议焦点。2019年10月29日,铺铺旺科贸公司与孙某晗签订《合作经营协议 书》,约定:铺铺旺科贸公司出租西城区一处房屋,孙某晗承租该房屋 用于经营超市,租金标准为9000元/月,支付方式为半年一付,押金 18000元,首期租金应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结合法院裁判理由,当事人应当注意收集并固定相关核心证据。
二、法院裁判规则。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 则》第一百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 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的举证方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实务操作建议。建议妥善保管合同原件、交货单、验收单、对账单、发票等履行凭证。
四、诉讼时效提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建议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 则》第一百八十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 常见问题
问:买了9000元的东西质量有问题怎么办?
答:建议保留合同、发票、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及时向卖方提出质量异议。可以通过协商、投诉或起诉维权。
问:卖家不退货也不退款怎么办?
答: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议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财产。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 律师简介
刘永升律师,专注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法律领域,熟悉商丘及周边地区法院裁判规则,已成功代理多起合同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
执业机构: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 执业年限:十年 | 累计代理案件:30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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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法律知识科普,基于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