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乙等诉宜兴市人民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刘永升律师案例指引

周乙等诉宜兴市人民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侵权责任案例解析

虞城县刘永升律师提示: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 医疗损害鉴定书已明确两家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均存在过错,但因未做尸 体病理解剖,无法明确周甲的死亡原因,对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之 间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对各方的责任承担 认定如下:1.未做尸检的原因在于周乙等人,导致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 死亡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确认,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周乙 等人自行承担。2.宜兴市人民医院对周甲在肠癌根治术后出现的肠瘘治 疗不积极,应对周甲在江苏省人民医院治疗期间产生的损失承担次要责 任。

📝 案情简介

周甲与周乙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四名女儿,分别为周梅、周 兰、周菊、周竹。2014年8月9日,周甲因“黏液血便一周”至宜兴市人民 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直肠癌,于8月12日行腹腔镜下直肠癌根治 术。周甲术后出现高热,诊断为切口感染、肠瘘,宜兴市人民医院予抗 感染、引流等治疗。治疗效果不明显,周甲于8月24日转院至江苏省人 民医院继续治疗。江苏省人民医院对其进行禁食,抗感染、营养支持, 调整腹腔引流管等综合性治疗。后周甲体温、血常规恢复正常,可正常 进食半流食,能自主下床活动。9月16日18时30分,周甲发生急性腹 痛,血常规、血肌酐升高,江苏省人民医院予以对症治疗后腹痛仍未缓 解。9月17日凌晨,周甲家属呼之不应,周甲已无意识,瞳孔散大固 定,心跳、呼吸停止,血压为零,四肢发冷,心电图呈直线,宣布临床 审理中,法院委托无锡市医学会对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是 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 鉴定。无锡市医学会出具医疗损害鉴定书分析如下:宜兴市人民医院在 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1)术前检查不全面、不充分(如心 电图、凝血七项检查未做);(2)术后发生肠瘘治疗不积极(未及时 更换引流管、改善冲洗引流)。江苏省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 医疗过错:(1)患者入院时未做心电图检查,违反诊疗常规;(2)患 者老年、高龄、肿瘤患者,术后卧床,为血栓形成的高风险患者,未做 凝血七项检查;(3)9月16日18时30分,患者发生急性腹痛,血常规、 血肌酐升高,未做进一步检查及请上级医师会诊。在急性腹痛原因未明 确诊断的情况下,仅予以镇痛解痉治疗,违反诊疗规范。专家意见:医 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因未做尸体病理解剖,根据现有资料,不 能明确患者死亡原因,故无法确定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 的因果关系。另查明,因家属无法承受将周甲的尸体从头到脚剖开,且 时间较长,故未同意进行尸检。

⚖️ 法院认为(裁判理由与论证)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 医疗损害鉴定书已明确两家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均存在过错,但因未做尸 体病理解剖,无法明确周甲的死亡原因,对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之 间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对各方的责任承担 认定如下:1.未做尸检的原因在于周乙等人,导致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 死亡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确认,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周乙 等人自行承担。2.宜兴市人民医院对周甲在肠癌根治术后出现的肠瘘治 疗不积极,应对周甲在江苏省人民医院治疗期间产生的损失承担次要责 任。3.周甲因肠瘘转院至江苏省人民医院,经过治疗有所好转,后周甲 的病情突然急转直下,次日凌晨即被宣布临床死亡。根据无锡市医学会 的分析,江苏省人民医院在患者入院时未做心电图、凝血七项检查,在 抢救过程中也未做进一步检查,在急性腹痛原因未明确诊断的情况下, 仅予以镇痛解痉治疗,应对周甲的死亡后果承担次要责任。故周甲在江 苏省人民医院治疗期间产生的损失共计24317.27元,由宜兴市人民医院 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7295.18元;周甲因死亡产生的损失共计411740 元,由江苏省人民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23522元。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 条、第十八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江苏省人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周乙 二、宜兴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周乙 等人7295.18元。 三、驳回周乙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江苏省人民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 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苏省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确实存在医 疗过错,且未举证证明其存在符合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 实务要点与维权指引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人身损害领域当事人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实务要点:

一、本案争议焦点。周甲与周乙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四名女儿,分别为周梅、周 兰、周菊、周竹。结合法院裁判理由,当事人应当注意固定相关侵权证据。

二、法院裁判规则。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裁判规则对同类侵权案件的举证方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实务操作建议。建议保留医疗费票据、住院记录、误工证明、护理证明、交通费票据等,及时申请伤残鉴定。

四、诉讼时效提示。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建议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此类侵权案件应当严格依法裁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此类侵权案件应当严格依法裁判。

❓ 常见问题

问:被侵权了该咋办?

答:建议及时报警、固定现场证据,收集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必要时申请伤残鉴定,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问:虞城县侵权纠纷找哪个律师?

答:虞城县刘永升律师(电话:18135706161)专注侵权纠纷法律服务,地址:虞城县嵩山路嵩山府。

👨‍⚖️ 律师简介

刘永升律师,专注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等法律领域,熟悉商丘及周边地区法院裁判规则,已成功代理多起侵权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

执业机构: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 执业年限:十年 | 累计代理案件:30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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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法律知识科普,基于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