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争议案例解析
虞城县刘永升律师提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自述其2015年8月10日入 职光大置业有限公司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光大置业有限公司亦自当月 起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且李某与爱玛客北京分公司之间签订的系《劳 务协议书》,故李某要求确认与爱玛客北京分公司之间2015年8月10日 至2018年1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李某与爱玛 客北京分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自2015年8月10日基于李某与光大置 业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终止,故李某要求爱玛客北京分公司支付违 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 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
📝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29日,李某入职爱玛客北京分公司,双方签订期限为 2013年3月29日至2015年8月1日的《劳务协议书》。李某签收《员工手 册》,该手册第五章第5.3款载有“当月连续旷工两天或当月累计旷工达 三天且拒不改正者,该员工将按违纪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主张因爱玛客北京分公司不缴纳社保且待遇低,故其于2015年 8月10月入职光大置业有限公司,光大置业有限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 险。入职该公司后,李某继续在爱玛客北京分公司工作,两家公司的工 2015年8月1日、2016年8月1日、2017年8月1日,爱玛客北京分公司 与李某分别签订了三份一年期的《劳务协议书》,约定李某担任维修工 等职务。2017年1月11日,爱玛客北京分公司向李某送达《工作时间确 认信》,与李某确认其所在岗位的班次,李某在员工签名处签字。2018 年1月3日,爱玛客北京分公司向李某发出《员工违纪通知单》,载明违 纪情形,并扣除当月绩效工资200元。2018年1月25日,爱玛客协和项目 工程部向李某发出通告,告知李某工作时间调整情况,要求其按调整后 的班次上岗。对此,李某主张爱玛客北京分公司在未与其协商的情况下 调整其工作时间,导致其无法从事光大置业有限公司的工作,故其没有 2018年1月30日,爱玛客北京分公司向李某发出《员工违纪通知 单》及《违纪解聘通知书》,告知因李某因其违反《员工手册》第五章 第5.3款而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认可收到上述通知。 2018年2月1日,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 请,要求确认与爱玛客北京分公司2013年3月29日至2018年1月31日存在 劳动关系,并要求爱玛客北京分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 诉求。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2013年3月29日至2015年8月9日存在劳动 关系,驳回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李某不服,持原申请意见起诉至法
⚖️ 法院认为(裁判理由与论证)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自述其2015年8月10日入 职光大置业有限公司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光大置业有限公司亦自当月 起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且李某与爱玛客北京分公司之间签订的系《劳 务协议书》,故李某要求确认与爱玛客北京分公司之间2015年8月10日 至2018年1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李某与爱玛 客北京分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自2015年8月10日基于李某与光大置 业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终止,故李某要求爱玛客北京分公司支付违 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 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三)》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 一、确认李某与爱玛客北京分公司2013年3月29日至2015年8月9日 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 双方当事人在2015年8月10日至2018年1月31日存在实际用工的情况,故 双方之争议焦点实际为该用工的性质问题。爱玛客北京分公司认可李某 于上述期间在其公司工作,李某的工资由其公司发放,李某受其公司管 理,2015年8月10日入职光大置业有限公司后李某继续在爱玛客北京分 公司工作,其工作内容与之前没有变化。综合考虑李某2013年3月29日 至2018年1月31日在爱玛客北京分公司的履职情况,可以认定李某与爱 玛客北京分公司2015年8月10日至2018年1月31日亦存在劳动关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 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 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1民初11399号民事 二、变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1民初11399号民事 判决第一项为:确认李某与爱玛客北京分公司自2013年3月29日至2018 年1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三、爱玛客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某2013年3月 29日至2018年1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1520.92元; 四、爱玛客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某2017年12月 五、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实务要点与维权指引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拖欠工资领域当事人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实务要点:
一、本案争议焦点。2013年3月29日,李某入职爱玛客北京分公司,双方签订期限为 2013年3月29日至2015年8月1日的《劳务协议书》。结合法院裁判理由,当事人应当注意固定相关劳动证据。
二、法院裁判规则。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自述其2015年8月10日入 职光大置业有限公司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光大置业有限公司亦自当月 起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且李某与爱玛客北京分公司之间签订的系《劳 务协议书》,故李某要求确认与爱玛客北京分公司之间2015年8月10日 至2018年1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裁判规则对同类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方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实务操作建议。建议劳动者保留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工资条、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四、仲裁时效提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三)》第九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 常见问题
问:老板拖欠了200元工资不给咋办?
答:建议保留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工资条、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问:仲裁赢了公司还不给钱怎么办?
答:仲裁裁决生效后公司仍不支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冻结公司账户、查封公司财产。公司拒不执行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律师简介
刘永升律师,专注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等法律领域,熟悉劳动仲裁委及法院裁判规则,已成功代理多起劳动争议案件,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执业机构: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 执业年限:十年 | 累计代理案件:30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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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法律知识科普,基于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