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诉昆明金皇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案|侵权责任案例解析
虞城县刘永升律师提示: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向金皇 公司购买鳄鱼肉干,双方支付货款并交付货物,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请求十倍 赔偿主体为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将消 费者的范围界定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者。付某 一次性大量购买鳄鱼肉,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需要,结合其在短期内 又大量网购其他外包装存在瑕疵食品然后提起索赔诉讼的事实,法院认 定付某购买涉案商品并非出于生活消费需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所指消费者,因此,原告请求十倍赔偿, 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 案情简介
付某于2017年4月22日通过阿里巴巴1688网购平台向金皇公司购买 了45包鳄鱼肉干,共计3060元。付某通过支付宝支付了货款,金皇公司 通过邮寄交付了货物。该商品在网购平台的名称为“泰国代购鳄鱼肉100 克,即食”,价格68元/包。商品外包装中文标注:“1.鳄鱼肉的营养价 值:补气养颜、补肾固精,壮筋骨、驱湿邪,可用于煲汤,对哮喘、咳 嗽、风湿、糖尿病、贫血有很好的辅助效果。鳄鱼肉含丰富的胶原蛋 白,属低脂肪、低胆固醇的肉类。2.鳄鱼骨的营养价值:鳄鱼骨中含有 大量的活性钙和磷等人体需要的矿物质,有改善风湿骨痛、强筋健骨、 填精益髓、补钙、预防骨质疏松等功效。” 付某认为涉案鳄鱼肉产品为预包装食品,外包装有不明外国文字和 中文,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金皇公司不能提供相关的进口食品文 件,且上述外包装中文描述对消费者存在严重误导和欺骗,存在食品安 全隐患,属于有重大缺陷的产品,不能够保证食品安全性,侵害原告的 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金皇公司退货退款3060元并十倍赔偿30600 另查明,付某于2017年5月先后就15起网购食品纠纷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均为退货退款并十倍赔偿。 2018年4月25日,王小明在京东商城酒乐宝旗舰店花费1194元购买6 瓶帝菲堡750mL干红葡萄酒,在天猫商城玖酝酒类专营店花费1467元购 买3瓶帝菲堡750mL干红葡萄酒。2018年5月3日,王小明又在天猫商城 玖酝酒类专营店花费2934元购买6瓶帝菲堡750mL干红葡萄酒。酒乐宝 旗舰店经营者为成都酒乐宝公司,玖酝酒类专营店经营者为上海玖酝公 司。王小明所购买的瓶装帝菲堡750mL干红葡萄酒瓶身贴的中文标签标 明了产品原产国、原料及辅料、生产日期、贮藏方法、生产厂商及总经 销商等内容,其中生产厂商标明为Les Vignerons de la Méditerranée SAS,总经销商标明为上海玖酝公司。 王小明认为,经营者在进口产品包装上必须加贴中文标签,但涉案 红酒生产厂商是没有翻译的法文,且涉案红酒生产厂商翻译为葡萄种植 者地中海SAS,地中海处于欧亚非之间,根本不是法国酒业生产公司, 故成都酒乐宝公司、上海玖酝公司销售的红酒系假冒产品,虚构法国生 产公司欺骗消费者,故要求依法判令成都酒乐宝公司、上海玖酝公司返 还购物款5595元,赔偿55950元。
⚖️ 法院认为(裁判理由与论证)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向金皇 公司购买鳄鱼肉干,双方支付货款并交付货物,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请求十倍 赔偿主体为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将消 费者的范围界定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者。付某 一次性大量购买鳄鱼肉,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需要,结合其在短期内 又大量网购其他外包装存在瑕疵食品然后提起索赔诉讼的事实,法院认 定付某购买涉案商品并非出于生活消费需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所指消费者,因此,原告请求十倍赔偿, 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关于退款退货的问题,食品进口的审批属 于行政管理范畴,金皇公司不提供进口文件,不影响双方买卖合同的效 力。涉案商品外包装上描述鳄鱼肉对哮喘、咳嗽、风湿、糖尿病、贫血 具有很好的辅助功效,确实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 十三条规定,但是该描述不构成欺骗,也不足以对本案原告产生误导, 更不会如原告所诉因此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原告请求退款退货并 十倍赔偿,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 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付某的诉讼请求。 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 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 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 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 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 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 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 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付某的丈夫吴某承认其系 职业打假人且其之前从事的是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作,故涉案商 品外包装上关于鳄鱼肉对哮喘、咳嗽、风湿、糖尿病、贫血具有很好的 辅助功效的描述并不会诱使其陷入错误的认识,且付某大量购买涉案鳄 鱼肉的行为是希望通过诉讼获得惩罚性赔偿,并非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 要而购买涉案商品。另,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受到损害,是要求赔偿的前提。本案中付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 己因涉案食品受到损害,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 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赔偿条件。一审判决驳回付某要求退款退货的诉讼请 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付某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 纠纷。王小明在成都酒乐宝公司、上海玖酝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了涉诉 商品,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双方都应依法履 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 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 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
💡 实务要点与维权指引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侵权责任领域当事人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实务要点:
一、本案争议焦点。付某于2017年4月22日通过阿里巴巴1688网购平台向金皇公司购买 了45包鳄鱼肉干,共计3060元。结合法院裁判理由,当事人应当注意固定相关侵权证据。
二、法院裁判规则。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向金皇 公司购买鳄鱼肉干,双方支付货款并交付货物,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裁判规则对同类侵权案件的举证方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实务操作建议。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案情制定诉讼策略。
四、诉讼时效提示。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建议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 常见问题
问:被侵权了该咋办?
答:建议及时报警、固定现场证据,收集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必要时申请伤残鉴定,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问:虞城县侵权纠纷找哪个律师?
答:虞城县刘永升律师(电话:18135706161)专注侵权纠纷法律服务,地址:虞城县嵩山路嵩山府。
👨⚖️ 律师简介
刘永升律师,专注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等法律领域,熟悉商丘及周边地区法院裁判规则,已成功代理多起侵权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
执业机构: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 执业年限:十年 | 累计代理案件:30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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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法律知识科普,基于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