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冠华黄金冶炼有限公司诉诸暨链条总厂产品责任案|刘永升律师实战解析

池州冠华黄金冶炼有限公司诉诸暨链条总厂产品责任案|侵权责任案例解析

虞城县刘永升律师提示: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池州冠华黄金冶炼有限公 司基于双方签订的《埋管式铜水套制作安装合同》,以买卖标的物即涉 案铜水套质量不符合约定、存在缺陷为由,明确选择按照侵权责任法及 产品质量法为法律依据的产品侵权责任为请求权基础。对此,法院认 为,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 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 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产品侵权责任需具备以下要件:1.须产品存在缺陷;

📝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11日,原告池州冠华黄金冶炼有限公司因投资建设复杂 金精矿冶炼工程项目需要,与被告诸暨链条总厂签订《埋管式铜水套制 作安装合同》《侧吹炉水套技术协议》《补充协议》。上述合同约定被 告诸暨链条总厂应根据约定要求制作铜水套、风眼水套产品,并根据复 杂金精矿冶炼工程项目进度要求,在2013年11月15日前在原告住所地交 付产品。但经原告催要,被告仍逾期交货,严重影响了原告工程进度。 后被告向原告承诺供货铜水套、风眼水套产品质量合格后,原告即组织 安装调试验收。2014年4月8日,原告组织第一次开炉调试验收,发现被 告供货的铜水套、风眼水套散热性差、循环水温不高但水套本体温度过 高、表面灼红,如继续生产,会引发熔体穿透的重大安全事故,原告不 得不停产,进行为期一个多月的检测、更换工作。后经检测,被告提供 的铜水套、风眼水套未按照技术要求制作,预埋铜管与本体结合率、导 电率均不符合技术协议要求,产品本体铜含量也不达标,产品不符合合 同约定的要求,存在缺陷。因被告生产销售的铜水套、风眼水套产品缺 陷,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到场处理,但被告一直 拖延。原告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不得不从其他厂商采购一层34块铜 水套进行更换。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产品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 共计17142514.09元。 审理中,被告诸暨链条总厂答辩认为,原告池州冠华黄金冶炼有限 公司以产品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不成立。

⚖️ 法院认为(裁判理由与论证)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池州冠华黄金冶炼有限公 司基于双方签订的《埋管式铜水套制作安装合同》,以买卖标的物即涉 案铜水套质量不符合约定、存在缺陷为由,明确选择按照侵权责任法及 产品质量法为法律依据的产品侵权责任为请求权基础。对此,法院认 为,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 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 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产品侵权责任需具备以下要件:1.须产品存在缺陷;2.须有损害事 故发生,即有人身、财产的损害事实;3.须有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的 发生与产品的缺陷存在因果关系。综合本案,从原告的诉讼请求内容分 析(根据原告提供的损失清单),其诉请赔偿17142514.09元的组成为 产品拆除成本费、重新安装费、产品质量纠纷准备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费 用(主要指公证费、检测费)、诉讼费、更换产品造成的各类费用。但 该部分损失实际是原告购买的工业产品本身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不 能产生相关收益与产品自身价值的损害及因此带来的间接损失,并不是 因其所购买的铜水套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故不 属于产品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第二,从原 告提交的证据及法院查明的事实看,原告之诉请应基于涉案铜水套产品 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事实,但即使涉案产品存在缺陷,也并没有发生涉案 铜水套产品侵权事故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事实。本案并不存在因产品 缺陷而发生的侵权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基 础。综上,原告起诉属于产品本身不符合约定而引起的直接损失及相关 的间接损失,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或者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因产品存在缺 陷引起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故对原告之诉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 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 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池州冠华黄金冶炼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池州冠华黄金冶炼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构成产品责任,必须有人身或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 产损害的事实。但本案中涉及的损失实际上是“缺陷产品”自身损失及衍 生损失,该损失属于合同法上瑕疵担保责任范围,不属于侵权责任法所 保护的受害人固有利益的范畴。且本案上诉人坚持选择侵权之诉要求被 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予以遵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

💡 实务要点与维权指引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侵权责任领域当事人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实务要点:

一、本案争议焦点。2013年4月11日,原告池州冠华黄金冶炼有限公司因投资建设复杂 金精矿冶炼工程项目需要,与被告诸暨链条总厂签订《埋管式铜水套制 作安装合同》《侧吹炉水套技术协议》《补充协议》。结合法院裁判理由,当事人应当注意固定相关侵权证据。

二、法院裁判规则。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池州冠华黄金冶炼有限公 司基于双方签订的《埋管式铜水套制作安装合同》,以买卖标的物即涉 案铜水套质量不符合约定、存在缺陷为由,明确选择按照侵权责任法及 产品质量法为法律依据的产品侵权责任为请求权基础。该裁判规则对同类侵权案件的举证方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实务操作建议。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案情制定诉讼策略。

四、诉讼时效提示。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建议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 常见问题

问:被侵权了该咋办?

答:建议及时报警、固定现场证据,收集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必要时申请伤残鉴定,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问:虞城县侵权纠纷找哪个律师?

答:虞城县刘永升律师(电话:18135706161)专注侵权纠纷法律服务,地址:虞城县嵩山路嵩山府。

👨‍⚖️ 律师简介

刘永升律师,专注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等法律领域,熟悉商丘及周边地区法院裁判规则,已成功代理多起侵权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

执业机构: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 执业年限:十年 | 累计代理案件:30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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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法律知识科普,基于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