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诉云南中发石化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案|刘永升律师以案说法

田某诉云南中发石化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案|侵权责任案例解析

虞城县刘永升律师提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引起的 诉讼纠纷。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存在95号汽油的买卖合同关系,其应对产 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未举证证明该基本事 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

📝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3日,原告驾驶车牌照为云A×××××的奥迪轿车至被告经 营的云南中发石化加油站加了95号汽油。原告于2017年11月22日将该车 辆送至云南联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该公司出具《诊断分析》,载 明“根据电脑检测结果,查看三元催化器、氧传感器、火花塞表面有不 明白色物质。据此判断白色物质与发动机工作时的燃烧相关,建议用户 更换三元催化器、火花塞、氧传感器、喷油嘴和清洗油箱后试车正 常”。原告因此支付车辆维修费28743元。2017年11月23日原告向消费者 协会投诉被告。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2月1日到被告 处提取2桶(2L/桶)95号车用汽油样品送至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研究院进行检验。2017年12月7日,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 具《检验报告》,认定所检样品不合格。2017年11月27日,被告的法定 代表人在《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登记表》签署意见称:“待检验结果出 来后,会给几位客户满意答复。”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表 的处理结果一栏写明:“经现场调解,双方同意协商解决。”2017年12月 4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登记表》上签字确 认“待加油站正常经营后,属我站油质问题,我站负责油路修理赔偿”。 2017年12月7日,原告为调取其于2017年11月3日到被告经营的加油站加 油的监控录像而与被告发生争议,后其报警。在《接处警登记表》中, 处警情况一栏载明:“民警告知报警人,调看录像一事到质监局反映。 报警人表示同意。”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42773元 (汽油费430元+车辆维修费28743元+车辆维修期间承租替代车辆支出的

⚖️ 法院认为(裁判理由与论证)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引起的 诉讼纠纷。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存在95号汽油的买卖合同关系,其应对产 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未举证证明该基本事 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 田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认为:首先,上诉人田某虽未能提供加油凭证,但根据其提交的《消费 者协会受理投诉登记表》,可以证实在同一时段有多名消费者(含上诉 人)针对油品问题投诉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消费者协会与上诉人协商 处理时亦未对上诉人的消费者身份提出异议。被上诉人明确其经营的加 油站的监控录像有效保存期限是90天,但在上诉人于2017年12月7日主 张调取监控录像后仍未及时保存并提供相关的监控录像,视为被上诉人 持有该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故推定上诉人主张的其于2017年11月 3日到被上诉人经营的云南中发石化加油站加油的事实成立。其次,根 据上诉人提交的车辆维修《诊断分析》,可以确认上诉人车辆受损部位 与汽油的质量高度关联。另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 验报告》可证实: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被上诉人处提取并送 检的95号汽油样品经检验不合格,结合同一时段有多名消费者(含上诉 人)针对油品问题投诉被上诉人,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 准,认定上诉人车辆受损与被上诉人向其出售的不合格油品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再次,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因车辆受损支出维修费 28743元;关于加油费,虽然上诉人未能提供加油凭证,但结合上诉人 的车辆型号,可认定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返还加油费430元,并赔偿车 辆维修费28743元。最后,上诉人主张的租车费13600元,并非因车辆受 损必然造成的损失,故对其主张的该笔费用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2民初1777号民事判 二、由云南中发石化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田某 加油费430元,并赔偿田某车辆修理费28743元; 三、驳回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实务要点与维权指引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财产损害领域当事人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实务要点:

一、本案争议焦点。2017年11月3日,原告驾驶车牌照为云A×××××的奥迪轿车至被告经 营的云南中发石化加油站加了95号汽油。结合法院裁判理由,当事人应当注意固定相关侵权证据。

二、法院裁判规则。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引起的 诉讼纠纷。该裁判规则对同类侵权案件的举证方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实务操作建议。建议对受损财产拍照录像、保留维修发票、评估报告、购买凭证等证据。

四、诉讼时效提示。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建议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 常见问题

问:车祸责任怎么划分?

答:机动车之间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故意的除外。

问:车祸后受伤了伤残等级怎么鉴定?

答:伤残等级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建议在伤情稳定后及时申请鉴定。

👨‍⚖️ 律师简介

刘永升律师,专注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等法律领域,熟悉商丘及周边地区法院裁判规则,已成功代理多起侵权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

执业机构: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 执业年限:十年 | 累计代理案件:30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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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法律知识科普,基于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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