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侠诉深圳市天佑云舟物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合同案|刘永升律师裁判要点

王某侠诉深圳市天佑云舟物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合同案|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虞城县刘永升律师提示:广东省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王某侠与天佑公司之 间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 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之规定,王某侠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 出借资金423000元的义务,天佑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日 2015年10月21日,再加上45个结算日即2015年12月6日起向王某侠履行 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1.关于侯某勤的责任问题。王某侠主张侯某勤是李某本的妻子,应 承担连带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21日,案外人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通公 司)(甲方)与天佑公司(乙方)签订《专线运输合同》,约定由天佑 公司采用公路集装箱运输业务,承运申通公司托运业务,货物起运地点 为广州,到达地点为郑州、成都,运输服务模式为门到门口,货物品名 为快递货物,合同有限期为2014年10月21日至2015年10月21日。 2014年10月21日,天佑公司(甲方)与王某侠(乙方)签订《协 议》,协议载明:根据甲方与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甲方 承运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广州—郑州、广州—成都线托运货物业 务,由于甲方资金不足(需垫资车辆运费)需要乙方垫资,经甲、乙双 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承运线路、车辆型号、价格及垫资金 额……二、垫资方式及利润分配:乙方每垫资一车运费,不论线路,分 得利润为每车人民币玖佰元,45天结算……五、甲方保证乙方资金安 全,如因何种原因造成乙方垫资资金无法收回,甲方赔偿乙方一切相关 经济损失,甲方自愿以侯某勤(甲方母亲)名下挂靠在深圳市海天信诚 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3台17.5米集装箱车作为保证,车牌号分别是粤 BL72××、粤BJ91××、粤BL87××……八、协议期限壹年,与甲方和广东 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期限同步。九、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 须向守约方支付涉及金额壹倍的违约金。天佑公司与王某侠在协议上签 字盖章,李某本、黄某红在协议“担保人”一栏签字捺印。 2016年1月1日,天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向王某侠签署欠条,欠 条载明“李某欠王某侠垫资申通快递运费458100元,利息从2016年元月1 日开始计算(按两分利息计算,利息每月一付)”。 一审庭审过程中,王某侠自认垫资总数为423000元,还款时间从 2015年10月13日加45个结算日起算,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王某侠在 诉状中承认天佑公司于2016年2月6日偿还了3万元,3月8日偿还了41400 元,共计偿还71400元。 另查明:天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李某,黄某红为李某之妻,李某 本为李某之父,侯某勤为李某本之妻、李某之母。

⚖️ 法院认为(裁判理由与论证)

广东省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王某侠与天佑公司之 间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 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之规定,王某侠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 出借资金423000元的义务,天佑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日 2015年10月21日,再加上45个结算日即2015年12月6日起向王某侠履行 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1.关于侯某勤的责任问题。王某侠主张侯某勤是李某本的妻子,应 承担连带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 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 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 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 定,天佑公司非李某本与侯某勤共同生产经营,王某侠亦无证据证明天 佑公司的收益用于李某本与侯某勤的共同家庭生活,王某侠要求侯某勤 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2.关于担保责任。李某本、黄某红在王某侠与天佑公司签订的垫资 协议“担保人”一栏签字捺印,各方对担保方式有争议,王某侠认为是保 证,李某本、黄某红认为是抵押。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的规 定,李某本、黄某红在协议中没有约定当天佑公司不履行债务时为天佑 公司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故二人签名不构成保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 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 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 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 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 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四十一条“当事人 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 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王某侠与天佑公司签订的《协议》第五条 所述“侯某勤(甲方母亲)名下挂靠在深圳市海天信诚货物运输有限公 司的3台17.5米集装箱车”并非李某本、黄某红的所有物,且车辆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但王某 侠未提供证据证明对上述车辆已办理抵押物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 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 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 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 李某本、黄某红的签名亦不构成有效的抵押。综上,李某本、黄某红的 签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是无效的担保行 为。故王某侠要求李某本、黄某红就其担保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李某本、黄某红的抗辩,予以采 广东省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 实务要点与维权指引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及《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民间借贷领域当事人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实务要点:

一、本案争议焦点。2014年10月21日,案外人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通公 司)(甲方)与天佑公司(乙方)签订《专线运输合同》,约定由天佑 公司采用公路集装箱运输业务,承运申通公司托运业务,货物起运地点 为广州,到达地点为郑州、成都,运输服务模式为门到门口,货物品名 为快递货物,合同有限期为2014年10月21日至2015年10月21日。结合法院裁判理由,当事人应当注意收集并固定相关核心证据。

二、法院裁判规则。广东省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王某侠与天佑公司之 间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 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之规定,王某侠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 出借资金423000元的义务,天佑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日 2015年10月21日,再加上45个结算日即2015年12月6日起向王某侠履行 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该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的举证方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实务操作建议。建议出借人保留借据、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催款通知等证据,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

四、诉讼时效提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建议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 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依据《协议》第五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 常见问题

问:合同纠纷该去哪起诉?

答: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的按约定执行。

问:有合同纠纷了该咋办?

答:建议及时咨询刘永升律师(电话:18135706161),结合具体案情制定维权策略,固定证据、快速维权。

👨‍⚖️ 律师简介

刘永升律师,专注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法律领域,熟悉商丘及周边地区法院裁判规则,已成功代理多起合同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

执业机构: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 执业年限:十年 | 累计代理案件:30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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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法律知识科普,基于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