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
- 讼也·民事专题:居间合同
- 《民法典》第961-966条
-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居间合同纠纷
- 虞城县本地居间合同纠纷判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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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间合同的法律界定
《民法典》第961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核心特征:
1. 居间人地位中立:不是委托人或第三人的代理人
2. 居间内容是信息或媒介服务: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
3. 报酬支付以成功为条件:促成合同成立才支付报酬
4. 居间费用自行承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自行承担居间费用
虞城本地实践:
- 房屋买卖居间(房产中介)最为常见
- 建设工程居间、货物运输居间逐渐增多
- 部分”黑中介”违规操作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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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间人义务的”四大要点”
2.1 如实报告义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实报告的内容包括:
- 第三人的资信状况
- 第三人的履约能力
- 标的物的真实情况
- 合同订立的重要条件
2.2 尽到必要注意义务
居间人应当尽到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注意义务,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合理审查。
2.3 保密义务
居间人对于在居间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2.4 不收取不正当费用
居间人不得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不得赚取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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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间报酬的”三大争议焦点”
3.1 报酬支付条件
| 情形 | 报酬请求权 | 法律依据 |
| 促成合同成立 | 有权请求 | 《民法典》第963条 |
| 未促成合同成立 | 无权请求 | 但可请求必要费用 |
| 合同成立后又解除 | 有权请求 | 除非解除是因居间人过错 |
虞城本地判例: 虞城县人民法院认为,居间人是否促成合同成立,应当以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来判断。如果合同成立后因居间人隐瞒重要事实导致无法履行,居间人无权请求报酬。
3.2 报酬支付标准
| 约定情况 | 报酬标准 |
| 有明确约定 | 按约定 |
|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 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
| 居间人过错导致合同未履行 | 适当减少或不支付 |
3.3 共同居间与报酬分配
多个居间人共同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各居间人支付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各居间人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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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居间费用的处理
4.1 居间费用的承担原则
- 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费用包含在报酬中,委托人无需另行支付
-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自行承担居间费用
4.2 必要费用的请求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其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必要费用的范围:
- 交通费
- 通讯费
- 资料查询费
- 其他为促成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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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居间合同中的”跳单”行为认定
5.1 “跳单”的法律性质
“跳单”是指委托人利用居间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跳过居间人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为。
5.2 “跳单”的认定标准
| 认定要素 | 具体内容 |
| 居间人提供了有效信息 | 提供了第三人信息或交易机会 |
| 委托人利用了该信息 | 委托人通过其他途径未获得该信息 |
| 委托人绕开居间人 | 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
| 委托人存在恶意 | 故意逃避支付报酬 |
5.3 “跳单”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构成”跳单”的,仍应当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虞城本地实践: 虞城县法院对于”跳单”行为认定较为严格,要求居间人证明自己提供了独家的、不可替代的交易信息,否则不支持全额报酬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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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虞城县居间纠纷常见类型与应对
6.1 常见纠纷类型
| 纠纷类型 | 占比 | 核心争议 |
| 房屋买卖居间纠纷 | 60% | 报酬支付、跳单认定 |
| 建设工程居间纠纷 | 20% | 居间人资质、报酬标准 |
| 货物运输居间纠纷 | 10% | 居间人责任、费用承担 |
| 其他居间纠纷 | 10% | 如实报告义务、保密义务 |
6.2 房屋买卖居间实务
常见风险:
1. “阴阳合同”:居间人协助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税费
2. 未尽审查义务:未审查房屋权属、抵押、查封情况
3. 虚假承诺:承诺可以办理贷款、过户等无法兑现的事项
规避策略:
- 选择正规、有资质的房产中介机构
- 要求居间人出具书面承诺,明确责任
- 居间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内容和违约责任
6.3 建设工程居间实务
虞城本地特点:
- 建设工程居间多发生于乡村道路、自建房等领域
- 居间人多为本地”能人”,利用人脉关系促成合同
- 居间费用多为”好处费”、”介绍费”形式
刘永升律师提示:
- 建设工程居间合同应当明确居间服务的具体内容
- 居间费用不得超过合理范围(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
- 避免以”回扣”、”好处费”等名义支付居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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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 对比项 | 居间合同 | 委托合同 |
| 合同目的 | 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 | 处理委托事务 |
| 合同性质 | 双务、有偿 | 双务、可有偿可无偿 |
| 受托人地位 | 中立第三方 | 委托人代理人 |
| 报酬支付 | 促成合同成立才支付 | 按约定支付 |
| 费用承担 | 居间人自行承担 | 委托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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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刘永升律师实务建议
1. 居间合同要书面:明确居间服务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条件
2. 核实居间人资质: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居间人
3. 如实报告义务:委托人向居间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4. 保留交易证据:居间过程中的沟通记录、合同文本等
5. 警惕”跳单”风险:委托人不得利用居间信息绕开居间人
6. 报酬支付要合理:居间报酬不得超过合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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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升律师
联系电话:18135706161
执业地区:商丘市虞城县嵩山路嵩山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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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法律知识科普,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