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该如何起算

— — 人行上饶市中支诉齐某强、陈某明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赣11民终47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人行上饶市中支 被告(上诉人):齐某强、陈某明



232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

【基本案情】
齐某强曾系人行上饶市中支员工,陈某明系齐某强配偶。1992年~2003年, 齐某强、陈某明分别以出差、培训、看病为名,向人行上饶市中支借款28笔共计 153000元,其间共归还24700元,尚欠128300元。所借款项中,因出差、培训借 款44000元,因治病、住院、出院借款29000元,未写明借款用途80000元。人行 上饶市中支经多次催收未果,故要求齐某强及陈某明偿还本金128300元及利息。
【案件焦点】
1.齐某强因出差、培训的借款是否属于本案民间借贷纠纷所调整的范围;
2.本案借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裁判要旨】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款项中写明借款用途为差旅、 培训的44000元系齐某强预支用于单位工作需要,借款单的签字确认系人行上饶市 中支的内部财务行为,故对该44000元不予处理;案涉款项中写明用途为看病、住 院、出院费的29000元,确系齐某强用于个人生活,该部分债权债务关系系民间借 贷纠纷引起,法院对其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予以确认;案涉款项中未写明借款用途 的80000元,因齐某强并未举证证明该部分借款是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故确认属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关于20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在债权人一直未要求履行的情况下,自债权 成立之日起起算。本案中齐某强的28笔借款中,从债权成立之日起至人行上饶市 中支2018年3月首次催款,经过20年的有16笔共43500元,齐某强、陈某明归还 24700元,剩余未归还的18800元确已过20年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处理;齐某强提 供一份与郭某盛的电话录音资料用以证明其于2007年曾收到过人行上饶市中支的 欠款催收函,并以此抗辩该部分借款亦过3年诉讼时效。对此,法院认为,齐某强 提交的郭某盛电话录音资料内容与郭某盛在一审庭审中所作的证言存有一定出入, 其仅凭与郭某盛的电话录音资料并不能达到其主张的证明目的。根据2018年3月 的催款函以及 EMS 邮寄单上齐某强在签收人一栏签名可认定,首次催收时间为 2018年3月,人行上饶市中支的起诉时间为2018年9月,未超过3年诉讼时效。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


七、证据与时效 233

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
一 、齐某强、陈某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人行上饶市中支借款 100000元并支付利息;
二、驳回人行上饶市中支其他诉讼请求。
人行上饶市中支、齐某强、陈某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一、职工与单位往来资金性质的法律关系认定
职工与单位之间经常发生资金往来情况,对发生争议的资金性质认定,学界有 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按劳动争议解决,资金系预支用于公务费用或奖金等,另 一种是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资金系职工向单位申请的借款。笔者认为应根据资金 往来事由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1.若预支事由可以明确为因公务而支出,则应当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最高 人民法院曾在《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 的答复》(1999年4月5日[1999]民他字第4号)中认为,从单位预支款项处理 单位事务系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 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本案中齐某强因出差等工作原因而预支费用,属单位预先 支付应付款的性质,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务制度处理,而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2.若职工向单位预支款项与履行劳动合同内容相关联,则可以按照劳动合同 纠纷处理。这种情况下,职工在取得资金后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其与单位之间 的内部挂账也因劳动关系的解除而转化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单位可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归还。
3.若可以确定职工非因履行职务向单位借款,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借贷行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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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劳动合同无关,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本案中齐某强因看病等确用于个 人生活向单位所借款项,属民间借贷纠纷调整范围,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
4.若预支款项事由不能确定或双方对预支事由有争议,如单位按一般民事纠 纷起诉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或不当得利等纠纷的,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 责任分配规则,由单位方举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本案中,未写明借款用途的4笔借款,齐某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未有其他证据 证明系其他法律关系所引起,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
5.若职工恶意情形下,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职工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提 供给其的资金占为已有,且侵占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则涉嫌经济犯罪,可能 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 、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中,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认定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 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的经过将会使债权人丧失胜 诉权,从而导致债权人的不利益,故而,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往往成为案件胜负的 决定因素。尤其是在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是否经过诉 讼时效常常成为司法审判实践中争议的焦点。
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这并无异议。 但对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在实务中则存在较大争议。未约 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实践中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进行了催收,且首 次催收时间距债权成立未满20年,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 同,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 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种即本案讨论的重点,即债权人对债务人进行了催收,但首次催收时间距 债权成立已满20年,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债权被侵害。学界也存在两种不同的观 点;一种观点是债权成立说,认为诉讼时效应从请求权发生时(即债权成立时)开 始计算。债权人自债权成立时就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不主张就属于怠于行使,应当 承担诉讼时效逾期的法律后果。另一种观点是侵害说,认为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向 债务人明确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开始计算或是债务人明确向债权人表示拒绝履行债务


七、证据与时效 235

之时开始起算。未要求履行,则权利就未被侵害,就不存在寻求保护问题,诉讼时 效无从起算。
笔者认同债权成立说的观点,因为在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中,期限未确定或 债务人未确定表示不履行债务,履行期则为任何时点,起算时间一直未确定,时效 则永不届满。但如果债权人因此无时效限制,显然与诉讼时效的立法本意相违背, 故在债权人一直未要求履行的情况下,自债权成立之日起经过20年即罹于时效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诉讼时效精神一致。本案中,齐某强28笔借 款,从债权成立之日起至人行上饶市中支于2018年3月首次催款,经过20年的有 16笔共43500元,齐某强归还24700元,剩余未归还的18800元,其提出这部分债 权已超过20年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
编写人: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陈莹戴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