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无主”坟墓被强拆后原被告主体资格认定及举证责任承担问题

——庄某诉仙游县鲤南镇人民政府、仙游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行终992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行政强制行为违法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庄某

被告(上诉人) :仙游县鲤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鲤南镇政 府)、仙游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仙游县政府)
【基本案情】

2005年12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复仙游县政府《关于仙游县 2005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工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地\[2005\]448号),征收包括鲤南镇柳坑社区坝垅山在内的集 体土地。2018年6月5日,被告鲤南镇政府在湄洲日报社刊登《迁墓公 告》,告知相关权利人应在2018年6月12日前到所在社区进行登记和核 实,逾期将按照无主墓进行处理。2018年11月6日,原告庄某位于仙游 县鲤南镇乌头坝垅山祖坟被强制拆除。原告以其祖坟坐落于该征地范





围内被两被告强制拆除为由,于2019年5月5日提起该案诉讼。原告庄 某曾于2018年8月23日以鲤南镇政府为被告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鲤南镇政府于2018年7月27日挖掘毁坏其位于仙 游县鲤南镇乌头坝垅山祖坟的行为违法。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 月13日作出行政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焦点】

1.原告庄某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2.两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即被 告仙游县政府、鲤南镇政府是否于2018年11月6日强制拆除原告所诉的 祖坟;3.两被告实施涉案行为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该案原告主张其祖墓 位于涉案征地范围,两被告实施强制拆迁行为。分析原告举证并结合 案件实际情况,可以认定原告确有祖坟在征地范围。2.在两被告无法 明确被诉行为具体实施主体的情况下,确定拆迁坟墓行为应由被告仙 游县政府、鲤南镇政府共同承担法律责任,两被告均为该案适格被 告。因两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未举证证明其已依法履行必要程序, 且该案强制拆除行为已实施完毕,不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原告主张 确认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仙游县人民政府、仙游县鲤南镇人民政府2018年11月6日 强制拆除原告位于仙游县鲤南镇乌头坝垅山祖坟的行为违法。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1.“无主”坟墓的原告主体资格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 款规定,公民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从 举证责任角度来看,原告就其与坟墓之间的利害关系负有举证义务。 此时,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原告是否已穷尽其举证。在没有充 分证据反证的情况下, 只要原告已对其祖坟情况尽到了初步举证责 任,可以证明原告为涉案被拆坟墓的权利人之一,即可确认原告与被 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坟墓这类构筑物的权 利主体,权利人众多,增加全部利害关系人进行诉讼并无必要,也不 现实。

就案件本身而言,首先,从原告举证情况看,原告提供了证据墓 地契文、族谱及户口簿、照片、视频等证据,且被告对于视频所载地 点系征地范围无异议,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证明原告曾祖父母、祖 母的坟墓在涉案征地范围内。从举证角度看,原告已尽到相应的举证 义务,坟墓这类构筑物的权利主体,不应苛求原告提交其他证据材 料,而且也不现实。在没有充分证据反证的情况下,原告已对其祖坟 情况尽到了初步举证责任,即可以确认其曾祖父母、祖母的坟墓已被 拆除。其次,从两被告履行征地职责的情况看,被告仙游县政府确认 其系涉案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主体,被告鲤南镇政府确认其受仙游县 政府委托实施征地过程的登记、丈量、迁坟公告等工作。而被告鲤南 镇政府对征地范围内的坟墓未进行具体核查,无法反证原告的上述举 证。最后,从情理分析,认祖归宗是中国的传统,也是一项极为严肃





的问题,按常理来说,一般人亦不可能去确认与己无关的坟墓为祖 坟。综上,在原告已经初步举证,而被告又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反证的 情况下,可以确认原告确有祖坟在涉案征地范围并已被拆除,也即原 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

2.实施拆除“无主”坟墓主体不明时的被告主体资格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是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否认自己实施了强 制拆除行为,拒不提供证据,又不告知具体实施机关,导致无法查清 坟墓何时被拆、被何行政机关拆除,也即具体实施拆除主体不明。此 时,被告主体资格认定,应从行政职权角度分析,并结合已有的证据 进行综合判断,从而确定适格被告。就案件本身而言,该案涉案征收 土地坐落于仙游县鲤南镇乌头坝垅山。被告仙游县政府确系涉案征收 土地的组织实施机关,鲤南镇政府又实际实施了土地征收的前期登 记、丈量、发布迁坟公告等工作。在涉案坟墓确有被强制拆除的情况 下,两被告否认其应对该强制拆除行为承担责任,则应当对强制拆除 行为由其他主体实施或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进行相应举证,但两被告 既没有明确合理地说明,也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 明。因此,法院综合在案证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拆迁坟墓行 为应由被告仙游县政府、鲤南镇政府共同承担法律责任,两被告均为 适格被告。

3.强制拆除“坟墓”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 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 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 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 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 行。该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四十四条规 定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行为的具体程序。而该案两被告均未举证 证明其实施强制拆除坟墓行为的合法性。因此,法院依法确认两被告 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编写人: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缪义文 林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