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转账中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

——杨某诉郭某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12民终105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杨某 被告(被上诉人):郭某
【基本案情】
杨某在广东省湛江市务工,从2019年7月开始,杨某经常在微信上与“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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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


城之恋”“等待”“一个人的黑夜”“一个人也要好好的!”等微信号聊天,双 方言语亲昵,常有小额转账往来。
【案件焦点]
杨某、郭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需要 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且贷款人实际向借款人支付了借款。本案 中,杨某要求郭某偿还借款65200元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法院不予支持,理由 为:其一,杨某并未提供郭某出具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仅提供了杨 某与“倾城之恋”“等待”“一个人的黑夜”“一个人也要好好的!”等微信号的 聊天转账记录及杨某向支付宝账号“遇见”的转账记录,对于前述微信号、支付 宝账号的真实身份以及与郭某之间的关系,杨某并未举证证明,故根据杨某所举 证据不足以认定杨某与郭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杨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 二,在杨某与“倾城之恋”“等待”“一个人的黑夜”“一个人也要好好的!”等 微信号的聊天记录中,双方言语亲昵,超越了普通朋友关系,同时,杨某向微信 号“倾城之恋”“等待”、支付宝账号“遇见”的多次转账均为小额转账,单笔 转账金额多数不超过2000元,且转账时多数缺乏明确的借贷合意,在此情形下, 难以判断杨某的转账是出于男女交往目的赠与还是出于借贷日的。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
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依照《中华人




一、借货关系认定 19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传统民间借贷形式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微信 转账、移动支付、电子付款等新的交易给付形式,这对法官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不论交易形式如何变化,法官都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从借贷发生的原因、借贷双方关系、双方有无借贷合意、款项交付方式、当事 人经济状况、借贷金额大小以及交易习惯等多方面对是否产生借贷关系进行综 合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基于情侣、恋人、订婚男女或其他特殊两性关系,为了表达爱意和联络 感情的小额给付或者特殊金额支付,如“52”“520”“1314”等,在无其他证 据佐证的情况下,根据生活经验可认定为无偿赠与,一般不宜认定为民间借贷。 在两性关系结束时,赠与方要求返还,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小额的微信转账,其金额不超过日常生活所需、一般消费以及情侣金钱 往来的限度,在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合意的情形下,一般不宜认定为 民间借贷。
3.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亦应注意保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对于不正 当男女关系中的相互转账,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借贷关系各要素进行判断, 在缺少借贷关系要素的情形下,一般不宜认定为民间借贷。
4.通过微信转账的借款,如双方并未出具债权凭证,则应从微信聊天记录 等记载的信息中去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合意,并按照“谁主张,谁举 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来判定。
编写人: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人民法院黄纯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