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某诉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2020)鄂9021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寇某
被告:建筑公司
【基本案情】
2019年,建筑公司承包某项目,含建筑主体工程、绿化景观工程和装修工 程。2019年8月9日,寇某经他人介绍到项目工地做杂工,在绿化景观工程班 组中主要从事平整土地、打扫卫生等劳务,每月工资为3600元,包住不包吃, 工资由建筑公司直接从公司账号向工人转账发放。建筑公司在项目工地开设食 堂,所有务工人员及管理人员均可持卡在食堂就餐。2019年12月4日,寇某 下班后前往工地食堂就餐,因食堂门口道路湿滑结冰不慎摔倒,导致寇某右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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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受伤。受伤后,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立即安排项目部材料员陈某将寇某送往医 院进行治疗,经医院X 线检查,初步诊断为:右腕部外伤;右桡骨远端骨折, 遂进行右脘部石膏固定治疗,并建议其到上级医院就诊。从项目部工地回家后, 2019年12月,寇某感到受伤部位不适,前往医院复查复诊,支出复查费 686.66元。2020年1月19日,因感受伤部位不适,寇某遂到医院检查,经X 线检查为:右桡骨远端骨折石膏外固定40+天后复查示:断端复位良好,骨折 线模糊,建议定期复查,为此支出医疗费153元。2020年4月,寇某前往医院 复查,为此支出医疗费120.8元,上述医疗费合计960.46元。2020年6月18 日,因受伤部位病情加重,寇某前往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3天,被诊断为: 1.粘连性肩关节囊炎;2.右侧桡骨骨质疏松,为此支出医疗费4376.95元(因 寇某属农村低保人员,该笔医疗费后进行医保报销处理)。2020年7月,寇某 就赔偿事宜前往建筑公司项目部协商,但未协商一致。寇某遂于2020年8月28 日向司法鉴定所申请鉴定,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1.寇某所受损伤致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骨折线累及关节面,现右腕关节活 动功能丧失66.5%,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2.后续治理费2000元;3.误工损 失日120日,护理时限60日,营养时限60日,为此支出鉴定费2200元。
【案件焦点】
寇某在工地食堂就餐时摔伤是否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 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 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 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具体到本案,第一,从地点上 看,寇某所就餐的食堂,属于建筑公司项目部开设,位于建筑公司项日工地 内,属于一个较为封闭的范围。项日部所有务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均在此食堂
一、雇佣关系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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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包括寇某在内的工人务工、休息、就餐等日常活动均未脱离项日部工 地范围。第二,从时间上看,寇某系下班后在食堂就餐时摔伤,虽不是严格 意义上的务工时间,但如第一点所述,寇某的务工、就餐、休息等行为均发 生在一个较为封闭范围内,时间上存在混同和接续情况。第三,从形式上看, 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事故发生时寇某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寇某下班 后去食堂就餐的行为与履行劳务活动存在内在联系。第四,本案工地食堂系 建筑公司项日部开设,食堂门口路面结冰,寇某就餐排队时不慎摔倒受伤, 作为建筑公司对其食堂活动范围内,亦应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所述,寇某在工地食堂就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 “从事雇佣活动”的行为。
寇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建筑工地食堂就餐时,由于疏忽大意, 在路面湿滑的情况下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慎摔倒受伤,自身应当承担一 定过错。
综上所述,法院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和导致损害后果的 原因力等因素,依法酌定由建筑公司在本案中承担50%的责任,寇某自行承担 50%责任。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①第 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
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口起十日内赔偿寇某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 45625.16元。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同时废止。本书收录的部分案例载判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生效前,适用的是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下文将不再对此进行提示。
② 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对大量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正。 本书收录的部分案例裁判于相关司法解释修正之前,适用的是当时有效的司法解释。下文将 不再对此进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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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法官后语】
认定雇员是否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到损害,是确定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关 键。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 劳务活动。是否构成从事雇佣活动应从行为的内容、时间、地点、场合、行为 的名义以及受益人等方面综合判断。从行为的内容来看,寇某下班后去建筑公 司项目部食堂就餐的行为,表面上看既非工作时间,又非工作地点,但其就餐 是必然的生理需求,与其从事雇佣活动存在内在联系,是从事雇佣活动的自然 延伸。从行为的地点上来看,寇某所就餐的食堂,属于建筑公司项目部开设, 位于建筑公司项目工地内,属于一个较为封闭范围。项目部所有务工人员和管 理人员均在此食堂就餐,包括寇某在内的工人务工、休息、就餐等日常活动均 未脱离项目部工地范围。从行为的时间来看,寇某系下班后在食堂就餐时摔伤, 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务工时间,但如前所述,寇某的务工、就餐、休息等行为 均发生在一个较为封闭范围,时间上存在混同和接续情况。从行为的受益人来 看,寇某受建筑公司雇请,在绿化班组从事平整土地、打扫卫生等杂活,其就 餐、休息等生理需要,是为了能够继续提供劳务,建筑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 属于行为的受益人。综上所述,寇某在建筑公司项目部食堂就餐的行为应当认 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纠纷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寇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建筑工地食堂 就餐排队时,由于自身疏忽大意,在路面湿滑的情况下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不慎摔倒受伤,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因此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建筑公司的 一定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雇员从事雇佣活动的范围,可从以下方面来判断:第一, 看雇员执行的事务是否是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活动,即在雇主授权或指示 范围内执行职务的,应属于雇佣活动的范围。如雇主的指示虽不够具体明确, 但雇员的工作是为雇主的利益而为之,仍应属于雇佣活动范围。第二,从雇员 执行职务的外表来看,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与雇主指示办理的事件要求相
一、雇佣关系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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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就应认为属于雇佣活动范围。第三,对雇员超出投权范围的行为认定问 题,应按上述法律规定进行把握,即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 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不仅如此, 判断是否是在受雇工作中受到伤害,还应结合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雇 员所从事的行为是否与履行职务行为相关;二是雇员是否在受雇时间内遭受损 害;三是损害发生时,雇员所在位置是否为其应该出现的地方。
编写人: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郭伟
“从事雇佣活动”的综合判断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6日
- Post category:雇员受害帮工损害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