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标诉陈某文追偿权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19)粤0513民初162号民事判决 书
2.案由:追偿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黄某标
被告:陈某文 【基本案情】
陈某文为黄某标雇员。2017年8月1日下午,陈某文驾驶黄某标提 供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为黄某标送货,回店途中沿南山区前海路 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深圳市南山区阳光花地苑路段人行横道时, 与人行横道由东往西横过道路的钟某英发生碰撞,造成钟某英受伤的 交通事故。2017年8月22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支队作出 道路交通认定书,认定陈某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 上道路行驶,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没有停车让行、未立即
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报警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帽,因此承担事故的全部 责任,钟某英无责任。2018年1月9日,钟某英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 作出(2018)粤0305民初668号民事判决,判令黄某标应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钟某英198233.06元;陈某文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黄某标承担上述支付义务后,可向陈某文追偿。后黄某 标于2018年8月27日向钟某英履行上述款项。
【案件焦点】
1.雇员在送货过程中因重大过失导致交通事故,雇主对外承担责 任后,可否向雇员行使追偿权;2.雇主如存在过错,责任如何划分。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文系黄某标的雇 员,在其送货回店途中,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钟某英受伤, 并被交警部门认定其对涉案事故负全部责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 过失。在事故发生后,黄某标作为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向钟某英支付 了全部赔偿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 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 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 向雇员追偿。因此,黄某标有权向其雇员陈某文进行追偿。但考虑到 雇主黄某标明知自己的车辆无牌无证不能上路行驶且陈某文无驾驶 证,仍安排陈某文驾车为其运送货物,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对此次 事故应当承担一半的责任。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陈某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某标赔偿款99116.53 元。
【法官后语】
作为衡平雇主、雇员、受害人三方利益的有效途径,雇主追偿权 的存在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本案的焦点在于雇主承担替代责 任后是否享有追偿权及具体的追偿数额如何确定。
1.所谓追偿权,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定或约定事由,替代义务人承 担责任后对义务人享有的追回自己经济损失的权利。雇主追偿权即雇 主在承担雇主责任,向受害人支付侵权损害赔偿后,享有的要求雇员 承担自己所受经济损失的权利。
雇主追偿权的存在基础,在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不真正连带债 务。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原因而偶然产 生的同一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 体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追偿权存在的重要前提 是,债务人中存在最终责任人。在侵权之债所引发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中,由于侵权行为的成立必须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必要要件,故其行 为直接导致损害结果产生的一方为最终责任人。
就雇主责任的发生过程而言,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为雇员实施 了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二为雇主依照法律要求向受害人一方承担
替代责任。此时便产生了两个相对独立的债务,即雇主由于替代责任 和雇员由于侵权行为分别所应为的给付。首先,二者产生的原因不 同,前者出于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后者则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其 次,二者给付义务的重合出于偶然,雇主与雇员之间显然不存在与实 施侵权行为相关的共同主观意愿;最后,在雇员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 实施侵权时,二者各自的责任具备独立性,均应对受害人全部给付。 而由侵权之债构成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中,侵权行为实施者为最终责任 人。因此,雇员一方作为不真正连带之债的最终责任人,黄某标作为 雇主承担了不真正连带责任后有权向陈某文进行追偿。
雇主追偿权的存在,有助于督促雇员履行在职务行为中应尽的注 意义务,保障雇主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虽然雇员是基于雇主的利 益并按照雇主的指示从事活动,但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自主性非 常大。本案中,雇员陈某文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 充分了解道路状况的责任,并在工作中负有高度谨慎驾驶的义务,如 果雇员对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显然违背 了公平原则,这也不利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风险意识的提高。
2.雇主黄某标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后,可以通过行使追偿 权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在确定具体追偿数额时,应当考虑到雇主是否 也存在过错。在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时,雇主必须保证其提供的交通工 具合法安全,同时对雇员是否有驾驶资格负有审核义务,并对其从事 的雇佣活动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监督。在本案中,雇主黄某标明知自己 的车辆无牌无证不能上路行驶且雇员陈某文无驾驶证,仍安排雇员陈 某文驾车为其运送货物,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对此次事故应当承担 一半的责任。从法理上说,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侵害行为承担责任, 这也遵循了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
编写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李楚彬
37 雇主承担替代责任后追偿权及具体追偿数额如何确定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4日
- Post category:雇员受害帮工损害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