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表决权股东是否有权请求公司分配利润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公司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6日
——陈1诉资产管理公司公司盈余分配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终48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陈1
被告(被上诉人):资产管理公司
【基本案情】
资产管理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3月31日成立,工商登记的股东 为陈1、大连资产管理公司,陈1占有20%的股份,大连资产管理公司占有 80%的股份,陈1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资产管理公司章程载明: 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执行董事的职权 包括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2016年,大连资产管理公司与陈1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1份,载



186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公司纠纷


明:陈1自2013年7月1日入职大连资产管理公司,任职公司高管,现因个人 职业发展需求,自愿于2016年9月30日离职,以下就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针 对工作期间股权转让、法人变更、责权约定等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股 权转让约定。1.陈1因在大连资产管理公司所占10%股权未实际出资,现将全 部股权无条件转让给大连资产管理公司指定的后续项目负责人;2.陈1在资产 管理公司所占20%股权无条件转让10%给大连资产管理公司,因陈1未实际出 资,大连资产管理公司给予陈1保留10%的股权,该股权陈1仅有利润分红权, 不承担出资义务,亦没有投票权和管理权,未来公司解散亦没有分配资产和承 担亏损的责任和义务。二、法人变更约定。陈1不再担任资产管理公司法定代 表人职务,并配合大连资产管理公司办理相关变更业务。
资产管理公司在2015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28日通过网银转账方式 向大连资产管理公司汇款10次,金额总计为242万元。陈1认为资产管理公司 向大股东转移利润。资产管理公司解释,上述242万元系支付给大连资产管理 公司的服务费,并举证其与大连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2015年度、2016年度、 2017年度服务协议各1份,以及大连资产管理公司派出人员名单、服务费明细 表、请款单及服务费发票。
陈1至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资产管理公司立即支付股权分红款,暂定1.1 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应分配的股权分红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 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
【案件焦点】
资产管理公司应否向陈1分配利润。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资产管理公司并未形成关于利 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陈1作为资产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亦未制 订过资产管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提起过召开关于进行利润分配的股东会会 议。资产管理公司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与大连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存在真实交易。




十、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187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陈1的全部诉讼请求。
陈1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情形为:1.公司已通过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 无正当理由未予执行。2.公司未通过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但大股东滥用股 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资产管理公司并未作出分 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且陈1作为公司的执行董事,也从未制订并向股东会提 出过利润分配方案。资产管理公司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与大连资产管理公司之 间存在真实交易,且陈1本人即为大连资产管理公司派驻至资产管理公司的人 员之一,其工资、差旅费等均包含在资产管理公司所支付的服务费中,一审中 陈1还陈述资产管理公司的汇款事宜均由大连资产管理公司派驻在资产管理公 司的财务人员负责,可见其对大连资产管理公司向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服务的事 宜是明知的。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陈1系资产管理公司股东,其起诉要求进行利润分配系行使股利分配请求 权。对于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 (四)》)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已经有了明确的指导意见,股东有权请求公司 分配利润的情形为:1.公司已通过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无正当理由未予执 行;2.公司未通过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但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 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前者侵犯的是股东的股利给付请求权,而后 者侵犯的是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指的是股东基于股




188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公司纠纷


东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一种权利,是一种期待权。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又 称股利给付请求权,指当公司存在可供分配的利润时,股东根据股东会决议而 享有的按照其持股类别和比例向其支付特定股利的权利,是一种债权。抽象的 股利分配请求权向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转化的前提是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且股东会作出了分配利润的决议。
本案中,资产管理公司未召开股东会通过分配利润的决议,显然,陈1不 享有股利给付请求权。合议庭的分歧在于,陈1是否享有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 权。少数意见认为,基于陈1书面放弃了表决权,故陈1对于公司是否分配利 润已丧失了话语权,其仅有在公司作出分配的股东会决议之后依照同股同利原 则获得利润的权利,如公司未作出相应决议,其不具有强制公司进行利润分配 的诉讼资格。多数意见认为,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基于股东身份对公司分 配股利的期待权,是一种固有权,股东投资公司就是为了获利,且双方并未排 除陈1的分红权,如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转移公司利润,导致公司无利润可分, 那么陈1的该种期待权即受到了侵害,其有权以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这 也是《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但书部分的立法旨趣所在。虽然陈1不具 备对于公司是否分配利润的表决权,但法院依旧要审核公司作出不分配利润决 议的目的是否存在合理性。权利并非没有边界,大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时,必 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即其所作出的决议,是为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而非仅为个人利益,更不允许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分配利润虽然是公司自治的范畴,但依旧需要遵循法律正义的基本价值, 如果公司存在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司法应予以介入, 这是对公司自治的有益补充。基于此,本案既对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做出分配决 议进行了形式审查,也对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存在可分配利润及是否存在大股东 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小股东利益进行了实质审查,在此基础上作出了判决。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蒋馨叶 尹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