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建房时的年龄信息,不属于免予公开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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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6日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公开自己年龄信息,故该年龄信息不构成应受法律保护个人隐私,非属免予公开政府信息。标签:房屋行政诉讼|信息公开|隐私权|个人信息|年龄信息案情简介:2008年,俞某所在村被区政府规划迁址,俞某未被安排新址宅基地,遂要求区政府公开已申请宅基地居民信息,区政府信息公开时,年龄信息部分以申请宅基地村民年龄系隐私为由未予提供。俞某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个人隐私具有相对性,是否构成隐私,应视具体情境而定。年龄在特定环境中可成为公民个人隐私,反之则不必然。根据相关法律与政策规定,农村宅基地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有限自然资源,为合理使用有限资源,宅基地审批通常需考虑申请人年龄因素。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然要向国家、向社会公开自己年龄信息,以获取批准、接受监督。俞某有权了解其所在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情况相关信息,此时,年龄这一信息不构成应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②区政府在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决定书时,未正确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判决确认区政府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决定书有关不公开年龄部分违法,责令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案例索引:浙江宁波中院(2009)浙甬行终字第44号“俞霞金等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决定纠纷上诉案”,见《年龄是否构成隐私而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谭星光),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14: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