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执行异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执复381号执行裁定书
2. 事由:执行异议 3.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申请执行人:星某物流有限公司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①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该决定明确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 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 上限,取代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以24% 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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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金钱和账户的执行 187
【基本案情】
李某与星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 作出(2015)顺民初字第03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星某公司支付李某租金 47.5万元、厂房损失620万元等。星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 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三中民终字第1390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后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中,根据李某的保全申请,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向某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某保险公司)送达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 通知书,将中某保险公司应支付给星某公司的保险理赔款予以冻结(以250万 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4月13日至2017年4月12日。法院于 2015年7月28日再次向中某保险公司送达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 中某保险公司应支付给星某公司的保险理赔款予以冻结(以100万元为限), 冻结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7月28日至2017年7月27日。执行过程中,法院 于2015年12月14日向中某保险公司送达(2015)顺执字第5990号执行裁定 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星某公司在中某保险公司应得理赔款中340万元额 度内的理赔款。2021年8月19日,法院向中某保险公司发出关于星某公司投 保财产综合险理赔情况的调查函。经过调查发现,2015年7月14日,中某保 险公司未经法院同意向星某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299743元。2015年9月22 日,中某保险公司未经法院同意向星某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251057元。2021 年12月24日,法院作出(2021)京0113执恢694号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 书,要求中某保险公司追回其擅自向星某公司支付的在保全冻结范围内的金额 (即350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
中某保险公司认为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3执恢694号责令责任人追回 财产通知书违反法律规定,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撤销。
【案件焦点】
协助执行人的支付行为是否构成擅自支付已冻结款项,是否应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擅自处分行为的相对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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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执行案例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分别于2015年4月13日、2015 年7月28日依法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送达民事裁定书和协助 执行通知书,要求将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支付给星某公司的 保险理赔款予以冻结,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均签收。但某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未接到法院可以支付的通知前,在冻结期限内 仍向星某公司支付了保险理赔款共计4550800元,已构成擅自支付。综上,某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擅自处分已被冻结的财产,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法院作出(2021)京0113执恢694号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符合法 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要求撤销该通知书 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驳回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异议请求。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不服上述裁定,申请复议。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人民法院有权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或其他 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 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期间, 依法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送达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要求将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支付给星某公司的保险理赔款予 以冻结,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冻结期限内,在未经北京市 顺义区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星某公司支付了保险理赔款共计 4550800元。对此,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综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请求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022)京0113执异137号执行裁定并撤销《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的 执行,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异议请求,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 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三、对金钱和账户的执行 189
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北 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执异137号执行裁定。
【法官后语】
首先,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要求案件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承担相应实体 责任,应当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与此案相关的法律规 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 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 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全冻结的财 产,实质上系处于人民法院公权力的特殊保护之下,是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胜 诉权益的关键。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财产,很有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 因此,为了维护强制执行法律秩序,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要求协助执行人必须 按照法院的要求严格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违反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这里有一 个容易忽略的问题,就是在判断协助执行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之前,首先应 当判断的是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的合法与否。因为若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违法, 申请执行人是不应从该违法执行行为中获利的,也就不会有协助执行人的擅自 处分行为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结果。
其次,人民法院责令协助执行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 从以下要件考虑。一是协助执行人是否存在擅自处分的行为;二是协助执行人 的行为是否造成了申请执行人的损失;三是协助执行人对其行为是否具有完全 的过错责任,过错程度如何;四是根据协助执行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协助执行 人的责任范围。关于责任形式方面,除了有责令限期追回、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之外,协助执行人还会面临罚款、拘留的妨害执行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 能构成犯罪,例如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本案中,协助执行人 在没有接到法院可以支付被冻结款项的情况下,直接向被执行人支付了款项, 显然构成擅自处分,该擅自处分行为也导致了申请执行人原本可以获得的执行 款项全部落空。协助执行人对该行为具有完全的过错,其关于对法律知识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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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执行案例
解、遇到其他法院强制执行的辩解,不能成立。由于法院冻结的金额为350万 元,故虽然协助执行人支付了4550800元,但法院责令协助执行人追回财产的 范围仍为350万元及利息损失。
最后,在这里还需要考虑第三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与前述规定有 关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 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 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 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 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人 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条 对擅自处分行为的相对人是否应承担责任进行了规定,一方面明确了财产控制 行为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另一方面也规定了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协助执行人将被冻结的款项支付给了被执行人,就不需要 考虑善意与否的问题了。协助执行人异议时主张法院可以责令被执行人退回款 项,将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罪。这个问题的确是法院需要考虑的执 行措施,但仍不是免除协助执行人责任的理由。
编写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康占北 刘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