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行终1080号行政判决书
2. 案由: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社局) 第三人(上诉人):出租汽车公司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30日,王某之妻杨某某向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主 张王某于2021年2月14日上午准备出车时突发疾病死亡,请求对王某的死亡 认定为工伤,并提交了身份证明、企业登记信息打印件、劳动关系证明、居民 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医院院前病案记录、家属关系证明等申请材料及 证据。
某区人社局于2021年9月1日受理后,分别对杨某某以及出租汽车公司的 员工赵某进行了调查询问,杨某某在笔录中陈述“王某是单班司机,时间是自 己安排,正常他是每天7点半左右出车,11点半左右回家吃饭休息,14点多再 出车,晚上回来时间不太确定……2月12日是初一,王某没有出车,13日初二 王某出车了,当天我上班,早上8点半左右我就走了,我走的时候王某还没
更多法律书籍加微信:t h927
五、行政确认 167
走……晚上我七八点到家的时候王某已经在家了,当天晚上王某没有什么症 状”“2021年2月14日王某发病,我认为他是准备出车,所以我觉得应该认定 工伤”“王某身体一直都挺好的,当天也没有听王某说过哪里有不舒服”“医院 院前病案记录中现病史是120向我询问的,当时我具体怎么说的我记不清了, 病案记录为什么记录成这样(‘去停车场拟开车去医院’)我也不清楚”。赵某 在笔录中陈述“王某是单班司机,时间是自己安排”。赵某认可用人单位提交 的书面证人证言系其本人出具,内容属实。
某区人社局认为,事发当天王某感到身体不适,故,准备开自己的出租车 去医院进行治疗,事发当时并非工作时间,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以及视同工伤的情形,故,于2021年10月 25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11月3日分别送达出租汽车公司及杨 某某。
庭审中,法院依原告杨某某申请,对证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救医生徐 某某进行调查询问。
徐某某称,2021年2月14日10时20分左右,接120调度中心任务指 派,于10时40分到达一个停车场,到达后看到王某躺在出租车过道里的地 上,意识丧失,故进行积极抢救,但是经过40分钟左右还是没有抢救过来。 根据病人家属陈述,王某没有既往病史,但是于10时10分左右无明显诱因 出现胸痛,故推定为心源性猝死。王某当时状况已经不能自行开车去医院就 医,情况危重,所以家属拨打120,故,在院前病案记录现病史一栏中记载 “去停车场拟开车去医院”,关于王某发病前是否要去上班以及当天开出租车 的目的无法确定。
【案件焦点】
王某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更多法律书籍加微信:t h927
168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 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根据该规定,王某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 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本案的核心焦点。本案中,从负责记录病案的医生证人 证言内容、杨某某及赵某关于王某日常工作模式的陈述、事发当天正处于农历 春节放假期间的特殊性,以及提供客运服务活动所应包含的准备及收尾工作内 容等多方面综合考量,可以确定的是,王某因身体不适在自家楼下停车场倒地 不起,但究竟是在准备预热出租车出车工作时突感不适后返回途中倒地不起, 还是拟开车去医院途中倒地不起,原告与第三人各执一词,对于事故发生经过 的描述存在明显冲突,且无其他证据可以印证。在此情况下,被告径行根据其 对于病案记录记载内容的理解和用人单位提交的书面证人证言,作出王某事发 时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认定,属于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由于本 案仍具有调查裁量空间,被告应当在继续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工伤认 定申请重新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被告某区人社局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 定书;
二 、责令被告某区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杨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 作出处理
三、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三人出租汽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仅依据在案证据不足以否认王某并非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 在此情况下,某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更多法律书籍加微信:t h927
五、行政确认 169
【法官后语】
工伤认定的核心在于是否与工作相关。对于这种相关性的认定,一般可以 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岗位等内容的约定进行 调查核实,但这主要针对具有固定坐班形式的传统职业而言。对于无须固定坐 班的灵活从业者,如快递员、出租车司机等这类职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不 具有固定性,劳动者可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因而,在判断是否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时,更多依 赖于灵活从业者死亡时是否在工作岗位上的判断,如果劳动者突发疾病死亡时 正处于工作岗位上,则也应认定其处于工作时间内。
一般认为,工作岗位是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开展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地点,而对于出租车司机这类灵活从业者而言,工作场所具有流动无形性。因 而,认定灵活从业者死亡时是否属于在工作岗位上,主要结合劳动者的工作职 责、工作性质以及工作需要,突发疾病死亡时劳动者所从事的活动与工作职责 的相关性等因素,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 断。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劳动者所从事的活动与工作职责是否相关时,不应 仅局限于直接性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应具有一定延展性,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 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在工作间隙为满足正常健康、生理需要所从事的活 动等都应当被认定为处于工作岗位上。
具体至本案中,关于王某死亡时是否处于工作时间的问题。根据被告向杨 某某和赵某的调查可知,王某是单班司机,具体工作时间由自己安排。虽然杨 某某在调查笔录中陈述“正常他是每天早上7点半左右出车”,但是根据杨某 某关于王某事发前一天出车情况的陈述,王某自行调整出车时间的情形并非个 例,不应仅以王某日常出车时间推定其应当具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同时考虑 到,案发当天2月14日正处于农历春节放假期间,不能排除王某在节假日期间 根据实时路况及社会公众用车需求等因素自行调整出车时间的可能。因而,直 接认定王某突发疾病死亡时是否处于工作时间内,不具有可操作性。
关于是否在工作岗位上的问题。王某作为出租车司机,其工作岗位不应仅
更多法律书籍加微信:t h927
170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局限于驾驶机动车辆承揽顾客提供客运服务的活动,还应当包括日常的车辆保 养、维护工作和行车前后的准备及收尾工作等内容,尤其是在天气寒冷的情况 下驾驶车辆前预热车辆符合生活常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应当被认 定为一种为工作做准备的状态。本案审理过程中,负责记录病案的医生徐某某 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其在医院院前病案记录中所记载的“去停车场拟开车去医 院”只是表明案发当时王某已不具备自行开车去医院的能力,并不能确定王某 当天开车的目的。现有证据可以确认的是,王某因身体不适在自家楼下停车场 倒地不起,但究竟是因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感到不适、不能继续从事正常工 作后才离开工作岗位,还是拟开车去医院途中倒地不起,原告与第三人各执一 词,对于事故发生经过的描述存在明显冲突,且无其他证据可以印证。在此情 况下,被告径行作出王某事发时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认定,属于证据 不足,事实认定不清。
此外,工伤保险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主观上非故意的劳 动者因工作或与工作相关活动遭遇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济、经 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及时分散劳动者工作伤害风险及用人单位的用工风 险。对于工伤认定,在并无优势证据可以否定职工突发疾病死亡与所从事工作 之间的关联性时,应当作出有利于劳动者一方的判断认定。
编写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张丽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