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披露、评论他人情感信息侵犯名誉权的认定

——某甲诉某乙名誉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1民终864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某甲 被告(上诉人):某乙
【基本案情】
某丙生前与某甲系恋爱关系,与某乙系朋友关系。2020年某日,某丙与某 甲结束恋爱关系,某丙当日的日记内容载明其在与某甲恋爱过程中感受到了爱 与被爱的美好等内容。当日晚9时左右,某丙向其友人发送信息,包含其成长 经历对其带来较大负面影响以及房产留给亲属等轻生内容,后于自己居住屋内




四、名誉权纠纷 197

自杀死亡。
某乙随后在其个人社交平台账号上发布10余条与某丙、某甲相关的信息。 其中一条信息内容为“某丙是被PUA①的!”并@某明星,经某明星转发后, 该事件形成热点话题。某乙发布的其他信息内容包括“反复无常你难辞其咎” “我不觉得某甲有什么好洗的”“必须PUA 渣男某甲付出代价”“希望你死一万 次”等文字描述,并附有某丙生前与某甲或亲友的聊天记录,某乙与某丙其他 朋友的聊天记录等图片。信息中转发阅读链接包括“女友刚下葬他又被扒出 PUA多人、滥交、劈腿”等内容。该10余条信息点赞量、阅读量、评论量高 达上千条。相关话题有近2.9万人讨论,1.3亿人阅读。事件发酵后,某乙的 前述个人社交平台账号评论区有大量诸如“他值得死一万次”“让他社会死亡 都算轻了”等内容。同时,某甲的前述个人社交平台账号及其工作店铺账号、 大众点评评论区内均出现大量针对某甲及其家人谩骂的内容。某甲遂以某乙侵 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裁判前,某乙的前述10余条信息内容已不 可见。
【案件焦点】
某乙在网络社交平台擅自披露涉某丙、某甲情感关系信息并作出不当评论, 影射某丙死亡与某甲行为相关,是否构成对某甲的名誉侵权。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恋人间在不同时刻、事件中的情感体 验具有强烈的个人主观感受性质,恋人相处细节及双方根据各自情感感受选择 向亲友倾诉均属恋人双方私人领域的生活信息,应由其自行决定是否向社会公 众公开。某丙生前并无向社会公众大量公开本人与某甲情感体验等私人领域生 活信息之意思表示,某乙却在某丙死亡后短时间内通过网络发表10余条包含上 述内容的微博。“PUA” 一词在网络空间使用群体中存在该词汇具有否定性道

① PUA: 目前多指在一段关系中一方通过言语打压、行为否定、精神打压的方式对另一 方进行情感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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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德评价色彩的普遍认知,尤其将该词汇与他人死亡关联使用之时,极易引发网 民关注。某乙作为非情感亲历方,在无充分证据情况下,其在后续微博中对某 甲使用“渣男”“洗白”“PUA” 等侮辱性用语,并节选部分某丙生前涉及其 与某甲情感体验片段的私人领域生活信息作为配图,以自身观点解释前述信息 内容,过度传递某丙死亡与某甲密切关联的信息,其言论欠缺客观中立,超出 普通人审慎、善良合理范围,明显不当,损害了某甲名誉,某乙应知 “PUA” 用语与自杀行为关联在网络空间使用时将对相关人员造成较大影响而发布涉讼 微博言论,其降低某甲品德、声望等社会评价的主观过错明显,其行为实际致 某甲的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正常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故,某乙发布涉 讼微博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案涉信息已不可见,某乙涉讼的 侵权行为已停止,某甲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某甲要求某乙 赔礼道歉,支付某甲维权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应 予支持。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 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 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 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
一 、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涉案个人社交平台账号置顶位置公 开发表致歉书,向某甲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法院核准),置顶时间为连续 三日;
二 、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甲22800元;
三 、驳回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社交平台系现今主流社交自媒 体平台之一,其影响受众广泛且具有不特定性,公众在个人社交平台账号上发




四、名誉权纠纷 199

表公开言论,应避免对他人权利造成侵害,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 中,某丙死亡后,某乙在涉案个人社交平台上自行发布或转发涉及某丙与某甲 情感关系的内容,并进行评论,使用“PUA”“渣男”等否定性词汇评价某甲, 影射某甲与某丙死亡有一定关联,以致引发网民广泛关注讨论,致使某甲社会 评价降低。某乙作为非情感关系当事人,无权未经当事人同意,发布涉及他人 倾诉情感体验片段的私人信息,同时,亦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某甲与某丙死亡具 有关联性,某乙以自身观点评述他人情感关系,发表影射言论传递某甲与某丙 死亡有一定关联的信息,欠缺客观中立性,已逾越言论自由边界,侵害了某甲 名誉权。某乙二审中举示证据拟证明其涉案社交平台影响力较小,且所发布内 容真实并得到某甲认可,不应承担责任,但其在无充分事实依据的前提下,发 布的内容具有引导性,相关评述言论欠缺客观性,该事件已形成热点话题,引 发网民广泛关注讨论,导致某甲遭受大量否定性评价的后果,故某乙所举示证 据达不到其证明目的。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信息时代,微信朋友圈、微博、抖音、小红书等网络社交平台成为公众发 声、表达观点、舆论监督的重要渠道,但其作为个人表达空间的同时,也兼具 有公共空间属性,公开发表涉及他人信息及言论时须审慎履行注意义务,避免 对他人权利造成侵害。本案系因第三人在网络社交平台不当披露评论他人情感 信息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法院以裁判方式明确了公开以及评论他人情感信息行 为的性质认定及评价规则,厘清了网络言论自由与侵害隐私及名誉权的合理 边界。
一 、他人情感信息属于个人私密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第三人不得擅自 公开
所谓私密信息系指处于隐秘状态下,不为他人所知、与社会公共利益和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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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人权益无关的私人信息,在范围上主要包括个人生理信息、财产隐私、家庭隐 私、个人经历隐私、其他有关个人生活的隐私等信息。除通常以静态形式存在 的私密信息外,还包括因私密活动而产生的私密信息。私密活动与私密信息密 切相关,二者均具有隐秘性,但私密活动系动态表现,当私密活动以静态形式 体现出来,也就成为私密信息。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隐秘性并非仅指只有当 事人知道而其他人不知道的情形,也包括有限范围内的人知道但是自然人不愿 为更多人所知的情形。自然人的私密信息受法律保护,虽在性质上属于个人信 息,但优先适用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恋爱情感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属于私密活动,由此产生的情感感受、 相处细节等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以静态形式体现出来的信息,与社会公共利益 和他人权益无关,应当属于当事人私人生活领域的私密信息。涉恋爱情感的私 密信息虽可能在一定范围内被亲友或其他人知晓,但该范围为有限范围,不属 于公开信息。故,涉及他人情感关系及恋爱相处细节的私密信息,应由当事人 自行决定是否向社会公众公开,第三人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上述信息,侵犯他 人合法权益的,可能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第三人在网络社交平台评述他人情感关系应符合客观、中立要求
恋人之间的情感体验具有强烈的个人主观感受性质,关于情感关系的这一 特点,人们常用“如人饮水、冷暖自知”来形容。第三人作为非情感亲历方, 难以设身处地体会情感关系中当事人的切身感受,故在公开评述他人情感关系 时,应以客观、中立为原则,若发表不当评述言论对他人隐私或名誉造成损害 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某乙对某丙和某甲情感关系的评述有违客观、中立要求,缺乏充 分证据支撑。某丙虽在与某甲分手当日自杀死亡,但从某丙当日日记内容、其 向友人发送的轻生信息以及某丙个人社交平台账号内容、某丙与某甲微信聊天 记录来看,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某丙在与某甲恋爱过程中,某甲有PUA 某丙等 不当行为且某丙因此受到伤害以至于自杀死亡。即便某甲有行为在一般人看来 可能属于不当,但情感关系具有较强的个人主观感受性质,某丙可能并未觉得




四、名誉权纠纷 201

该行为不当或因此受到伤害,故某乙对二人情感关系的否定性评述,在无充分 证据支持的情况下,系其自身认知理解,有违客观、中立要求。同时,某乙对 某甲使用了“渣男”“PUA” 等侮辱性用语,其行为实际致某甲的名誉受损, 社会评价降低,符合网络社交平台发表不当言论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某乙 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三、网络言论自由与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的边界厘清
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名誉权均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样受到法律 保护。在几者产生权利冲突的时候,需要审慎进行利益衡量,合理厘清权利 边界。
一方面,现今网络社交已成为公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网络社交 平台表达意见、发表观点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表现,对网络言论秉持开放包 容的态度,给予公民表达意愿的空间,是法律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应有之义, 亦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推动力。
另一方面,任何自由和权利都是有限制、有条件的,网络空间也并非法外 之地,言论自由亦有其边界。基于网络开放性、匿名性等特点,在网络空间发 表涉及他人的言论应遵循客观、中立的要求,履行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不得 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侵害他人合法权利。避免因发布言论不实、随意使 用贬损性言辞等不当行为,超越法律限定的合理边界。
基于本案例的启示,对于他人情感关系及相关恋爱细节信息的公开及评述, 因情感关系的个人主观感受性、私密敏感性,网民应持更为谨慎的态度,严守 言论限制边界,不当公开及评述并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将承担侵权责任。
编写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黄晨李俊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