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因雇员致人损害,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权等若干问题

——城市物业管理处诉陈某1追偿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5民终454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追偿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城市物业管理处 被告(上诉人):陈某1
【基本案情】
陈某1是城市物业管理处聘用的环卫保洁员,于2019年4月2日驾驶城市 物业管理处提供的无牌电动三轮车与案外人李某发生碰撞。该事故造成李某受 伤及车辆损坏,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1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 李某起诉要求城市物业管理处与陈某1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经二审判决城市物 业管理处支付李某12万余元。后省高院驳回城市物业管理处的再审申请。城市 物业管理处履行赔偿义务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1给付城市物业管理处赔偿 李某的各项损失及利息、诉讼费、鉴定费。
【案件焦点】
1.用人单位是否具有追偿权;2.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认定;3.用 人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比例承担。

三、雇主与提供劳务者的责任划分 93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 任划分比例,依法认定陈某1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因陈某1在本次交通事故中 具有重大过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应 承担赔偿责任。而城市物业管理处既是案涉车辆的所有者,且未对陈某1进行岗 前培训,酌情确认城市物业管理处承担80%的责任,陈某1承担20%的责任。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 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 、陈某1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城市物业管理处支付赔偿款 25876元;
二、驳回城市物业管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某1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案外人李某的起诉已经过一审、 二审,最终判决城市物业管理处支付其12万余元,而城市物业管理处现又因同 一事实提出新的主张,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一审查明事实正确,城市物 业管理处基于陈某1在执行工作任务当中存在重大过失而提起本案的追偿,有 事实和法律依据。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目前,在各行各业欣欣向荣,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的年代,用人单位无论是 基于风险防范意识的加强,抑或利益最大化的考量,对其名下工作人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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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譬如规章制度、设施配备、工作方式及监督机制等各方面,也相对日益完善。 但由于个人能力、工作环境、用工多样性等各因素的限制,在工作人员执行工 作任务时,仍不可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而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到《中华人民共 和国侵权责任法》,再到如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无一不规定了用人 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但关于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追偿权,立法演变有着不同的变化。
一、关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追偿权
早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法释〔2003〕20号)第九条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 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 偿。其目的在于敦促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尽到足够审慎的注意义务,认真对 待工作任务,实现用人单位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目的。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则存在不同意见,其考量 可能旨在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实质不平等的关系,倾向保护弱势群体,最终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没有将追偿权纳入规定。
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在继承原《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用人单位追偿权的规定,并以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作为责任承担与否的分界线。
本案在裁判过程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认为用人单 位是追偿权。因为根据诚信原则,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当劳动者未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造成用人单位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这既能够合理地强化工作人员的注意义务,也会促进工作人员在工作时的认真 负责态度,从而有利于减少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造成损失发生的情形,还有利于 在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公平分配责任。
二、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认定
本案中,法院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1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雇主与提供劳务者的责任划分 95

陈某1作为一般人,应具有一定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意识,能够预见自己未正 确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并可以避免,从而推定陈某1具有 重大过失,符合法律上对于重大过失的一般认知。
而延伸到其他侵权案件,关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则有一 定的难度。一般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举证责 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在过往追偿权的判例中,用人单位能够举证工作人员 故意造成侵权的并不多见,主要在于证明其具有重大过失。尽管在法律解释上 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有着明显足以区分的定义,但在各行各业评定过错责任的 表述中,可能难以做到责任比例细化或者统一标准,因此,法官在判断是否为 重大过失时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三、用人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比例承担
前述用人单位具有追偿权,但追偿比例并不当然为100%,而应根据工作 人员过错程度、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的人身依附性程度、用人单位的监督及培 训机制等多因素综合考虑,不应由劳动者承担所有的损害后果。
针对一些侵权事件频发的高风险工作,如高空作业、食品医疗安全卫生等 领域,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及培训机制应有更严格的要求。如因为用人单位的监 督培训不到位,其承担的比例原则上也应更多。
此外,还应结合工作人员在执行该项工作的收入比例以及用人单位在该工 作预期取得的收益份额给予适当的倾向性。本案中,城市物业管理处基于支付 案外人12万余元的事实向陈某1主张全部追偿,二审最终判决维持原则,陈某 1承担20%责任。 一审裁判在释法说理中提到陈某1的工资收入为每月2400 元,正是人文关怀的体现。
综上,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从实际出发,既维护企 业合理范围内的损失,又避免企业将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其有过错的工作人员, 进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化道路进程的发展。
编写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郭佩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