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洗浴公司诉某机械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22)浙0226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某洗浴公司 被告:某机械公司
【基本案情】
自2014年10月17日起,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在某网上交易平台先后 三次发布司法拍卖公告,拍卖被执行人宁海县某某金属有限公司名下的工业房 地产,但均流拍。2016年9月8日,该院在某网上交易平台发布司法变卖公 告,变卖上述房地产,某机械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以75.4万元购得该房 产。上述拍卖及变卖公告均载明: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自《房地产估价报告》。
2015年6月8日,某洗浴公司为在上述房产处经营浴场,由宁海县某某金 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某洗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魏某甲、案外人魏某乙将该房 产的装修工程发包给案外人宁波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后因欠付工程款,宁 波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某洗浴公司、魏某甲、魏某乙,法院判决认定 上述装修工程的成果由某洗浴公司享有。
2021年5月21日,某洗浴公司的管理人对某机械公司作了一份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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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某机械公司表示愿以24万元购买应返还的设备。10月1日,某机械公司将案 涉房产出租给宁海某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公寓等使用,承租人对该房 产进行施工改造。
经法院委托进行资产评估,确认上述房产的装修及设备的评估值为 3250740元,其中装修价值2930900元。
某机械公司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金属制品、模具制造、加工。
【案件焦点】
涉案房产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后,房产使用人对房产进行装修的,能否向房 屋买受人主张赔偿或补偿装修损失。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某洗浴公司主张的装修损失。一 方面,某洗浴公司在明知人民法院已查封案涉房产并启动司法拍卖程序的情况 下,擅自对该房产进行装修,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对于存在过错的某 洗浴公司应当给予法律上的不利益;另一方面,人民法院自2014年起发布的多 份司法拍卖及变卖公告均未载明某洗浴公司所主张的有关“洗浴”的装修物, 而且某机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模具制造、加工,并未包括洗浴服务,某机械公 司依据上述公告购买案涉房产后,即使因某洗浴公司的添附而取得装修物所有 权,但此种添附行为所产生的客观价值既偏离某机械公司的预期需求,也不符 合某机械公司的主观利益,而且某洗浴公司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某机械公司 因此而获利,故应当认定某机械公司并未取得利益。综上,某机械公司对于案 涉房产的装修物不负有赔偿或者补偿的义务。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二百三 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机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洗浴公司设备折价款 240000元;
二、驳回某洗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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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后语】
当事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如装修物、增设物成为房屋重要组成部分,构成 添附中的动产与不动产附合。构成添附的部分,因添附规则丧失动产所有权者, 可基于不当得利向对方主张补偿请求权,但添附之补偿请求权,于强迫得利及 恶意添附情况下应作区别处理。
一、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识别
装修行为人对不动产的改善或增设,只有那些不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而不 能分离的改善或增设物,才属于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另外,社会观念中是否 分属于相互独立的物,也是判断标准之一。那些能够拆除,又不影响其自身价 值的设备、设施,与附合的构成要件不符,不属于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根据 上述附合原理,附合于房屋并与房屋融为一体、不可分离,或分离后大大降低 装修物、增设物以及房屋本身价值的,方能构成添附,如砖、瓦、木材、涂料、 管线等。本案中,某洗浴公司为经营洗浴业而将装修工程发包给其他公司施工, 其中装修材料已与案涉房屋不可分割并构成其重要成分,形成动产和不动产的 附合,可适用添附的法律规则予以处理,而能够拆除的设备,诸如挂式空调、 热泵机组、电梯等,不构成添附,不能适用添附的法律规则。
二、添附补偿请求权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 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添 附作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之一,无论附合,还是加工、混合,均属非因法 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添附制度旨在解决基于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 利、不可抗力等自然因素结合在一起的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根据上述条 款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丧失所有权或付出劳动者,享有相应的添附赔 偿请求权,其请求权基础系侵权行为;非因对方过错而丧失所有权或付出劳动 者,享有相应的添附补偿请求权,传统民法对此均采不当得利说,即一方得利、 他方受有损失、得利与受有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法律上的原因,较有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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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是该请求权是否满足“无法律上的原因”,但通说认为,受益人的获利是 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应从法律规定的目的加以考察,“因添附之所有权取得, 法律上以一个物上不容有两个所有权之并存,亦不以其共有为适当,以之属于 一方,并非以财产价值转移为目的,故仍许其发生不当得利之请求权”。本案 中,某洗浴公司对案涉房屋装修后,因司法拍卖行为,该装修物因已添附至房 屋上而不可分割,其所有权一并归买受人即某机械公司享有,因某机械公司系 通过参与司法竞拍合法购得案涉房屋,成为房屋装修物的所有权人,并不存在 侵权行为,故应适用添附补偿请求权而非赔偿请求权予以审查处理。
三、添附补偿请求权的范围
装修行为极具主观性与个人审美以及实用性,若添附者违背不动产所有权 人意愿,是否还可享有添附补偿请求权?再者,对于明知或应知无权从事附合 行为而为者,是否也享有添附补偿请求权。
(一)强迫得利
强迫得利是指因添附而取得添附物所有权的客观价值不符合受益人主观利 益。此种对被添附人主观意愿的根本性违背,即便客观上提升了原物价值,也应 认为被添附人的利益不存在,添附者不仅不应享有补偿请求权,当为添附者存有 故意或过失时,还需向被添附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添附人得以请求排除妨 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本案中,某洗浴公司在明知人民法院已查封案涉房产 并启动司法拍卖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对该房产进行装修,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情形,对其应当给予法律上的不利益。此外,人民法院自2014年起发布的多份司 法拍卖及变卖公告均未载明某洗浴公司所主张的有关“洗浴”装修物,而且某机 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模具制造、加工,并未包括洗浴服务,其依据上述公告购买 案涉房产后,即使因某洗浴公司的添附而取得装修物所有权,但此种添附行为所 产生的客观价值既偏离其预期需求,也不符合其主观利益,故应当认定某机械公 司并未取得利益。因此,某洗浴公司对其装修物不应享有添附补偿请求权。
(二)恶意添附
所谓恶意添附,即指明知或应知无权从事附合等行为而为添附者。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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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是对无权状态是否知道或者是否应该知道,为主观意思问题,无关道德上 善恶的评判和认定。对于恶意添附者,其因自身添附行为而丧失对添附物的所 有权,因其明知无权而为之,已属对他人财产权的侵权,此时基于公平原则及 处分原则,该恶意添附者不应享有补偿请求权。本案中,某洗浴公司在对案涉 房屋采取装修行为时,该房屋虽然尚未被某机械公司购得,但已被人民法院查 封控制,并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某洗浴公司已处于无权处分人的地位,其对 此应当明知,其装修行为表明其主观意思属于恶意状态,民法不保护恶意行为。 因此,某洗浴公司作为恶意的一方当事人不应从添附行为中获利。
编写人: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魏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