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程序必须合法,证据必须充分

——王明彪诉门源回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门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服行政处罚
3.当事人:
原告:王明彪
被告: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公安局 第三人:孔宪朝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30日,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东川镇寺儿沟村村民孔庆合的儿子 孔繁财结婚,孔宪朝、孔庆尧和王明彪前来贺喜。因王明彪和孔庆尧的妻子赵桂仓 在2012年10月16日发生过纠纷,所以酒后的王明彪和孔庆尧发生争吵,孔宪朝 过来也和王明彪吵了起来。村民万积合等人将王明彪拉出门外,后孔庆尧向门源县 公安局东川派出所报案称王明彪打伤了孔宪朝。2013年3月31日原告带领第三人 到海北州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1.慢支炎、肺气肿、肺心病。2.双肺陈旧性TB, 双肺间质纤维化改变。3.右侧胸膜肥厚粘连并左侧少量胸腔积液。4月1日孔宪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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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去门源县协和医院检查,诊断结果:胸部外伤,原发性高血压2级,腰椎骨质增 生,慢性肝炎。而4月10日一名自称孔先朝,年龄41岁的人在青海省人民医院检 查,诊断为:1.鼻骨骨折;2.面部软组织钝挫伤;3.右颧骨骨折;4.脑梗塞。根 据上述诊断,门源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孔宪朝头面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头部外 伤后神经症状的出现及鼻骨骨折,其损伤程度符合《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规定, 属轻微伤。后被告对原告王明彪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
【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法院裁判要旨】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门源县公安局对原告处以行 政拘留十五日并处治安罚款1000元的处罚错误。首先,从本案的程序来看,被告 门源县公安局违反法定程序,即调查在前,报案在后。报案人孔庆尧于2013年3 月30日14时20分向门源县公安局东川派出所报案,门源县公安局东川派出所的 《受案登记表》的接报时间也是2013年3月30日14时20分,对当事人王明彪的 询问时间在报案前的2013年3月30日13时25分至2013年3月30日13时57分, 在《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中的签名也是3月30日,而谈话内容证明了不是 3月30日当天,时间与谈话内容自相矛盾。对证人孔庆顺的询问时间在报案前的 2013年3月30日12时50分至2013年3月30日13时25分。在案发的当日被告没
有及时询问第三人的伤情和打架经过,而在事后的4月12日才对第三人孔宪朝进 行询问,这就会导致伤情人为的变化。其次,第三人孔宪朝在案发的第一时间,即 2013年3月31日原告带领第三人到海北州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1.慢支炎、肺气 肿、肺心病。2.双肺陈旧性TB, 双肺间质纤维化改变。3.右侧胸膜肥厚粘连并左 侧少量胸腔积液。4月1日到门源县协和医院诊断情况证明,孔宪朝在协和医院住 院是从2013年4月1日至4月11日,诊断结果:胸部外伤,原发性高血压2级, 腰椎骨质增生,慢性肝炎。没有查出:“面部青肿、软组织钝挫伤、鼻骨骨折”。而 时过十日的2013年4月10日,青海省人民医院影像中心CT 报告单证明一名叫孔 先朝,年龄41岁的人的被诊断为:双侧基底节区多发腔隙性脑梗塞;脑萎缩、脑 白质变性;鼻骨、右侧颧骨多发骨折。再次,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殴打第三人




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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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宪朝的证据。被告认定原告王明彪殴打第三人孔宪朝,在庭审中被告提供了孔庆 尧、孔繁财、孔庆顺、孔庆生的证言,但上述证人均系孔宪朝、孔庆尧的亲属。且 王明彪与孔庆尧有利害关系。而证人万积合、王明社、乔德平、乔永祥、宋秀菊、 万积成的证言均证明现场没有人受伤,王明彪没有打到孔宪朝的事实。所以,门公 (治)行罚决字(2013)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 法。故其对原告王明彪的处罚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 条第(二)项1、3之规定①,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门源县公安局门公(治)行罚决字[2013]第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门源县公安局承担。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亲朋酒宴上打架斗殴的治安案件。门源县公安局对一方当事 人进行行政处罚,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正确合法。
首先,门源县公安局具有作出治安管理行政行为主体资格是不容置疑,但程序 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的一个必备条件,本案中被告门源县公安局违反法定程序,调 查在前,报案在后,从而程序的不合法也就影响了实体的公正。
其次,本案中的相关证人证言、前后三个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及人体损伤鉴定 之间不能的相互关联,证据之间更不能加以证明,对在场人的谈话时间与内容自相 矛盾,导致本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以,导致该案的被告门源县公安局败 诉。究其原因是由于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使据 以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随着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也不断 增强,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树立依法行政理念,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才能进一步 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
编写人:青海省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陈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