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北京爱斯克外科门诊部肖像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5112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肖像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孙某
被告(上诉人):北京爱斯克外科门诊部(以下简称爱斯克门诊)
【基本案情】
孙某系中国大陆著名女演员,具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爱斯克门诊未 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整形医院网站www.aiskzx.com上使用孙某的肖像照片进行 整形类医疗项目的商业宣传,孙某认为爱斯克门诊作为整形领域比较权威的专业机 构,在其商业宣传中使用了其两张照片,照片所处位置及所涉文章内容,会导致网 页浏览者产生误解,此行为已经侵害了其肖像权,并使其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 神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爱斯克门诊: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6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 金人民币2万元。
爱斯克门诊不同意孙某的诉讼请求,首先,孙某所诉网站www.aiskzx.com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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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工信部网站备案信息查询显示的所有人为郝志刚个人,而非爱斯克门诊,其起诉系 主体错误;其次,网站两处使用的照片实为同一张,照片本身PS 成分较大,孙某 不能证明该照片中人物就是其本人;再者,即使照片是孙某本人,网站也只是在两 篇美容知识介绍性文章处使用了照片,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另外,涉案两篇文章都 是网站4级链接目录下的文章,其浏览量小,影响也小,即使构成侵权,也不应承 担6万元的经济赔偿;并且网站未对孙某造成严重侵权后果,亦不同意向孙某支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
孙某提供的两份公证书载明,百度百科搜索的孙某照片与本案孙某所诉两张侵 权图片的人物外貌、身形、姿态吻合;www.aiskzx.com 网站中两篇文章使用的配图 均与百度百科搜索的孙某照片吻合;两篇文章标题与内容未出现“孙某”字样。庭 审中,孙某认可www.aiskzx.com 网站中的涉案图片均已删除。
就爱斯克门诊是否系www.aiskzx.com 网站主办单位,孙某另提交了一份公证 书,该公证书载明,2012年12月7日,点击新浪微博加 “V” 认证的“北京爱斯 克外科门诊部”微博,显示联系方式为“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17号富海大厦B 座 ×”。点击该微博首页的友情链接之“北京爱斯克整形”条目,即链接至 www.aiskzx.com 网站首页。点击上述新浪加 “V” 认证微博中11月28日发表的博文 《爱斯克整形:什么是上睑下垂矫正?》所附链接,即链接至名为“北京爱斯克整形医 院”的新浪博客页面,该博客标题处显示“官方网址:http://www.aiskzx.com, 医 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柳树路17号富海大厦B 座×”。点击该博客中“关 于爱斯克”条目,出现页面显示“北京爱斯克外科门诊部(北京爱斯克整形美容外 科)国家卫生部批准的微创整形美容外科专业医院……”等信息。点击该新浪博客友 情链接之“爱斯克整形”条目,即链接至www.aiskzx.com 网站首页。
爱斯克门诊认可在新浪开通了加“V” 认证的微博,并提交了网站名称“爱斯 克美容”,网址www.aiskzx.com的 ICP 备案信息,信息显示网站负责人为郝志刚。 孙某认可上述备案信息的真实性,主张郝志刚仅为域名备案人,爱斯克门诊是域名 实际使用人及网站中广告宣传的实际获益人
【案件焦点】
爱斯克门诊在网站推广介绍产品的配图中,未经孙某同意使用其肖像照片是否
三、肖像权纠纷 157
构成肖像权侵权行为?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 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 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孙某作为国内青年演员,其个人形象具有公众辨识度,根据孙某公民身份证 照、公证书载明的百度百科照片及百度图片搜索照片,同时结合孙某在参演影视作 品中的形象,www.aiskzx.com 网站中刊载的两幅涉案图片人物与孙某人物外貌吻 合,对爱斯克门诊关于涉案图片并非孙某本人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本案中,根 据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爱斯克整形美容医院(网址 www.aiskzx.com) 以对外宣 传爱斯克整形外科诊疗业务为主要内容,属于营利性网站,该网站未经孙某授权使 用了其两张照片作为配图,属于营利性使用,侵犯了孙某的肖像权,该网站的主办 人或广告主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爱斯克门诊在庭审中主张其并非 www.aiskzx.com 网站的ICP 备案所有人,然而该网站首页显示名称为“爱斯克整形 美容医院”、网站标明版权所有“北京爱斯克整形美容医院”,网站标明的医院地 址系爱斯克门诊的工商住所地,且点击该网站“关于我们”条目后,页面显示信息 为“北京爱斯克外科门诊部(北京爱斯克整形美容外科)国家卫生部批准的微创 整形美容外科专业医院……”。同时,在新浪加 “V” 认证的“北京爱斯克外科门 诊部”微博首页显示的联系地址与www.aiskzx.com网站显示的医院地址,以及爱 斯克门诊工商住所地一致,微博首页所附友情链接之“北京爱斯克整形”直接链接 至www.aiskzx.com网站。另外,该加“V”微博中一篇博文所附链接指向“北京爱 斯克整形医院”博客,而该博客所附友情链接亦直接链接至www.aiskzx.com网站。 庭审中,爱斯克门诊未就以上信息与其之间为何存在明确指向关系做出令人信服的 解释,也未提供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以否定其与爱斯克整形美容医院(网址 www.aiskzx.com) 之间的关联性。本案已查明的现有证据表明,www.aiskzx.com 网 站的浏览者,通过该网站的宣传所了解到的诊疗地址只能为爱斯克门诊所在地,爱 斯克门诊是该网站广告宣传内容的直接、唯一受益者。综上,法院认定爱斯克门诊 系涉案网站广告内容的广告主、网站发布内容的直接受益人或实际管理者,对爱斯 克门诊关于孙某起诉主体错误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爱斯克门诊未经孙某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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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告宣传网站中使用其照片形象,侵害了孙某的肖像权,对孙某要求爱斯克门诊 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具体赔礼道歉的方式及赔偿数额, 法院将综合考虑爱斯克门诊的过错程度,使用肖像配图的数量、位置、时间,配图 文章的内容与性质,孙某的知名度,侵权行为对孙某造成的经济损失等情况予以酌 定,对孙某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涉案网站使用 孙某形象配图的文章及栏目中均未出现“孙某”字样,也没有关于孙某接受面部吸 脂瘦脸、颧骨整形等的文字表述,仅凭文章及栏目中的配图不会使网站浏览者得出 孙某接受过爱斯克门诊面部吸脂瘦脸与颧骨整形手术的结论,法院认为,现有证据 无法证实爱斯克门诊使用孙某照片作为配图的行为会造成孙某社会评价降低,并至 孙某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故对孙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 支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6条第1款、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 法》第25条、第47条第4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之规 定,判决如下:
一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爱斯克门诊在www.aiskzx.com上对未经许 可使用孙某肖像一事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选择 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爱斯克门诊承担。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爱斯克门诊向孙某赔偿经济损失18000元。
三、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孙某、爱斯克门诊均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 审理认为:依据孙某提供的证据和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涉案的照片系孙某本 人,爱斯克门诊关于涉案图片并非孙某本人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信。对于爱斯 克门诊认为其并非www.aiskzx.com网站的所有人,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上诉理 由 ,www.aiskzx.com 网站首页显示名称为“爱斯克整形美容医院”、网站标明版权 所有“北京爱斯克整形美容医院”,网站显示的医院地址与新浪加“V”认证的 “北京爱斯克外科门诊部”微博首页显示的联系地址以及爱斯克门诊工商住所地一 致,对此爱斯克门诊未就以上信息与其之间为何存在明确指向关系做出令人信服的 解释,也未提供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以否定其与爱斯克整形美容医院(网址
三、肖像权纠纷 159
www.aiskzx.com)之间的关联性。综合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爱斯克门诊系涉案 网站广告内容的广告主、网站发布内容的直接受益人或实际管理者。对爱斯克门诊 关于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仅凭文章及栏目中的配图不会使网站浏览者得出孙某接 受过面部吸脂瘦脸、颧骨整形等整形手术的结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爱斯克门诊使 用孙某照片作为配图的行为会造成孙某社会评价降低,并致孙某遭受严重精神损 害,故一审不支持孙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并无不当。
爱斯克门诊未经孙某同意,在广告宣传网站中使用其照片形象,侵害了孙某的 肖像权,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爱斯克门诊的过错程度,使用肖像配图的数量、位置、 时间,配图文章的内容与性质,孙某的知名度,侵权行为对孙某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情况酌定爱斯克门诊向孙某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无不当。对孙某认为一审认定 赔偿数额有误、一审法院未支持其合理支出有误以及爱斯克门诊认为一审法院判决 的赔偿数额过高的上诉理由,法院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孙某、爱斯克门诊的上 诉理由及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正确,应予 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 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1. 涉案照片是否为孙某本人肖像——肖像辨别
肖像权被侵权人的确定,需要查明肖像所载的形象与肖像权人形象之间是否具 有同一性。对于明星等公众人物的肖像辨识的一般标准为,如果该肖像足以使得社 会普通公众将其识别为肖像权人,则可以认定该肖像所载形象即为肖像权人;如当 事人一方辩称肖像为“明星脸”或模仿者的形象,则需根据其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 判断。本案中,孙某作为演员的职业特性,其个人形象具有一定的社会公众辨识 度,故法院综合孙某的个人身份证照片、参演作品形象、网络公开形象照片与涉案 图片进行比对,形象外貌特征吻合,最终认定涉案图片所载形象即为孙某本人。
2.爱斯克门诊是否是为适格被告 肖像权侵权人的确定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ICP 信息备案,是由非经营性网站的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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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自行在网上进行信息登记备案的,备案部门对信息并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实践中 备案信息中的网站开办者与网站实际运营者可能不同,故当确认网站侵权责任承担 主体时,备案信息所指向的网站开办者并不当然地承担责任,当证据足以证明网站 的实际运营者并非备案开办者时,应当直接认定实际运营者,即侵权行为直接实施 者为侵权责任承担的主体。
本案中已查明的事实及证据显示:涉案网站中所指向的北京爱斯克整形美容外 科与爱斯克门诊是同一地址的两个不同名称;涉案网站的联系地址与爱斯克门诊的 工商住所地相同;涉案网站、微博公示的其他信息对爱斯克门诊均具有唯一的指向 性,浏览者通过该网站的宣传所了解到的只能为爱斯克门诊的信息,爱斯克门诊为 该网站广告宣传内容的直接、唯一受益者,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能够认定爱 斯克门诊即为涉案网站广告内容的广告主、网站发布内容的直接受益人或实际管 理者。
3.涉案照片的使用目的 肖像权侵权中“营利目的性”认定
根据我国立法,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成为判断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行为的要 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见(试行)》第15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 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本案中,爱斯克门诊主 张其使用肖像照片配图所关联的文章仅为介绍性文字,不具有“营利目的性”,法 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网站的主要内容即为对外宣传爱斯克门诊的业务,其使用孙某照 片虽然只用于文字介绍的配图,但整体目的仍为广告宣传,增加已方业务的市场认 可度,进而达到营利的目的,故认定其使用孙某照片构成“营利目的性”。
4.爱斯克门诊的责任承担—肖像权侵权的责任承担
本案中,法院认定爱斯克门诊未经孙某同意在广告宣传页面上公然使用孙某的 照片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由此判令其承担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 鉴于网站仅采用图片并无描述文字直接指向孙某,社会一般大众也不会根据涉案文 章的内容得出孙某整形的必然结论,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对孙某产生严重精神损害 后果的情况下,法院未支持孙某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王媛媛
侵犯肖像权行为的违法性认定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5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