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活动中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认定与理解

— — 张永建诉张永水等健康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聊民五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张永建 被告(上诉人):张永水
被告(被上诉人):陈长勇等四人

【基本案情】
陈长勇等四人合伙做木材生意,在聊城开发区某村购买了一批杨树,然后陈长 勇等四人将伐木的工作承包给张永利、高庆臣、张永建等人,由张永利等三人负责 联系工人干活,其报酬为购买木材总价值的7%,具体干活的内容包括伐木、削枝、 装车,运输车辆及运输费用由陈长勇等四人负责。2012年5月23日早晨,陈长勇 等四人联系从事木段运输的于思华、习以亮,以每吨木材30元支付运输费的方式, 要求于思华、习以亮开自己的车辆把木段运送到指定地点。张永利、高庆臣、张永 建、郝宜振、张长洪、张永贺、张长伟、张佃士、张永文9人乘于思华的车到达伐 木现场,于思华运了一上午,下午没有空,于是便找了张永水顶替。当天下午接近 傍晚的时候,由于张永水驾驶的五轮农用车没有装满木材,故又到林场装了7棵树 木,返回时天已黑,张永水驾驶的五轮农用车乘坐有张长洪、张佃士、张永文、郝 宜振、张长伟、张永贺、张永建7人,其中张长洪、张佃士、张永文坐在驾驶室 中,其余四人坐在后面的木材上。返回途中经过两个过磅处(因陈长勇等四人需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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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所拉树木重量支付给张永水运输费用每吨30元),车辆有两次短暂停留,在第一个 过磅处,坐在五轮车所装木材上的四人郝宜振、张长伟、张永贺、张永建都曾下 车,后因不能过磅便又上车继续行走,之后经过第二个过磅处,亦停留未过磅。 2012年5月23日晚8点30分左右,当张永水驾驶的五轮农用车行驶至聊夏路与新 北环路口向东铁路桥时(桥涵洞分高低道,高道有限高装置),张永水驾驶的车辆 与道路右侧车道上的限高装置发生碰撞,张永贺(另案原告)因此被撞下车受 伤,张永建被撞晕,后被张长洪和另外同车驾驶室里的人抬下车,张永建被送往 聊城市人民医院治疗。张永水认为他与陈长勇等四人是运输雇佣关系,该事故是 在运输途中意外发生的,属雇佣关系以内的行为,应由雇主陈长勇等四人承担赔 偿责任。而陈长勇等四人认为他们与张永水是事实上的加工承揽关系,不应承担赔 偿责任。
【案件焦点】
张永水与陈长勇等四人之间的关系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茌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永水在整个运输过程中自带运输车辆,独立完 成运输木材的任务,不需要听命于陈长勇等四人的安排,也并不受上述四人的监 督、控制、支配和指示,具有独立性,而且张永水在上述活动的过程中是本人驾驶 自己的车辆为上述四人提供运输木段到指定地点的“工作成果”。从整个事件的过 程看,陈长勇等四人按所拉木材重量支付给张永水运输费用每吨30元,张永水与 陈长勇等四人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关系,在运输过程中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张 永水在答辩中辩称自己与陈长勇等四人系雇佣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张永水与陈长 勇等四人应为承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 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 人员的安全措施。”张永水违反上述规定,违法载客,存在重大过失,应对张永建 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张永建系成年人,应当预见到乘坐装有木材农用车的 危险性,因此原告应自负一定责任,本院酌定自负20%的责任。原告的精神损害抚 慰金酌定支持1000元。
在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



二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 41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张永水赔偿原告张永建医疗费35688.28元(44610.36×80%); 被告张永水赔偿原告张永建误工费1543.87元(1929.84×80%);
被告张永水赔偿原告张永建护理费1543.87元(1929.84×80%); 被告张永水赔偿原告张永建住院伙食费576元(720×80%);
被告张永水赔偿原告张永建交通费160元(200×80%); 被告张永水赔偿原告张永建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驳回原告张永建对被告陈长勇、陈尚银、陈廷贵、于学坊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张永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永水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 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判决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维持。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认定的理解。雇佣合同是指雇员 提供劳动,由雇主给付报酬的合同。其法律特征是:雇佣合同是以提供劳务为标的 的合同,雇主在合同项下支配雇员的劳动力,雇员只要按照雇主的指示提供了劳务 即可,而无须再问劳务是否产生了雇主期望的结果,雇员就有权要求雇主给付 报酬。
而承揽合同则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 付报酬的合同。其法律特征是: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定作物为标的的合同,承揽人应 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独立完成工作,定作人并不支配承揽人的劳动 力,只接收承揽人最终的劳动结果。
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风险不同。承揽合同履行中所发生的风险由完成工作成 果的承揽人承担,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发生的风险则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即 雇主责任的性质是无过错责任。这样,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的雇员的利益,也符合 公平正义的要求。
具体到本案中,事实上涉及两个承揽关系: 一是张永利、高庆臣和张永建作为 承揽人的伐木、削枝、装车工作;二是于思华和习以亮作为承揽人的木段运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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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至于张永水顶替于思华运输木材,因为张永水独立地驾驶自己的车辆将木材运 送到指定地点,实则也处于此承揽关系中。
编写人: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人民法院代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