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共同抵押的抵押物均清偿债务后相互追偿权消灭

———程斌诉陆跃追偿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人民法院(2013)洪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追偿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程斌 被告:陆跃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30日,江苏省奥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肯公司)因生 产经营需要,向江苏银行泗洪支行贷款100万元,年利率7.872%,还款期限为2012 年9月28日,按月付息。泗洪县律政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律政公司)为奥肯公 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同日,原告程斌、被告陆跃与律政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约定 原告程斌以S0011363号房产、被告陆跃以S037500号房产向律政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的范围与借款合同的担保范围相同,还包括实际发生的费用、利息、违约 金,并在泗洪县房产处办理了抵押登记。但三方未约定各个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 额,也未约定抵押的顺序。
由于奥肯公司无力还贷,未按月付息,银行向保证人律政公司主张权利。2012年 9月18日,经律政公司同意,原告程斌以律政公司的名义,替奥肯公司偿还了银行贷 款本息55万元。同年9月21日,律政公司出具免责说明一份,同意原告程斌承担55 万元后,免除程斌担保责任,解除其房产的抵押。2012年9月28日,银行从律政公



三、抵 押 179

司账户扣划了奥肯公司尚欠的贷款本息47.06万元。嗣后,律政公司抵扣奥肯公司保 证金20万元,对尚余的27.06万元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实现对陆跃享有的担保物 权。2013年3月2日,泗洪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用于优先 清偿律政公司对陆跃的债权27.06万元及违约金。同年3月25日,律政公司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同年5月29日,经评估,该房产的评估价为27.59万元,该案目前在法院强 制拍卖执行程序之中。原告程斌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担保款的一半27.5万元及利息。

【案件焦点】
在律政公司未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程斌代为先行偿还债务,能否认定为承 担反担保责任。程斌、陆跃的抵押财产均承担担保责任后,抵押物价值大的一方能 否向价值小的一方追偿。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提供的反担保,属于共同 抵押,该反担保合同合法有效。由于奥肯公司不履行到期债务,律政公司承担保证 责任,其履行保证责任后,将有权要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在此情形下,程斌 的房产虽然未被行使担保物权,但原告经律政公司同意,以律政公司的名义直接向 主债权人银行偿还贷款55万元的行为,应视为是以金钱直接给付的方式来履行其 应承担的反担保责任。陆跃提供的抵押财产已经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程序进行拍卖, 评估值为27.59万元,尚未清偿的债权为27.06万元及违约金。故原、被告所提供 的抵押财产均已经被抵押权人律政公司行使抵押权。
原、被告提供反担保没有约定各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属于连带共同抵 押,相互之间承担物上连带责任。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 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当各个抵押物均已经用来清偿担保债权后,物上连带责任消 灭,抵押人之间不再享有追偿的权利。故在陆跃所提供的抵押物已经被全部用于清 偿债务的情况下,程斌基于物上连带责任的追偿权消灭,不能因所提供的抵押物价 值高,而要求陆跃再分担,否则就违背了物上连带责任法理,成为了人的连带。故 对原告程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五十 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 十五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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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借款担保纠纷


驳回原告程斌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是对共同抵押性质的理解。共同抵押除抵押合同对各抵押物所担 保的债权份额有明确约定外,为连带共同抵押,各抵押人以其抵押物承担连带责 任。此处的连带责任为物的连带责任,属于物权关系,不同于连带债务,连带债务 为人的连带责任,属于债权关系。因为连带共同抵押是物的连带,所以连带责任以 抵押物所占的份额为限来承担,而不是因两个抵押人而各占1/2。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其已经实际清偿债权55万元的1/2是错误的,属 于对法律的理解错误。如果被告的抵押财产未被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则原告可以向 其追偿应当承担的份额。计算被告承担责任所占的份额,要评估原、被告各自的抵 押物价值,计算出被告的抵押财产占原、被告抵押财产总价值的比例,计算出被告 应该承担的责任比例,再将原告实际清偿的担保债权乘以被告承担的责任比例,则 计算出被告应该承担的份额。由此可见,抵押财产价值大的,承担的份额也大,反 之则小,该份额最大值与抵押物价值相同,而不等同于人的连带,各人承担的份额 相同。并且,当各个抵押物均已经用来清偿担保债权后,物上的连带责任就消灭 了,抵押人之间不再享有追偿的权利。
编写人: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人民法院 崔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