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如何平衡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利

张付英诉么学军等相邻用水、排水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再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张付英
被告:么学军、李建中、马红军

【基本案情】
张付英与么学军、李建中、马红军的住宅同在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马昌营村 古槐东一街。张付英与么学军系南北邻居,张付英居北,么学军居南。张付英与李 建中分别居住在南北走向的古槐东一街两侧,张付英居东,李建中居西;马红军与 李建中系南北邻居,李建中居北,马红军居南。张付英家房屋是1979年所建;李 建中家房屋是1984年翻建,碌基略高于张付英家房碟基。2010年间,么学军、马 红军翻建房屋后礫基变高,使得与过道地面形成较大落差,么学军、马红军与李建 中商定将其与张付英共用的过道垫高。2011年7、8月间,么学军、李建中、马红 军在未征得马昌营村委会同意亦未告知张付英的情况下,将四人共用的南北过道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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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高,用水泥浇筑成南北长约21.9米,东西宽约2.35米,高约69厘米的路面。路面北 端底部留有高、宽各30厘米的排水口,南端底部留有高、宽各约26厘米的排水口, 两端排水口均用铁栅栏封闭。由于排水口较窄且留有铁栅栏,雨水量大时,排水口容 易被柴草、杂物堵塞,导致排水不畅,可能出现本应由北向南排出的雨水,部分回流 至张付英家中的情况,在2011年、2012年均发生过这种情形。现张付英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么学军、李建中、马红军拆除在共用通道所建的水泥通道。
【案件焦点】
么学军、李建中、马红军所建水泥路面是否应全部清除,如何在张付英的排水 权与么学军、李建中、马红军的通行权中取得平衡。
【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 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么学军、李建中、马红军在未经村委会 许可,亦未与张付英协商的情况下在共同通行的南北向过道上铺建较高的水泥路 面,虽留有排水口,但由于排水口处过窄、留有栅栏,且张付英家地势较低,该水 泥通道对张付英的正常排水造成妨碍,现张付英要求排除妨碍,有相应的事实及法 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与此同时,目前么学军、李建中、马红军房屋礫基较高, 如果全部拆除该垒建水泥道路,会对其出行造成影响。此外,参考马昌营村委会的 处理意见,在考虑张付英能够正常排水的基础上,综合权衡当事人双方的生产、生 活情况,只要么学军、李建中、马红军采取一定的措施,就可以保障张付英的流水 通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么学军、李建中、马红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 马昌营村古槐东一街浇筑的水泥路面中间部位,原地面以上切开宽四十厘米的水 道,保证张付英家流水畅通。
二 、驳回张付英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后张付英持原审意见提起申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平谷区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 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等方 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张付



七、相邻关系 199

英宅院所处位置为当事人各方共用胡同的北端,北邻东西走向的村内街道。由于张 付英宅院系老宅,宅院地面明显低于北邻的街道,排水只能向南流经么学军、李建 中、马红军家门前。么学军、李建中、马红军在未征得马昌营村委会同意亦未告知 张付英的情况下,将双方共用的南北过道垫高,并用水泥浇筑路面,该路面远高于 张付英宅院的地面。虽么学军、李建中、马红军在水泥路面下预留有排水口,但由 于排水口较窄且留有铁栅栏,雨季出现大量雨水时,排水功能仍显不足,所以么学 军、李建中、马红军所建水泥路面下的排水通道还应加大,以保障张付英宅院的水 能够正常排出。张付英诉讼请求的本意是能够顺利排出自家宅院中的积水,若全部 拆除么学军、李建中、马红军所建水泥路面,可能致使么学军、李建中、马红军中 礫基较高的住户出行不便。综合考虑相邻各方当事人的通行权、排水权,不全部拆 除么学军、李建中、马红军所建水泥路面,以令么学军、李建中、马红军加大水泥 路面下排水通道,保障张付英宅院积水顺利排出的方法,是解决本案的适宜选择。
平谷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如下:
一、么学军、李建中、马红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 马昌营村古槐东一街浇筑的水泥路面中间部位的底部,铺设内直径不小于六十厘米 的排水管道,并保证水道内流水通畅,不得妨碍张付英家正常排水。
二 、驳回张付英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如何在相邻各方之间取得平衡。我国《民法通则》第八 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 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 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该规定非常原则, 在个案中需要正确把握。
具体到本案中,原审和再审法官审理思路基本相同,均认为应当在考虑原告能 够正常排水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相邻各方当事人的通行权、排水权,以权衡双方利 益。但是审理阶段合议庭也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 求,拆除三被告所建水泥路面。原因是三被告在未经村委会同意也未与原告协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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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基础上,擅自将其院外属于公共通道的部分用水泥路面垫高,导致下雨后原告院内 积水无法正常排出,侵害了原告的正常排水权,给原告生活造成不便,对原告的房 屋造成安全隐患。第二种意见认为:针对原告的诉求,可以加宽排水沟。理由是: 三被告中么学军、马红军已经将房屋翻建,李建中翻建房屋也是必然的趋势。由于 翻建后的礫基普遍加高,三被告协商将过道加高也是为了出行方便。原告若翻建房 屋后,各方矛盾会自然消除。相邻纠纷的解决,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直接 照抄照搬,必须秉持有利双方生产、生活的原则处理,不能简单武断地下判。
本案如何判决,涉及到保护原告排水权与保护被告通行权如何平衡的问题。从 本案实际情况来看,被告的行为确实侵害了原告的排水权,但其也是为了自身行使 通行权之便利,所以拆除过道不是唯一的解决方式,也不是最好的解决方式,原告既 可以通过翻建房屋从根本上解决此问题,也可以令被告加宽排水管的方式保证流水能 正常排出从而不对原告的房屋造成影响,达到双赢的效果。如果强令被告拆除所垒过 道,对原告来说并不是根本解决之策,因其房屋本身已经是危房,改建势在必然;而 对被告来讲,拆除过道无疑会导致三被告无法出行。如果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会在保护 原告一人利益的同时,给另一大部分住户的出行造成不便,不符合相邻关系处理的基 本原则。基于此,承办法官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后,综合分析其房屋现状及发展趋 势,选择了既能满足双方现实需求,又能避免给其将来生活造成不便的判决思路。
编写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张启如 张虹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