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是否具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 — 孙勤伟等诉高宝邵伯湖渔政监督支队行政许可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行终字第0009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渔业行政许可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孙勤伟、孙志华、孙志林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政监督支队(以下简称高宝湖渔政支 队 )
第三人:高邮市高邮镇西塔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塔社区居委会)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3日,被告高宝湖渔政支队发布苏高渔[2011]01号公告,就高 宝邵伯湖水生植物芡实捕捞许可的范围、申请人资格、申请程序、期限等事项作出 公告。01号公告发出后,被告共收到包括西塔社区居委会及三原告在内的12份许 可申请。2011年8月16日,被告发布苏高渔[2011]02号公告,对申请不重叠的 水域作出临时捕捞许可的公示;对申请重叠的水域,告知各申请人可相互协商,协 商成功的,被告采取审查的方式作出临时捕捞许可决定,协商不成的,采取招标、 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临时捕捞许可决定。截至2011年9月2日,三原告与 第三人西塔社区居委会就重叠水域的芡实捕捞未协商达成一致。2011年9月3日, 被告发布苏高渔[2001]06号公告,公示对申请重叠水域芡实捕捞许可采用拍卖




136


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方式,并公告了拍卖时间、地点、标的、竞买人范围和拍卖程序等。2011年9月9 日,被告组织召开拍卖会,就重叠水域芡实捕捞许可进行拍卖。由于三原告在拍卖 前未缴纳竞买保证金,被告按照规定宣布取消了三原告竞买人资格。2011年9月 13日,被告作出苏高渔[2011]07号渔业行政许可决定,将高宝邵伯湖1-3号渔 业水域的芡实捕捞临时许可给第三人西塔社区居委会。2011年9月14日,被告作 出苏高渔[2011]08号渔业行政许可决定,对原告孙志林、孙勤伟提出的2号渔 业水域申请不予渔业行政许可,对原告孙志华提出的3号渔业水域申请不予渔业行 政许可。三原告不服,遂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村民委员会是否属于符合申请人资格要求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高宝邵伯湖的芡实资源捕捞 许可的水域、申请人条件、申请程序等事项进行公告后,受理了包括第三人在内的 12份捕捞许可申请。因三原告与第三人对同一水域芡实资源捕捞未协商达成一致, 被告对申请重叠的水域决定采取拍卖的方式实施捕捞许可,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 规定。西塔社区居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符合定置渔 具渔民所在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条件,具有芡实捕捞许可申请人的资格。原告提供 的2003年5月11日芡实种植光盘视听资料,无法证明2011年9月14日被告行政 许可决定中的芡实资源为三原告种植,且三原告未依法取得养殖证,即使种植芡 实,亦不受法律保护。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 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孙勤伟、孙志华、孙志林要求撤销被告高宝湖渔政支队2011年9月 14日作出的苏高渔[2011]08号渔业行政许可决定的诉讼请求。
孙勤伟、孙志华、孙志林提起上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 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二)有限自然资源 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 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本案对于芡实捕捞的许可,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可以




三、行政许可 137

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村委会具有经营管理集体资产、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西塔社区居委会是持有合格的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且作业场所确定在2号、3号渔 业水域范围内从事定置渔具捕捞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申请人资格。《中华人 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 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 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 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上诉人如 果在涉案的2号、3号渔业水域种植芡实,应当获得职能部门的养殖许可,本案上 诉人未能提供获得该项许可的证据;并且上诉人也不能证明其在2号、3号渔业水 域种植了芡实。因此,上诉人上诉称其对2号、3号渔业水域种植的芡实享有所有 权,这些芡实不属于高宝邵伯湖水生植物捕捞管理的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扬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中,就西塔社区居委会是否符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条件,即西塔社区居 委会是否具有芡实捕捞许可申请人资格的问题,存在争议。一、二审法院审理后认 为:居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因此,具有芡实 捕捞许可申请人资格。
首先,从定义来看,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 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 监督,是我国农村实行的村民自治制度的主要组织载体。村民委员会是一种在法 律、法规范围内组织群众办理自己事情的组织,代表本村村民利益的组织,具有广 泛的群众性。
其次,从职责定位来看,《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 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 和改善生态环境。”说明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等资产的管理方面,可以代行村级 集体经济组织的职权。




138


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第三,从管理职能来看,村民委员会具有法定性、普遍性、稳定性的特点,更 适合作为集体经济所有权的代表,维护集体的经济利益。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 定,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村民委员会由村民选举产生, 代表全体村民的利益,故属于全体村民集体所有的财产,由村民委员会来管理,更 能体现出是集体所有,而不是某些人所有的性质。在没有设立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 的地方,由村委会来管理村集体经济或者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完全符合法律 规定。
编写人: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