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军诉许建飞、林纪疆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莆民终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谢军
被告(被上诉人):许建飞 被告(上诉人):林纪疆
【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10日,被告许建飞以其承包三明市援建彭州市通济镇A₁、A₂ 两 条市政道路缺乏资金,要求原告谢军投资300万元,双方约定自原告付款六个月 内,被告许建飞除退回原告本金外一次性支付资金投资回报利润210万元,如在约 定的四个月内无法还款,则按投资总额的日5%作为补偿。当日,双方签订《关于 三明市援建彭州市通济镇A, 、A₂ 两条市政工程合作协议》一份,并由被告许建飞 向原告出具内容为“今借谢军叁佰万元,用于三明市援建彭州市通济镇A₁、A₂ 市 政工程合作协议”的借条一份。被告林纪疆在该协议及借条上署名保证,保证的内 容为:“保证人林纪疆”,但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限。后原告向被告催讨,两被告 没有偿还借款本息。2011年10月8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许建飞归还 借款300万元和约定利息,被告林纪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一、借贷关系认定 19
【案件焦点】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许建飞之间订立名为合作,实为借贷的《合作协议》是否 有效。
【法院裁判要旨】
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的内容,确定协议性质为名为合作、实为借贷符合 法律规定。但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本案中也没有存在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故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能认定为无效协议。本案属 民间借贷案件,上诉人谢军借款有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借条》、中国建设银 行的《存款凭条》及中国银行的《境内汇款申请书》等可以证实,上诉人谢军可 以要求被上诉人许建飞偿还借款并支付按低于双方约定回报利润的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贷款利率的4倍为标准计算的利息,并要求依法应由上诉人林纪疆承担相应的保 证责任。因合作协议中约定:“如果甲方(许建飞)未能按合同履行条款,则由保 证人(林纪疆)继续承担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 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故上诉人林纪疆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上诉人谢军要 求上诉人林纪疆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该上诉请求应不予 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 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1)秀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许建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上诉人谢军借款人民 币三百万元,并支付自二OO 九年十月十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的第十日止按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
三、对被上诉人许建飞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上诉人林纪 疆承担保证责任。
四 、驳回上诉人谢军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林纪疆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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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官后语】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认为该协议名为合作,实为借贷,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 法目的,该合作协议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一) 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 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 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 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 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 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 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二)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 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 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 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该 规定针对的主体是企业法人,事业单位,而本案双方当事人为个人,因此不能适用 最高法院的这一规定。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的内容,确定协议性质 为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并不违反法律禁 止性的规定,且本案中也没有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故双方签订的 协议不能认定为无效协议。
编写人: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