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预付款是否为定金,合同合法解除还是否支付迟延履约违约金

——星玛电梯有限公司诉沈阳南奥海景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2012)东陵民三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星玛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玛电梯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南奥海景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奥海景城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星玛电梯公司与被告南奥海景城公司于2008年8月15日签订《电梯设备 购置合同》,合同编号为2008F5032, 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 MMR型电梯共计49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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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


总价为6932500.00元。合同约定的价格包括设备价、包装费、增值税、运费、运 输保险费装卸费、保修保养费、二次搬运费及井道照明费。被告于合同签订后7日 内,按全部设备合同额的5%支付预付款。被告分别于2008年9月10日支付 346625.00元、2009年4月10日支付1034605.00元、2009年5月27 日支付 188110.00元、2009年6月5日支付397925.00元,合计给付原告1967265.00元。 2010年9月8日,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向南奥海景城置业有限公司收 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被告于2010年12月11日,向原告发出工作联系函告 知原告因政府回购的不可抗力原因,投资开发的项目现已终止建设,要求原告暂停 电梯供货返还电梯设备预付款86165.00元。原告向被告共计交付电梯13台,合同 约定价格为144700.00元(其中包括货到工地款、质保金),货款为1881100.00 元,其余合同约定的36台电梯没有实际投入生产。事后双方对合同相关内容协商 未果,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电梯设备款166405.00元、迟延履约违 约金8302.00元,合计174707.00元,返还原告为被告多开具的1906710.00元增值 税发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反诉被告(原 告)星玛电梯公司返还超额支付的电梯货款86165.00元,给付自2010年12月11 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定期存款计算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焦点】
设备预付款可否作为定金,被告南奥海景城公司应否向原告南奥海景城公司支 付迟延履约违约金。
【法院裁判要旨】
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 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星玛电梯公司与南奥海景城公司依法自愿签订合同,合 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于签订合同后支付的全部设备合同总 额的5%(即346625.00元),是作为设备预付款,故此款不是定金,不能适用定金 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已部分履行,后因不可抗力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 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解除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将被告 支付的346625.00元作为定金要求被告支付电梯设备款166405.00元及违约金 8302.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被告已



六、违约责任承担 251

经支付1967265.00元,原告实际交付13台电梯的货款为1881100.00元,其余合同 约定的电梯原告并未实际生产,故被告超额支付的货款86165.00元,原告应当予 以返还。因原、被告双方系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原告并非恶意拒绝返 还,故对被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多收原告的增 值税发票,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畴,本院对此诉求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驳回原告星玛电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 、反诉被告星玛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反诉原告沈阳 南奥海景城置业有限公司超额支付的电梯货款86165.00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沈阳南奥海景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定金的认定、被告单方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及合同解除后是否 还存在责任主体。定金作为担保方式,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双方当事人对诉争款 项在合同中的约定明确为设备预付款,故不可以认定为定金条款。被告因不可抗力 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及时通知原告解除合同,被告的解除合同行为合法 有效。合同解除后,依据合同履行情况作以下处理: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 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依法解除合同,已履行部分被告不存在违反 合同约定的行为,亦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原告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解除时,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 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 损失。合同已经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已经履行部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还应当依据 合同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编写人: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 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