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生效前买卖农村房屋属于善意取得的,买卖有效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4年4月10日 Post category:买卖合同 / 农村房屋 / 合同效力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4月10日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裁判要旨观点论述 裁判要旨 农村房屋买卖发生在《物权法 》生效前,且不违反其他法律禁止性规定,符合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的,则买卖合同有效。 观点论述 以下文章受权限保护,如有问题可咨询; This content is for members only. 文章部分是由本站作者改编,用于个人案例研究。 标签: 善意取得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流转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在下一篇文章农村房买卖无效的情况下,约定的拆迁补偿款分配是否有效 ? 你可能也喜欢 因虚假陈述构成消费欺诈适用惩罚性赔偿 2024年8月4日 14非生活消费目的购买行为能否适用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苏振磊诉天津市小猫线缆有限公司北京第三分公司、天津市小猫线缆股份有限公 2024年8月3日 20微信聊天承诺性质的认定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