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林华诉北京鹏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初字第12615号民事裁定书
2. 案由: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徐林华
被告:北京鹏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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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金融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徐林华提交一张票号为40301130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支票。该支票 记载:出票日期为2011年9月20日,收款人为北京市丰业志远压型板经营部,金 额为32000元,出票人处有鹏晨公司的签章,记账处有“退票”记录。徐林华并非 北京市丰业志远压型板经营部的业主。徐林华称该支票的取得系其与被告的工作人 员张强洽谈建筑材料购买事宜,其向被告提供了建筑材料,张强交付了该转账 支票。
被告鹏晨公司认可支票的真实性,不认可张强系其工作人员,亦不认可收到了 建筑材料,并提交协议书及民间纠纷现场调解笔录予以证明。该协议书内容为:有 张强交来鹏晨公司延期支票一张,还徐林华材料款,计叁万贰仟元整,如到期支票 有问题,一切后果由张强负责,乙方签字处有张强签字,甲方签字处空白。民间纠 纷现场调解笔录主要内容为:经调查,徐林华与张强因自2011年8月以来,张强 一直在徐林华的店内采购工程材料,先后共计叁万二千多元(后只给支票叁万贰千 元,但支票退票),此材料款未清,无法沟通,报110后来所处理,经现场调解, 双方口头约定和解还款,此案终结。徐林华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其坚 持认为张强是鹏晨公司的工作人员,建筑材料也由鹏晨公司实际使用。
【案件焦点】
原告是否是合法的持票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纠纷;原 告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 时效或欠缺一定的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的利益限 度内有请求返还的权利。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是票据法律赋予持票人的一种 特殊的非票据权利,因此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调整范畴。而持票人享有此项权利的 前提条件应当是持票人为合法、善意持票人,且曾经依照票据法律规定享有过票据 权利,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已罹于票据时效而消灭。就本案而言,徐林华虽持有票 据,但其不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与鹏晨公司存在真实 的买卖合同关系,徐林华并不曾享有过票据权利,其并非合法、善意的持票人。基
八、票据纠纷 163
于此,徐林华以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起诉鹏晨公司,属于原告主体不适格,应予以 驳回。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裁定:驳回原告徐林华对被告北京鹏晨建筑 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法官后语】
票据纠纷应尽量依据当事人诉请权利的性质确定具体的案由;正确区分基于票 据关系产生的纠纷与基于基础关系产生的纠纷,基于基础关系的纠纷不应归入票据 纠纷。本案涉及票据法的非票据权利,应界定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就本案而言,徐林华虽持有票据,但其不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也没有提交相 关证据证明其与鹏晨公司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徐林华并不曾享有过票据权 利,其并非合法、善意的持票人。因此,徐林华主张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不 成立。
如果当事人主张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成立,那么如何确定票据利益返还请求 权纠纷返还利益额度呢?从法理上而言,持票人可向出票人或承兑人主张的利益返 还请求权应以出票人或承兑人因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消灭而获得的额外利益为限。难 点在于当出票人或承兑人实际获得的额外利益额度小于其未支付的票据金额时,持 票人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可获支持的返还利益额度是以出票人或承兑人实际获得的 额外利益为准,还是以未支付的票据金额为准?笔者认为,应按照《票据法》第十 八条的规定,返还利益以出票人或承兑人未支付的票据金额为准。超出出票人或承 兑人实际获利的部分,由出票人或承兑人向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追 偿,例如另案诉请资金关系或买卖关系等。
编写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黄珑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