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律师刘永升代理的一起法律援助交通事故案件成功索赔

案情概况

2021年4月17日7时30分许,被告付某驾驶豫N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候饭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连天线虞城县站集乡西南街,与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左转弯孙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孙某受伤,构成交通事故,后经虞城县XXX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付某与原告孙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虞城县闻集乡卫生院治疗3天,又转至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7天,花去医疗费15000余元。经查,事故车车辆所有人系被告张秀某,该车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有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现因赔偿问题,提起诉讼。

被告辩驳

太平财险上海公司辩称,对保险责任无异议,对原告诉请金额有异议。对医疗费部分有异议,应扣除非医保用药,应支持10408.95元。营养费认可3000元。后续治疗费要求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赔付。护理费认可8067元。误工费不予认可。交通费认可200元。鉴定费未见鉴定费发票,如后期提供鉴定费发票,其金额需按责任比例赔付。

原告代理律师刘永升辩论

公民享有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方,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同时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第20210417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付权与原告孙朝印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住院治疗9天,产生医疗费用15566元。豫商丘商都司鉴所[2022]临鉴字第3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孙某因交通事故致右肩锁关节脱位后遗症(右肩关节功能丧失21.92%),构不成伤残级别。关于孙某司法鉴定参考意见,综合评定手术治疗费约需人民币8000元;综合评定约需二个月护理期限、五个月营养期限。原告支付鉴定费用1900元。

法院认为

本案中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为:一、医疗费项目赔偿数额:1.医疗费15566元;2.营养费3000元(20元/天×150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50元/天×9天);4.后续治疗费8000元;原告在该赔偿项目下的损失为27016元;二、伤残赔偿金项目赔偿数额:1.护理费8066.79元(49073元/年÷365天×60天);2.交通费180元(20元/天×9天);3.因原告未构成伤残等级,鉴定费用支持1200元;原告在该赔偿项目下的损失为9446.79元;被告太平财险上海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某各项损失27446.79元(医疗费限额18000元+伤残赔偿金限额9446.79元)。交强险限额赔付后,原告仍有9016元的损失,由被告太平财险上海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该部分60%的赔偿责任,即5409.6元(9016元×60%)。综上被告太平财险上海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孙某各项损失共计32856.39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孙某各项损失共计32856.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