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行为的认定

——李小东诉北京市电力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903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李小东
被告(上诉人):北京市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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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24日16时许,因天气原因导致李小东北正房西侧上方低压线路与 一棵自然生长的树木相接触,导致低压线路产生火花。李小东发现该险情后,电话 通知北京市电力公司下属单位密云县河南寨镇供电所,又拨打国家电网电话95598 告知了相关险情。随后,北京市电力公司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排除险情。因未带作 业工具,工作人员在进行断电作业后要求李小东上房修剪树枝。因下雨致使屋顶湿 滑,李小东从屋顶摔下受伤。受伤后,李小东先后到密云县医院、北京军区总医院 就诊,其被诊断为:右距骨开放性骨折伴脱位。李小东住院8天,支付医疗费 31614.68元。根据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对李小东的伤残程度进行的司法鉴定,李小 东的右距骨开放性骨折伴脱位的伤残等级属于十级,赔偿指数为10%。
李小东诉至法院,要求北京市电力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 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 共计171005.78元。北京市电力公司认为李小东与己方不成立义务帮工关系,且李 小东作为成年人应当能够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事故现场的环境是刚下过雨,墙 面和屋顶都比较湿滑,原告没有采取任何的安全保护措施,不慎跌落才是本次事故 的主因。如果由被告来承担赔偿责任的话,直接加重了被告隐患消除责任,因此主 张李小东的损失由其自身和树木的所有权人承担。
【案件焦点】
原告李小东与被告北京市电力公司是否形成帮工与被帮工之法律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 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李小东与被告北京市 电力公司是否形成帮工与被帮工之法律关系。《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 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根据查明的事实,李小东房屋西侧 的树木并非李小东个人所有,亦非李小东所种植。在树枝与电力设施相接触产生火 花后,已经对周围人员和财产造成危险,李小东没有义务去修建树枝,而北京市电 力公司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在电力设施产生险情后,北京市电力公司工作



七、义务帮工受害赔偿纠纷 151

人员要求李小东对树枝进行修剪,李小东与北京市电力公司已经形成帮工与被帮工 的法律关系。北京市电力公司关于双方不构成帮工与被帮工法律关系的辩解,与事 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条、第十六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市电力公司赔偿原告李小东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 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 计1395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北京市电力公司以其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依 法改判驳回李小东的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事故 的发生,系因在电力设施产生险情后,北京市电力公司工作人员要求李小东上房对 树枝进行修剪,因下雨致使屋顶湿滑,李小东从屋顶摔伤造成的。而根据查明的事 实,李小东房屋西侧的树木并非李小东个人所有,亦非李小东所种植,且李小东本 身并没有修剪树枝以排除电力设施险情的义务。而北京市电力公司在上述危险存在 的情况下,系负有排除该险情的义务单位。故综合以上事实,原审法院认定李小东 与北京市电力公司之间已经形成帮工与被帮工的法律关系并据此判决北京市电力公 司应当对李小东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的处理,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案实际情况 的,并无不当。北京市电力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本 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笔者认为,李小东与北京市电力公司形成帮工与被帮工的法律关系,被告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原因在于双方之间的义务帮工行为客观存在。
构成义务帮工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存在义务帮工活动。义务帮工的形成方式有 两种:一是特定的要约承诺式,即被帮工人要求帮工人给予帮助或帮工人主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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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帮助,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方式;二是非预先协议式,即义务帮工人主动去帮 工,被帮工人未予拒绝的方式。本案中,李小东既非涉案树木的所有人,也非北京 市电力公司的工作人员或雇员,其在树枝与电力设施接触产生火花后可能危害他人 的情况下,并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去修建树枝消除险情。而北京市电力公司工作人 员在电力设施产生险情后,要求非义务主体的李小东上房对树枝进行修剪,实际上 是请求李小东帮工,而李小东未予拒绝。因此,在李小东主观上为了北京市电力公 司的需要,客观上又无偿提供了劳务的情况下,双方之间已形成义务帮工关系。
对于被告主张的雨后上房修剪树枝导致不慎掉落应属于李小东的可预见范围, 并主张以此免除已方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理论,受害人的过错是一种人身损害赔 偿的特别抗辩事由,但笔者认为为鼓励互帮互助、相互关心这种善良的道德风尚, 在具体认定过错程度的时候,应当适当加重被帮工人的注意义务。因此,本案中, 李小东在雨后墙面和屋顶湿滑的情况下,为帮助北京市电力公司消除电力设施险 情,仍然采取上房修剪树枝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成为减轻或免 除被帮工人赔偿责任的事由。
综上,本案原告李小东与被告北京市电力公司形成义务帮工关系,被告应就原 告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刘 珍 君 代 祖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