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使用他人搜索引擎提供垂直结果导向自营网站行为的性质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搜狗信 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 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公司)
被告(上诉人):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信息公 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科技公司)
【基本案情】

百度网讯公司是百度网(域名:baidu.com)的经营单位。百度在线公司是“百度及 图”商标的权利人,同时为百度网提供技术服务。搜狗信息公司是搜狗网(域名:
sogou.com)的经营单位。搜狗科技公司为搜狗手机浏览器的权利人及经营主体。百度网 讯公司及百度在线公司发现,当用户启动搜狗手机浏览器软件,将搜索栏的搜索引擎设置 为百度搜索并输入关键词时,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在下拉提示框显著位置放置多





条指向搜狗网的下拉提示词,引导用户使用搜狗网经营的信息服务。同时搜狗信息公司、 搜狗科技公司借助上述信息服务页面提供付费推广信息和广告内容而获取经济利益,搜狗 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的上述行为将本属于百度网的搜索服务流量强制导向搜狗网,系 典型的流量劫持行为。同时,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的行为使用户误认为该信息服 务为百度网提供或与百度网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从而混淆服务来源,对百度网构成了不正 当竞争。故百度网讯公司及百度在线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 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案件焦点】

搜狗手机浏览器中对于垂直结果和搜索推荐词两部分内容的设置方式是 否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该行为是否构成流量劫持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 当竞争法的规定。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因搜狗手机浏览器引发的诉
讼,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主体身份适格。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 公司通过百度网提供搜索引擎服务,且同时经营百度手机浏览器软件产品; 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通过搜狗网提供搜索引擎服务,并同时经营搜 狗手机浏览器软件产品。双方在服务形式、服务内容、用户群体、盈利模式 等方面均有重合,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
本案中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主张的“本属于百度网的搜索服务流 量”并非必然是其应该获得的商业机会。搜狗手机浏览器在浏览建议中同时设 置垂直结果和搜索推荐词,将垂直结果导向自营网站的做法,是在利用用户 使用自己浏览器的商业机会而吸引用户使用、体验自己所经营的其他服务,
旨在争取更多商业机会,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有关搜狗信息公司、 搜狗科技公司恶意劫持其流量的主张,不予支持。
搜狗手机浏览器在设置显示方式时,采取以下设计:当用户选择百度作 为预设搜索引擎而使浏览器顶部栏左侧显示百度图标时,浏览建议中显示的





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提供的垂直内容和搜索推荐词之间没有明显区 分,且在用户点击垂直内容进入搜狗网自营网站的整个过程中,百度图标始 终处于顶部栏显著位置。这种手机浏览器的显示方式设计确实会造成一定范 围内的用户混淆,搜狗信息公司和搜狗科技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
争。

搜狗信息公司和搜狗科技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应停止在搜狗手机浏览器中的上述 引起相关公众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搜狗手机浏览器的相关设置容易 使相关公众认为点击垂直内容进入搜狗自营网站的过程与百度搜索引擎有
关,故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在线公司提出的消除影响的请求,有相应的事实 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但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以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 之影响为限。
对于经济赔偿,因双方均未能提交直接的证据证明百度网讯公司、百度 在线公司的实际损失,也未提交直接证据证明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 因混淆而取得的违法获利,综合考虑搜狗手机浏览器的市场份额、不正当竞 争行为持续时间、造成混淆的情况、搜狗信息公司与搜狗科技公司的过错程 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在线公司提出100万元的 赔偿主张过高,不予全部支持。对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在线公司因本案所付 支出之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超出合理部分的支出不予支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

一、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共同
在搜狗网(网址为http://www.sogou.com)首页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就 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消除影响;

三、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搜狗信息公司、搜狗科技公司共同向





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四、驳回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当用户在搜狗手机浏览器中选定百度搜
索引擎,且顶部栏左侧一直显示百度图标的情况下,浏览建议页面对于垂直 结果和搜索推荐词两部分内容的设置方式,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垂直结果亦 由百度在线公司及百度网讯公司提供,该行为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1] 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因用户选择百度图标的目的在于使用百度搜索引 擎进行搜索,因此被诉页面中有关搜索推荐部分的商业机会应归属于百度搜 索引擎。但垂直结果这一服务内容却已超出用户选择预期,在此情况下,搜 狗手机浏览器垂直结果服务所带来的商业机会并不当然归属于百度网讯公
司、百度在线公司的商业机会。虽然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认为被诉 行为构成对其流量的劫持这一主张并不成立,但被诉行为却构成了假冒“百度 及图”注册商标的行为,因该行为会破坏“百度及图”商标的识别能力,损害该 商标的内在价值,故搜狗信息公司及搜狗科技公司应对该行为承担赔偿损失 的民事责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互联网领域处在高速发展之中,新的商业模式或经营方式层出不穷,因此经常出现某 些在行业内尚未形成普遍认识的较难定性的竞争行为。对于此类行为,有必要区分被诉行 为正当或不正当两种情况下对各方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对比,以是否对社会整体 利益最为有利作为验证标准。本案中,即便被诉行为可能使得百度搜索引擎的流量有所减 少,但该部分流量在百度搜索引擎整体流量中所占比例甚少,对于搜索引擎的利益影响亦





相对有限。但被诉行为中垂直结果这一提供方式属于手机浏览器目前主要的营利模式之
一,且亦可有效减少用户时间成本。故相比较而言,认定被诉行为未构成流量劫持更为有 利于社会整体利益。
一审判决判令搜狗信息公司及搜狗科技公司应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及赔偿损失的 民事责任,该认定正确。需要指出的是,其中的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非是指其不得再以 被诉行为中所体现的方式提供垂直结果,而是指其在提供垂直结果时,需要采用相关做法 使得网络用户足以认识到垂直结果的提供与百度网讯公司及百度在线公司并无关联,从而 避免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编写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芮松艳 段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