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德诉北京电视台名誉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字第413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德
被告(上诉人):北京电视台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27日,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
卫分局(以下简称公交分局)提供的线索,以“男子乔装打扮,乞讨月入过万”为题,报道
了同月16日李某德与一名女子在地铁5号线列车车厢内乞讨卖艺,被公交分局大屯派出所
传唤的情况。
李某德认为该节目有以下四点报道不实之处,据此主张北京电视台侵犯其名誉权,要
求北京电视台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一,节目中说李某德双腿残疾、装瘸不属实,李
某德是盲人,卖艺的时候拄着盲杖在车厢里走不方便,因此都是盘着腿坐在地上,一手拿
纸盒,一手扶着地往前挪;第二,节目中说李某德月收入过万元不属实,李某德是干三天
休息一天,每月平均收入5000元;第三,节目中说李某德靠讨饭演瘸子这一招数,已经在
北京买下两套住房不属实,李某德在北京没有买过房,是租房居住,2009年7月在通州宋
庄居住,2012年6月搬到刘家窑居住;第四,节目中说李某德是乞讨不属实,李某德是卖
艺。
李某德曾因伙同王某霞在地铁5号线列车车厢内乞讨卖艺,影响乘客正常乘车,扰乱
公共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公交分局在办案过程中,没有查实李某德名下在北京有
两套房子,仅了解到当时李某德在北京有两处居住地。经查,李某德在北京没有房屋登记
信息。
【案件焦点】
北京电视台的涉案新闻报道基本内容属实,但关于李某德房产和收入等情况的细节报
道失实,是否构成媒体侵犯他人名誉权。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李某德提出涉案新闻报道中的四处不实之
处,其中李某德“装瘸、乞讨”是公安机关认定其系化妆乞讨、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表述,“月收入过万”系根据李某德自述的收入情况计算得出,应认定为
新闻真实。李某德“现在已在北京买下两套住房”和“双腿残疾”的表述,经查,李某德并没
有在北京购房的记录,也并非肢体残疾人,这些报道表述与事实不符,属于新闻基本内容
失实。北京电视台对李某德的财产情况进行捏造和散布,对此存在主观过错,构成诽谤。
李某德作为乞讨人员,乞讨的地点相对固定,虽涉案节目对李某德的面部进行了模糊处
理,但仍能让乘坐地铁5号线的观众认出李某德,并对李某德产生不真实、不合理的评
价,导致李某德的社会评价降低。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
一、北京电视台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法治进行时》栏目中发布向李某德的致歉声
明并澄清事实;
二、北京电视台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李某德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三、驳回李某德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电视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
中,从北京电视台进行报道的背景、题目和整个内容来看,该新闻报道的基本内容应当
是“男子乔装打扮,乞讨月入过万”。因此,判断北京电视台的该次新闻报道是否侵权,主
要在于判断其中的基本内容“男子乔装打扮,乞讨月入过万”是否失实。从新闻报道拍摄的
情况看,李某德步行进入地铁站,换装后坐在地铁车厢内挪动前行,据此可以认定李某德
有“乔装打扮”行为。该新闻报道的解说部分描述“一名双腿残疾,衣着破旧的中年男子盘
坐在地上”,该部分的描述是对李某德当时行为的一种形象表述,并非是说李某德本人真
的属于双腿残疾,且在该新闻报道的后半部分也有解说“这名刚才还双腿残疾的乞讨者站
了起来”“李某德承认,他只不过是视力残疾,腿脚并没有毛病”。观看该新闻报道的公
众,可以清楚地认识到李某德事实上双腿并非残疾,关于此项事实,北京电视台不存在诽
谤。对于李某德行为的定性,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李某德伙同王某霞在地
铁5号线天坛东门站开往和平西桥站方向的列车车厢内乞讨卖艺”。需要说明的是,乞讨与
卖艺并非有十分清楚、明确的界限区分,北京电视台报道李某德“乞讨”,不属于报道失
实。关于李某德“月入过万”的问题,根据李某德自己的陈述,其每天收入300元,北京电
视台据此进行了估算,表述“月入过万”虽然存在夸大的成分,但该表述有一定的基础依
据,不属于严重失实。据此,北京电视台关于“男子乔装打扮,乞讨月入过万”新闻报道的
基本内容属实。新闻报道中“李某现在已经在北京买下了两套住房”的表述失实,但该句报
道在整个新闻报道中并不属于基本内容,而属于细节事项,该句报道失实不影响新闻报道
的整体效果,不构成侵权法上的诽谤。一审法院关于此项的认定不当,应予纠正。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615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李某德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判断新闻报
道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应根据新闻报道严重失实、受害人名誉权受到损害、严重失实报
道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新闻报道在陈述事实的同时往往具有舆论批评和监督的作用,因而在判断报道是否严
重失实时,可参考该解答第八条的规定,重点区分新闻报道的基本内容与细节事项。如果
新闻报道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新闻报道严重失
实,故而不能认定该报道侵害他人名誉权;如果新闻报道的基本内容失实,则应认定为新
闻报道严重失实,如该报道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该报道侵害他人名誉权。
新闻报道的基本内容也可理解为主要内容,是对被报道的新闻事件的定性和对其中的
新闻人物的社会评价将产生直接而重要影响的客观事实。新闻报道的细节事项是由前述主
要事实自然延伸并与之相关联的其他事实,包括新闻事件的背景、结果等,缺失该等客观
事实和情节并不影响新闻事件的成立、性质的确定和结论的得出。对于基本内容与细节事
项的区分,不能根据报道的只言片语、部分语句进行判断,而应当结合整个新闻内容进行
整体判断。
本案中,从北京电视台进行报道的背景、题目和整个内容来看,该新闻报道的基本内
容应当是“男子乔装打扮,乞讨月入过万”,该基本内容属实。新闻报道中“李某德现在已
经在北京买下了两套住房”的表述失实,但该句报道在整个新闻报道中并不属于基本内
容,而属于细节事项,该句报道失实不影响新闻报道的整体效果,不构成侵权法上的诽
谤。换言之,涉案新闻报道所陈述的整体性的基本事实不是李某德在北京有无房产以及有
几套房产,而是其在地铁上有无借乔装打扮进行乞讨,至于未经媒体核实的李某德的居所
或者房产的状况不是该新闻报道的基本事实,而是细节事项。
因此,媒体新闻报道的基本内容失实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
定为媒体侵害他人名誉权;细节事项虽有瑕疵或者失实,但只要并未因此而使他人名誉受
损的,不构成媒体侵害他人名誉权。
编写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齐晓丹 张钰鑫
44细节失实但基本内容属实的新闻报道一般不应认定侵犯他人名誉权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4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