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连带责任及归责原则问题

——杨昌贵诉北京新劳德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2877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杨昌贵
被告:北京新劳德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劳德公司)、石德
银、北京严工宏达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严工宏达公司)
【基本案情】
石德银系北京鑫泰居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公司)的工长。2014年9
月,新劳德公司与鑫泰公司商量装修事宜,双方签订了施工报价单,约定工程范围包括二
层拆除和一层装修,总价款为132880元,报价单上盖有新劳德公司的公章。新劳德公司提
供装修合同。后新劳德公司认为鑫泰公司的装修资质不够,于是石德银通过朋友帮其在装
修合同上加盖了严工宏达公司的公章并要了一套严工宏达公司的资质材料后,将装修合同
及上述材料交给了新劳德公司。该装修合同约定由严工宏达公司装修新劳德公司位于金融
街购物中心一层L117商铺,承包范围详见设计图纸(以通过消防报批的设计图为准)和
工程报价单,报价单和设计图纸和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查明,该装修工程采用的
是严工宏达公司与新劳德公司签订的合同,同时沿用了鑫泰公司与新劳德公司签订的施工
报价单。
庭审中,严工宏达公司法人称,严工宏达公司的公章由该公司法人的亲属保管,该亲
属是石德银的朋友,石德银向其亲属借用公章签订的合同。严工宏达公司称不清楚与新劳
德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的相关事宜。新劳德公司称装修合同的具体签订事宜由其公司员工负
责,在合同协商过程中,新劳德公司并不清楚石德银具体代表的是哪家公司,对于石德银
与严工宏达公司之间的关系也不清楚。新劳德公司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石德银本人。
原告具有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2014年11月初,原告在他人的介绍下加入石德
银的施工队。2014年11月15日6时左右,原告在工作过程中不慎从梯子上后脑着地摔倒。
该梯子并无故障。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就医,病情稳定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原
告因本次事故产生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
【案件焦点】
1.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连带责任如何承担;2.本案应采用何种
归责原则。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
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在为石德银工作的过程中受伤,
故石德银作为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章是企业合法存在的标志,
应由专人进行妥善管理。本案中,严工宏达公司未能妥善保管其公章,随意
借于石德银使用,对此所产生的后果应与石德银承担连带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
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新劳德公司在装修合同签订及
履行过程中,未直接与严工宏达公司联系,也并未认真审查石德银与严工宏
达公司的关系,仅在审查了石德银提交的严工宏达公司的资质材料后就贸然
签订合同,并直接向石德银支付了全部的合同款。故法院认为,新劳德公司
表面上是依据装修合同将该工程发包给了严工宏达公司,但据所查明的事
实,实际上是由石德银个人带领其组建的工程队承接了新劳德公司的装修工
程且直接获取了该工程合同款,故新劳德公司在装修合同签订及履行的过程
中亦存在重大过失,应与石德银、严工宏达公司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就原告自身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且已取得高空作业资格,其应具备安全工作的意识和能力。原告在工作
中由于未充分注意到自身安全,在非因设备或场地原因受伤的情况下,其亦
应对自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根据各方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
度,法院酌定原告应对自身各项损失承担30%的责任,石德银作为原告雇主,
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责任,新劳德公司、严工宏达公司在石德银负担
的责任范围内与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
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石德银赔偿原告杨昌贵误工费
27521.67元、营养费1890元、护理费7560元、交通费2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63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04958.88元、鉴定费3675元、快递
费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被告北京新劳德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严
工宏达装饰有限公司对以上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杨昌贵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连带责任及归责原则问题。现实生活
中,在大型基础建设工程及公共场所的装修工程中,分包、转包现象普遍。部分发包人为
节约人力成本将工程或劳务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而其中又以发包给包工头居多。
包工头一般带领若干工人去承揽工程,包工头与工人之间不签订书面合同,工人工资由包
工头按日或者月发放,未投保工伤等社会保险。由于缺乏相应的社保保障,一旦发生安全
生产事故,如何有效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一直是重要的法律及社会问题。
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连带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雇员在
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工头召集工人干活,其与工人
之间虽没有合同,但从法律层面来看,双方已将建立了劳务关系,故工人在提供劳务的过
程中受伤,对此包工头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按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应为劳动
者投保工伤等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在组织劳动者工作时,应进行相应的培训及安全教育。
必要的安全培训及教育在建筑行业中尤为重要,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工人本身的人身安全问
题,也关系到建筑物建成后的安全使用问题。包工头用工方面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问题,
通常情况下包工头所带领的工人较为零散,一般也缺乏必要的安全培训及教育,在社保缺
失及包工头赔付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仅仅让作为雇主的包工头对工人的损失承担责任,往
往不能够充分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故不论是现行司法解释规定还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均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
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
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本案中,新劳德公司表面上将工程发包给了具有装修资质的严工宏达公司,但根
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实际上其是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了包工头石德银,故新劳德公司应与
石德银对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另一焦点是归责原则问题。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
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可以认定在审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纠纷案件中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根据劳务提供者及劳务接受者的过错承担相应
的责任。在归责原则明确的情况下,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劳务提供者在因自身过错受侵
害时,该过错要到何种程度才应承担责任。承办人认为,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如果工人对
损害的发生只有一半过错的,不应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只有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情况下,才考虑工人与雇主的过错分责问题。本案中,原告长期从事装修工作且具有高空
作业资格,因此显然明知安全操作规程。在场地及设备均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原告
因自身过错导致身体受损,故应根据自身过错程度自担相应的损失。
近些年来,因违法用工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频率虽在降低,但是却未完全杜
绝。笔者在此希望提醒建筑及装修等企业,务必规范用工并为工人投保各项社会保险,以
期最大限度分散风险。
编写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