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一诉中华书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16) 京0106民初14734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 董某一
被告: 中华书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华书局) 【基本案情】
董某一为董某长女, 董某一认为董某逝世后, 金某黻把董某撰写的 《文溯阁四库全书提要》稿等全部拿走并出版辽海版《提要》, 中华书 局将辽海版《提要》和1938年国立奉天图书馆出版的《文溯阁四库全书 要略及索引》两部独立书籍编排成一部六册的涉案图书并署名“金某黻 等编”, 故请求法院确认涉案图书前五册的作者为董某、判令中华书局 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并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的法律责 任。
辽海版《提要》封面无文字, 扉页有杨钟义所题书名“文溯阁四库
全书提要”, 页面有方框内含“辽海书社印行”字样, 全书无署名。 《文溯阁四库全书要略及索引》一书版权页显示 “编辑兼发行者国立 奉天图书馆” “印刷所 兴亚印刷株式会社”。
中华书局出版发行的涉案图书共六册。每册封面左侧有“文溯阁四 库全书提要”字样, 右上方有“金某黻等编”字样。涉案图书第一册开 篇有《出版说明》,载明: “清乾隆时修《四库全书》 , 每种书前皆有 提要……20世纪30年代初, 著名史学家金某黻先生 (1887~1962年) 主 持伪满奉天图书馆时, 组织人力将该馆藏文溯阁《四库全书》中的每篇 提要辑出, 成《文溯阁四库全书提要》一书, 于1935年由辽海书社排印 出版; 三年之后 (1938年) , 奉天图书馆还编辑出版了一本《文溯阁四 库全书要略及索引》……中华书局图书馆收藏有上述二书, 我们即以之 为影印的底本。《出版说明》之后的《总目》记载第一册至第五册内容 包括解题、经史子集各部卷, 第六册内容包括钦定四库全书书名索引、 文溯阁四库全书要略及索引等。” 《四库全书提要解题》题目后 有“金某黻 撰”字样。
涉案图书第六册第4249页至第4251页内容为“文溯阁四库全书要
略”第三部分“印行原本提要” , 记载“本館有見于此爰悉依原本抄 出付印”等内容; 第4255页至第4257页有《运复记》一文, 载明“迺以 十五年夏 仿文瀾閣例 請於故宮博物院 依文淵閣本 傭二十人補鈔 以 董衆譚俊山董其事” “法庫董衆撰沈陽韓國楨書丹”。
金某黻所著《日记》内容包括探望患病中的董某石、料理董某石身 后事、 《四库全书提要》中《徐霞客游记》的内容、校《四库目 略》、校《四库》各部、阅董秀石君撰《选印 〈四库全书〉 议》、校 选《四库书目》、专治《四库目录》、嘱佟曼明检《四库提要》之《永 乐大典》本、诣文溯阁检《周易集解》、诣文溯阁检库本《盛京通志》 一百三十卷、取四库本《提要》与广版《总目》互校、校《四库提
要》、校《四库提要异同表》、撰《文溯阁四库全书提要解题》一文、
文溯阁本《四库提要》已印竣等内容。 【案件焦点】
1. 辽海版《提要》是否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 董某是否为 辽海版《提要》的著作权人; 3. 中华书局在涉案图书封面及版权页记 载“金某黻等 编”是否侵害董某的著作权。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涉案图书共六册, 前五册系影 印中华书局图书馆收藏的辽海版《提要》而成, 第六册包括《文溯阁四 库全书要略及索引》等内容。故涉案图书前五册的著作权人应系辽海版 《提要》著作权人, 而第六册的著作权人则依各部分内容著作权人而 定。
辽海版《提要》内容系《文溯阁四库全书》中每种书前的提要,
《文溯阁四库全书》中每种书前的提要系《文溯阁四库全书》内容的一 部分, 《文溯阁四库全书》系清朝乾隆皇帝主持, 纪昀等官员、学者收 集、整理、编撰完成的七阁丛书之一, 故辽海版《提要》内容系清朝官 员、学者编撰而成。辽海版《提要》系将《文溯阁四库全书》 “每篇 提要辑出” “爰悉依原本抄出付印” 。从现有证据看, 无法体现辽海 版《提要》对《文溯阁四库全书》中全部提要的内容进行选择或删减, 其编排亦未体现独创性, 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汇编作品。故不论辽 海版《提要》系由何人辑录、出版, 辑录者对辽海版《提要》并不享有 著作权, 对涉案图书第一册至第五册亦不享有著作权。
《运复记》中并未提到董某曾对《文溯阁四库全书》中每本书前的 提要进行辑录, 且如上述, 辑录者对辽海版《提要》并不享有著作权, 故董某一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法院亦不予支持。此外, 中华书局在 涉案图书封面及版权页记载“金某黻等 编”可能使相关读者对涉案图
书著作权人产生误解, 应在以后的出版过程中加以注意、尽量避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判决:
驳回原告董某一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上诉, 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董某一在本案中主张辽海版《提要》的著作权人系其父董某, 但提 交的证据只能证明董某参与了《文溯阁四库全书》运复沈阳的过程以及 撰写了《运复记》。董某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父董某与辽海版《提 要》有关, 故其所有的诉讼请求缺乏基本的权利基础。但是, 讨论辽海 版《提要》是否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仍具有明确抄录古籍著作权权 属判断标准的积极意义。
因为特定的历史原因和历史条件, 前人基于文化保护、研究学习的 需要对古籍进行抄录并不罕见, 这些抄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传承历 史文化、抢救经典古籍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但是肯定其历史价值, 并 不代表一定要通过著作权法来进行保障和褒扬, 因为著作权法的立法本 意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并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在其他领域或者其 他的价值层面具有较大意义的行为, 只有在符合著作权法相关权利规定 的情况下, 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抄录古籍产生著作权的前提是抄录工作系具有独创性的劳动, 否则 并不产生著作权。辽海版《提要》系将《文溯阁四库全书》中每篇书前 的提要全部抄出复印,并非抄录者独立创作, 且抄录者未对《文溯阁四 库全书》中每篇书前的提要进行拣选, 不涉及智力创造性的选择过程; 辽海版《提要》的编排顺序也是按照经、史、子、集的顺序排列, 与 《文溯阁四库全书》的排列顺序一致, 也没有体现出智力创造性。不论
是在内容的选择上, 还是各部分内容的顺序编排上, 均未体现抄录者具 有独创性的选择、编排, 故辽海版《提要》并不构成汇编作品。
辽海版《提要》系将《文溯阁四库全书》中每篇书前的提要全部抄 出复印,且未形成新的汇编作品, 故辽海版《提要》的著作权人应为 《文溯阁四库全书》的著作权人。众所周知,《文溯阁四库全书》作为 一部古籍作品, 系清朝官员、学者所整理、创作, 现已进入公有领域。 中华书局出版涉案图书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另外, 中华书局在涉案图书封面及版权页记载“金某黻等 编”, 但辩称该记载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 只是古籍出版惯例。合议庭 未采纳该意见。因为中华书局在六册涉案图书上均署名“金某黻等
编”并不妥当。结合案件查明情况看,辽海版《提要》多处有“钦
定”二字, 并未明确何人编订; 辽海版《提要》中仅《四库全书提要解 题》部分明确为金某黻撰, 其余部分并无署名; 辽海版《提要》内容为 《文溯阁四库全书》, 具体编订人员也并未对此有独创性的劳动; 涉案 图书第六册的内容与辽海版《提要》无关, 其中《文溯阁四库全书要略 及索引》的编辑者为“国立奉天图书馆”, 《运复记》为董某撰写, 均 与金某黻无关; 署名“金某黻等 编”有误导读者对涉案图书著作权人 产生误解的可能性。尊重历史, 反映历史原貌, 应是古籍出版的基本要 求和应有之义。中华书局作为古籍整理出版行业专业的出版机构, 对古 籍作品的署名理应更加严谨、规范, 故在判决中对其行为进行一定的警 示, 这也是为了避免以后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编写人: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闫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