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确认强制执行行为违法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11行初113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确认强制执行行为违法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店镇政府)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3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翔安分局发布厦国土 房翔〔2015〕通告9号《关于翔安机场快速路南段(翔安南路—大嶝段) 一期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预先通告》 (以下简称《预先通告》),原 告王某的苗圃在该《预先通告》所涉及的建设用地范围内。2015年6月8 日,被告新店镇政府与厦门市翔安区新店珩厝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翔 安机场快速路南段(翔安南路—大嶝段)一期项目征收补偿协议书》。厦 门市翔新隆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11月4日、2017年1月5 日、2017年1月13日、2017年6月9日、2017年6月26日就苗圃搬迁赔偿事 宜与原告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6月13日,被告作出《告知
书》,告知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16日前与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自行 迁移,逾期被告将采取措施保障施工。2017年6月28日,被告强制推掉原 告位于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珩厝社区的苗圃。原告请求:1.依法确认被 告于2017年6月28日私自推掉原告坐落于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珩厝社区 的苗圃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焦点】
被告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原告作出强制执行行为是否合法。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 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 关规定,并严格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关于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提 出的其系受区政府委托而实施强制推掉案涉苗圃行为之主张,因其未提 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委托关系的存在,故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 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
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 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 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根据该规定,原告王某与被告新店镇政府就案涉 苗圃的补偿标准存有争议,可以由翔安区人民政府协调,若协调不成的, 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作出裁决,但至案涉苗圃被推掉时,相关补偿 争议并未得到解决,各方既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也未报请批准征收土地 的人民政府作出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 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
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
行。”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本案中,被告于2017年6月28日强制推掉案涉苗圃时,并未与原告 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故被告案涉行为的性质应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根据 在案证据,被告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时,并未作出行政决定,也未取得有 权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亦未取得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许可,故被 告在本案中实施强制推掉案涉苗圃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亦违 反法定程序。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强制推掉其苗圃的行政行为违法,于法 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 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28日推掉原告 王某位于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珩厝社区的苗圃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官后语】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主要程序步骤及司法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征 收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国家征收的主要程序步骤如
下:1.发布征地通告;2.征询村民意见;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登记;4.拟 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
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5.发布征用土地公 告;6.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征求意见、听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8.批准征地补偿方案;9.土地补偿登 记;10.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在征收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发布征地
通告后未有效征询村民意见。如在本案中,国土部门发布《关于翔安机 场快速路南段(翔安南路—大嶝段)一期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预先通 告》 (属于征地通告)后,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征收单位是否有认真、有效 地征询村民意见。2.未发布征地公告就开始强制征收土地。如在本案中 ,新店镇政府在仅有国土部门发布的征收预先通告,而无征收单位正式发 布征地公告之情况下,就强制征收集体土地,程序违法。3.征地补偿方案 未征求意见,补偿方案主要反映征收人的意思表示,而未体现多数被征收 人的利益诉求。实践中,对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方案往往仅是征收人单 方制订,而未取得多数被征收人的认可,即在征地补偿方案的制订、发布 程序中,缺乏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听证、根据多数被征收人意见调整补 偿方案之过程,导致即便发布征地补偿方案,多数被征收人仍对补偿方案 的公平公正及合法性产生怀疑,不同意按该征地补偿方案进行征收。4. 对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未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收。如在本案中,被告 新店镇政府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时并未作出行政决定,也未取得有权行 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亦未取得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的许可,故被告 在本案中实施强制推掉案涉苗圃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亦违反 法定程序。
二、人民法院在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的使命和担当
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不能仅停留在口头、纸面文件或报告材料 上。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的征收、拆迁项目涉及政府的重点工程建设,在 这些具体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如何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如何切实加强 对征收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力度,如何保障辖区重点工程建
设、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人员来说均是一次次严 峻的考验。当两者无法兼顾,甚至发生矛盾或冲突时,如何把握?应以何 者为重?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违法强制征收、强制拆除的情况仍然存
在,故笔者认为当前我们更需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创造一个良好的 法治环境,也更需要人民法院切实加强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力度。可
以说,民众用口头方式十次提醒行政机关要遵守法定程序、不要违法行 政,可能不如法院作出一次撤销行政行为的判决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 判决效果好。因此,本案经调解无果后,依法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即确认 新店镇政府实施的推掉苗圃的行政行为违法,可以对其他行政机关起到 较好的警示和导向作用,有利于行政机关增强法治意识,推进法治政府建 设。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丁耀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