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撰写批评性文章侵犯名誉权的认定标准

——柴某诉中国医师协会等名誉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356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柴某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医师协会、邓某、王某 【基本案情】
柴某系《南方周末》报社记者。2010年8月4日和8月19日,《南方周 末》发表柴某撰写的《谁制造深圳产妇“缝肛”门》和《鉴定说缝了, 医方露馅了》两篇文章,报道发生在深圳凤凰医院的一宗医疗纠纷。
2013年5月30日,《南方周末》发表柴某撰写的《“疯子”医生:“你砸 医院招牌,医院砸你饭碗”》一文,报道了绵阳人民医院医生兰越峰在医 院走廊坐了一年零两个月之事。2014年4月1日和4月28日,中国医师协会 网站分别刊登了署名作者为王某的两篇文章,名为《某些媒体何以成为





法外之地——央视最新揭露<走廊医生>真相》《柴某求被起诉,支持绵 阳市人民医院起诉无良媒体》,上述文章指称柴某采写报道深圳凤凰医 院医疗纠纷和绵阳人民医院兰越峰事件故意炮制虚假新闻,而王某的新 闻调查节目还原了真相。2014年5月6日,中国医师协会网站刊登《一
个IT理工男对医暴问题的思考》一文,文中称柴某刻意抹黑医院,严重误 导公众。2014年8月19日,《北京青年报》刊登《中国医师协会首次投诉 记者》一文,文中报道了邓某的言论:“ 日前我们中国医师协会刚刚向中 国记协投诉了一个记者,他在‘产妇缝肛门’‘走廊医生’等一些涉医 报道中,都发表了与真相完全相左的文章。在涉医的‘问题性报道’ 中, 个别案例性质恶劣,某些记者极端不负责任,混淆事实,歪曲真相,恶意撕 裂医患关系。而且长此以往,乐此不疲。我们投诉的那名记者,其情况就 属于这样。”该文发表后,人民网、腾讯网、环球网等大量媒体以《中 国医师协会首次投诉记者》予以转载或对中国医师协会投诉柴某的事件 进行报道。柴某认为,上述公开言论存在歪曲、虚构问题,对柴某进行了 诽谤和侮辱,误导了社会公众,导致社会公众对柴某的人格评价降低,严 重侵害了柴某的名誉权,故起诉要求中国医师协会等赔礼道歉并赔偿损 失。
【案件焦点】
中国医师协会网站刊登的涉案三篇文章以及邓某的言论是否侵犯柴 某的名誉权。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特定人的不当言行所进行 的正当批评、谴责,属于正常的舆论监督,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柴某作为从业多年的记者,自应对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操守、新闻报道的 工作原则有充分、明晰的了解。但其在对涉案之“缝肛门事件”“走廊 医生事件”进行相关报道时,没有秉持客观、公正的新闻工作原则,未如





实反映事实真相。中国医师协会在其网站上刊发文章以及在接受媒体采 访时对柴某的不当行为进行批评、谴责,言辞虽较为激烈,但没有捏造事 实,没有超出正常舆论监督的范畴,不构成对柴某的侮辱、诽谤。邓某受 中国医师协会的委托向新闻媒体介绍情况并说明中国医师协会的意见, 其行为未超出中国医师协会授权范畴,其所发表的言论亦未对柴某构成 侮辱、诽谤。柴某指称侵权文章均非王某撰写,王某不应对此承担责
任。王某在新浪微博中所发表的言论亦不属于捏造事实,不构成对柴某 名誉权的侵害。因此,柴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 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
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柴某的诉讼请求。
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 为:关于涉案3篇文章是否侵犯柴某名誉权的问题。新闻报道需要秉承客 观、公正的基本原则。作为一名关注及报道医患关系的记者,如果柴某 的报道客观真实,那么这对于解决医疗行业存在的问题、促进医疗行业 的发展将大有裨益,这也是新闻媒体的职责所在,亦是新闻监督的价值所 在;但是,如果柴某的报道不客观、不真实,则会使医患关系雪上加霜,不 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柴某关于医患关系的报 道,涉及社会的公共利益,需要社会各界进行广泛的监督,通过充分的意 见表达和中肯的舆论批评,使真理越辩越明,让真相越来越清,从而维护 社会的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的整体进步。柴某在对涉案之“缝肛门事
件”和“走廊医生事件”进行相关报道时,报道内容确有与事实不符之 处,至于原因,非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作审查与评判。本院审查的内容, 限于社会公众在对柴某进行正常的监督与批评时,是否侵犯了柴某的名 誉权,即涉案3篇文章在对柴某进行批评与监督时,是否存在诽谤与侮辱 的内容。





《某些媒体何以成为法外之地——央视最新揭露<走廊医生>真相》 一文,系依据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节目撰写而成,文章涉及事实的部 分基本属实,无恶意虚构、捏造之处,故不构成诽谤。文章涉及评论的部 分关涉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事实依据,文章的目的亦是进行正常的舆论监 督,通过不同意见的交锋,帮助公众对事实真相作出判断。虽然文章的部 分言辞较为激烈,但是无恶意诋毁、侮辱的主观故意,故文章涉及评论的 部分具有正当性,不构成对柴某名誉权的侵害。《柴某求被起诉,支持绵 阳市人民医院起诉无良媒体》一文,除文章前部增加的两段文字外,其他 内容与《某些媒体何以成为法外之地——央视最新揭露<走廊医生>真
相》相同,但综观该两段文字,系对文章内容的综合性概括,无明显诽谤 和侮辱的内容,亦不侵犯柴某的名誉权。《一个IT理工男对医暴问题的 思考》一文,主要内容为对医暴问题的分析与思考,涉及柴某的内容仅为 其中的一句话,该句非文章的主要用意,亦无明显的侮辱性言辞,未侵犯 柴某的名誉权。
关于邓某的言论是否侵犯柴某名誉权的问题。邓某的言论有事实依 据,无侮辱性用语,尚不构成对柴某的侮辱与诽谤,故未侵犯柴某的名誉 权。
因涉案3篇文章及邓某的言论均未侵犯柴某的名誉权,故柴某要求中 国医师协会、邓某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 持。柴某明确其在本案诉讼中未对王某的微博内容提出诉讼请求,而涉 案3篇文章亦非王某撰写,故柴某要求王某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亦 无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柴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 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新闻媒体负有对社会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新闻媒体 报道新闻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如果新闻报道内容失实,社会 公众亦有权表达批评、质疑的意见。本案即因社会团体对新闻报道行使 舆论监督权撰写批评性文章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无论是新闻媒体对社 会的舆论监督,还是社会公众对新闻媒体的反向监督,均需以合法为前
提。合法的监督行为受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如果监督行为侵害了他人的 合法权利,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涉及的主要争议焦点问题为中国医师协会发表的三篇批评性文 章是否侵犯柴某的名誉权。判断文章内容是否侵权,首先应将文章内容 区分为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事实陈述是指发生了什么,意见表达是作 者的主观认识,二者采用不同的侵权认定标准。就事实陈述部分,侵权认 定标准是是否基本真实,如果基本事实真实存在,仅有部分细节无法核实 或不准确,不能否定报道的整体真实性。就意见表达部分,只要评论依据 的内容基本属实,作者不存在恶意诋毁的主观故意,就不应轻易否定评论 的正当性。
涉案三篇文章既有事实陈述的部分,又有意见表达的部分。关于事 实陈述部分,法院审查的要点在于文章反映的事实问题是否基本真实。
柴某作为记者,在对“缝肛门事件”和“走廊医生事件”进行相关报道 时,由于各种原因,其报道内容确有与事实不符之处。涉案三篇文章对柴 某进行监督及批评正是以柴某的报道为基础,列举了柴某报道与事实不 符的地方,上述内容与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相符,并非恶意虚构、捏造, 因而不构成诽谤。关于意见表达部分,法院审查的要点在于评论的正当 性以及言辞的合理性。一般认为,“为了公共利益”是公正评论的应有 之义。近年来,医患关系成为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之一。





柴某正是在对医患关系的调查与报道中,积累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正 如柴某作为媒体记者有权对医疗卫生行业不合理之处进行监督一样,社 会团体及社会公众亦有权对柴某的报道进行监督,对真实的部分予以支 持,对不真实的部分予以批评。事实的真相也正是在这种互相监督、互 相批评的过程中得以水落石出。涉案文章评论的部分,涉及社会公众普 遍关注的医患关系,关涉社会公共利益,具备一定的正当性。作为批评文 章,部分言辞虽较为激烈,但尚在合理范围之内,作者亦无恶意诋毁、侮 辱柴某个人的主观故意,故不构成对柴某名誉权的侵害。
编写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