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影射型名誉侵权的言论主体指向判断

——霍某某诉广州某某有限公司等名誉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646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霍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焦某某 被告(上诉人):广州某某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霍某某系我国台湾地区知名男演员,曾参演过金庸武侠剧《笑傲江 湖》等多部热播古装影视剧,在横店影视基地进行过拍摄。焦某某系新 浪微博用户,网络昵称为“函数公”,实名认证内容为:娱乐评论人,截至 2015年1月31日15时35分,粉丝数为199290人。2015年1月28日18时28分, 广州某某有限公司经营的某网站娱乐频道“深水娱”专稿中发表了第5 期标题为《横店昔日风月:上百男星曾涉嫖留案底》的文章(以下简称
《横》文),该文写道:“一位H姓台湾男演员曾接演多部古装戏,都在横 店拍摄。在拍一部金庸名著改编的电视剧期间,该男演员与一位‘90
后’女群演在夜总会结识后,有过多次往来,女孩还曾上传两人亲吻照到 自己的微信朋友圈,经人提醒后删除,为了‘封口’,H姓男演员给了女孩 数万元开网店。”截至2015年1月31日15时43分,该文后面的跟帖区
有23116人参与。其中不少网络用户认为该“H姓男演员”指向霍某某。 2015年1月30日,焦某某在网络昵称为“函数公”的新浪微博中发布如下 微博内容:“H=霍某某、C=陈某某、P=潘某某、H=胡某某(黄某某)、L= 李某某,这么带入仿佛是解开了谜题,真让博主惊讶,不应该的啊!”同时 在该博文下方上传了《横》文的若干幅节选内容图片,其中第一幅节选 内容图片有以下文字:“人都会带些自己在横店的‘熟人’,年轻女群演 们当然也包括在内。一位H姓台湾男演员曾接演多部古装戏,都在横店拍 摄。在拍一部金庸名著改编的电视剧期间,该男演员与一位‘90后’女 群演在夜总会结识后,有过多次往来,女孩还曾上传两人亲吻照到自己的 微信朋友圈,经人提醒后删除,为了‘封口’,H姓男演员给了女孩数万元 开网店。”截至2015年1月31日15时35分,该博文转发68次,评论216次, 点赞336次。2015年1月31日,霍某某委托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朱某某 律师向广州某某有限公司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公开发出《律师声明》进





行公开维权。霍某某当庭撤回了对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焦某某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焦点】
1.广州某某有限公司的涉诉文字是否指向霍某某;2.广州某某有限 公司的涉诉文字是否构成以诽谤方式侵犯原告的名誉权;3.焦某某的涉 诉文字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广州某某有限公司的涉诉文字是否指向霍某某
广州某某有限公司的涉诉文字属于书面形式的言论,判断书面言论 的指向性至少包括两个维度:一是该书面言论所表达的指向,主要判断该 言论是“特指”还是“泛指”,是“明指”还是“暗指” ;二是言论受众 在受领表达后所理解的指向,主要判断受领的言论信息是否具有理解上 的确定性或对应性。由此,通过综合考虑书面言论的表达与第三人受领 理解的指向最终判定是否指向霍某某。如果涉诉文字是“特指”某个
人,但未直接点出姓名,则在言论指向性上属于“暗指”,就需要进一步 判断该言论提及的个人特征要素与霍某某所具有的是否全部相符,而且 这些“暗指”的个人特征要素是否具有可识别的显著性,是否足以让第 三人意识到该“暗指”的言论传播与霍某某具有直接或高度的对应性, 以至于被理解为特意用来指称霍某某。如果皆是,就应当认定该涉诉文 字指向了霍某某。从本案涉诉文字使用“一位”男演员的唯一性表述及 陈述的相应事实内容可以看出,陈述的事实并非抽象概括的描述,而是针 对特定男演员的具体事实。而且,该涉诉文字并未“点名”指向霍某某, 而只是提供了姓氏拼音字母开头、籍贯、性别、职业、演艺特点及拍摄 地,而且拍摄了金庸名著改编电视剧等特定个人的特征要素。显然,这是





在“特指”并“暗指”某特定个人,而非抽象地反映横店影视基地男演 员的生活状态并无具体的指向。鉴于这些可供识别的特征要素多达七
项,大大缩小了信息受领者根据这些特征要素锁定个人的范围,实际上提 高了通过这些个人特征要素总和进行识别的显著性。具有社会属性的人 是诸多社会关系的总和。在“暗指”的情况下,提供的个人要素特征越 多,同时满足这些要素总和的人就越少,甚至可能达到唯一的程度,那么, 就越容易锁定并识别特定个人。即使未达到唯一的程度,如果同时满足 这些要素总和的人是如此之少,而某特定个人在其中的名气或其他个性 特征又是如此之显著,以至于一般合理之人在依据这些要素总和进行判 断时,很大程度上会合理地将该指向信息与该显著之人直接或高度对应, 那么就可以判定这些信息指向了该显著之人。在同时满足前述七项个人 特征要素总和的人里,霍某某具有在知名度及参演多部古装戏等要素上 的重要显著性,足以让一般合理之人将二者直接或高度对应,从而理解该 指向性传播系被特意用来指称霍某某。这一点从焦某某的涉诉言论及诸 多网络用户跟帖认为指向霍某某的留言中可以印证。
二、广州某某有限公司所发涉诉文字的内容是否构成以诽谤方式侵 犯霍某某名誉权
不当言论传播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主要形式。言论传播的方式可以 是口头或书面向第三人散布;言论的内容可以是“事实陈述”或“意见 表达”,前者的内容指向“是什么”,后者的内容指向“怎么看” ;言论 的不当性主要体现在言论内容的可受非难性。具体而言,一般诚信谨慎 之人,在“事实陈述”时,所述事实应当基本或大致属实;在“意见表
达”时,评论内容应当大致客观公正。如果向第三人传播不利于特定人 或特定人群名誉的虚假事实,或者以他人传播的虚假事实为依据进行不 利于特定人或特定人群名誉的不当评论,足以致使该特定人或特定人群 的社会评价降低,就可以认定为是对他人的诽谤,从而构成侵犯他人的名 誉权。广州某某有限公司发布的涉诉文字是对霍某某与某女群演发生不





正当性关系一事的叙述,属于“事实陈述”的言论,故应当遵循基本或大 致属实的言论原则。广州某某有限公司作为涉诉文字的发布者,并未就 此言论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传播内容的事实依据,无法证真,故应 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认定广州某某有限公司传播的涉诉文 字内容系虚假事实。鉴于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是可受社会人伦道德及主流 价值观非难的情事,足以损害他人的名誉从而降低社会评价,或者阻遏第 三人与其发生联系或进行交往,故此类言论的传播具有明显的诽谤意
义。现广州某某有限公司在无相应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方 式公开传播对霍某某具有诽谤意义的虚假事实,足以让社会对霍某某作 出道德上的负面评价,从而严重破坏霍某某的公众形象,故广州某某有限 公司的该行为本身即证明了其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是对霍某某的诽谤, 构成对霍某某名誉权的侵害,广州某某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 任。
三、焦某某的涉诉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广州某某有限公司发布包含涉诉文字的文章之后,焦某某节选部分 内容,通过文字图片的方式,上传到其涉诉微博中进行再传播,其行为构 成了对前述言论的转载。此外,焦某某还在该文字图片上方发布自己的 言论,该言论与前述上传节选内容图片共同构成一条完整的微博。从该 微博图文内容的整体上看,实际上其自己发表的前述言论是对转载内容 的个人注解。
法院认定网络用户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 下因素: (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 (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 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 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首先,焦某某作为拥有将近20万粉丝的实名认证 网络用户,其身份认证为娱乐评论人,属于具有较大网络社区影响力的业 内人士,其应当承担与其身份性质及影响范围相适应的较高注意义务。





其次,焦某某在新浪微博中转载的节选内容,是涉及他人是否存在不正当 性关系这样对个人名誉具有重大影响的事实,一旦不实传播便具有明显 的诽谤意义,其应当更为谨慎传播。最后,即使广州某某有限公司作为源 发信息的发布者,在传播涉诉文字时尚未指名道姓,而焦某某不但没有尽 到对转发节选内容的相应注意义务,还进一步对没有事实依据的转载信 息进行指名道姓的注解性添加,让源发言论尚且隐晦的表达变得更加直 白,进一步扩大了虚假事实的传播。综上,焦某某的转载行为具有明显的 过错,构成对霍某某的诽谤。虽然目前尚无证据证明焦某某与广州某某 有限公司具有侵犯霍某某名誉权的共同意思联络,但是二者分别实施源 发与转发的侵权行为,共同造成霍某某名誉权的损害,故二者均应在各自 责任范围内承担按份共同责任。虽然焦某某在新浪微博中具有较大的社 会影响力及明显的过错,但是与广州某某有限公司相比其行为属于扩大 侵害的转发行为,其转发言论的影响力及传播范围远不及广州某某有限 公司,故认定焦某某与广州某某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为2 ∶8。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 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二 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广州某某有限公司在网站首页显著 位置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霍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持续 时间为连续七天(声明内容需经法院核准,如广州某某有限公司拒不履行 该义务,法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 用由广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焦某某在网络昵称为“函数公”的





实名认证微博中置顶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霍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
响、恢复名誉,持续时间为连续七天(声明内容需经法院核准,如焦某某 拒不履行该义务,法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布本判决的主 要内容,费用由焦某某负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广州某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霍某某 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0元及诉讼合理支出29120元;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焦某某赔偿霍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20000元及诉讼合理支出7280元;
五、驳回霍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州某某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一起涉及知名演艺明星的影射型名誉侵权典型案例,由于霍 某某本人的知名度及横店招嫖事件曝光的社会关注度很高,本案受到社 会的广泛关注。但是,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分析样本,以下主要针对影射 型侵权言论的主体指向性判断规则及方法进行详细讨论。
影射型侵权是涉网络侵犯名誉权案件的典型案件类型,在被影射主 体的判断规则方面,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判断的模糊性和认定的主观性。因此,有必要建构 判断影射型侵权言论主体指向的规则体系,本案即就此作出了一定的尝 试,建构了被影射主体判断规则的三步法。
第一步:判断指向方式,即判断该言论是“明指”还是“暗指”、
是“特指”还是“泛指” 。如果该言论并未指名道姓地指向原告,就可 以初步判断该言论属于“暗指”的表达手法,进入了影射侵权的判断范





畴。如果该言论并非泛泛地提及某一群体或不特定的人,而是具体描述 了该暗指主体的各项个体特征要素,从这些要素当中可以判断是特定指 向了某一主体,就可以认定该言论采用“特指”的表达手法指向了某一 对象。
第二步:判断指向显著性和对应性,即判断“特指”的个人特征要素 与原告所具有的个人特征要素是否均具有可识别的显著性和全部相符的 对应性。如果可供识别的特征要素越多或者越个性化,信息受领者根据 这些特征要素锁定个人的范围就越小,从而提高了通过这些个人特征要 素总和进行识别的显著性。当原告的个人特征也具有可识别的显著性, 并且全部符合“暗指”的个人特征要素,那么可以认定原告是被影射的 可能主体。
第三步:二者联系的可信性,即从一般公众的注意力和理解力角度, 判断是否足以让一般公众意识到暗指的个人特征要素与原告具有直接或 高度对应的可信性,以至于公众能够理解暗指的内容系特意用来指称原 告。即使前述对应性并未达到锁定唯一主体的程度,如果同时满足这些 要素总和的人是如此之少,而某特定个人在其中的名气或其他个性特征 是如此之显著,以至于一般人在依据这些要素总和进行判断时,很大程度 上会合理地将该指向信息与原告直接或高度对应,那么这种对应性是可 信的,以至于一般公众通常会理解为特意用来指称原告。
综上,通过三个步骤的判断,在司法裁判上就可以认定该言论影射指 向了原告。
本案中,按照前述被影射主体判断三步法进行逐一判断,霍某某均符 合暗指与特指、显著性与对应性、可信性的判断特征,应当被认定为本 案适格的原告,有权提出本案诉讼。因此,法院依法判定霍某某是本案被 影射的主体,无疑是正确的,同时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审理名誉权案件中遇 到的影射型侵权主体指向判断难题提供了相应的规则借鉴和有益的经验





探索。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陈昶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