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幸福新城支行、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信用卡案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2民终243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信用卡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何某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幸福新城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幸福 新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
【基本案情】
何某向中行幸福新城支行申领了一张银行卡。2017年1月25日0时13 分49秒,该银行卡的账户被他人在香港取现5000元港币,人民币扣账金额 4448元,收取手续费22.24元;2017年1月25日0时14分30秒,该银行卡的账 户被他人在香港取现5000元港币,人民币扣账金额4448元,收取手续
费22.24元;2017年1月25日0时15分12秒,该银行卡的账户被他人在香港 取现1200元港币,人民币扣账金额1067.52元,收取手续费4元;2017年1 月25日5时34分45秒,该银行卡的账户被他人在加拿大消费7782元加币, 人民币扣账金额40821.02元,收取手续费15元。以上合计50848.02元。
2017年1月25日14时30分,何某发现其持有的银行卡被他人盗刷,遂 到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二中队报案。该二中队当天 向何某出具了《报警回执》《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 (对何某被信 用卡诈骗案正式立案侦查,但至今没有破案)。随后,何某以其持有的银 行卡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下属网点取款100元,证明该信用 卡为何某本人持有。
2017年6月15日,肇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出具《出入境记录查 询结果》,证明何某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无出入境记录。
【案件焦点】
1.何某信用卡上的被刷存款是否属于被他人以克隆卡提取或消 费;2.何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在中行幸福新城支 行办理了信用卡,双方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储蓄合同的性质,中行 幸福新城支行负有保证何某卡内存款的安全的义务。现何某本人在肇
庆,其信用卡被在中国香港地区和加拿大提现或消费,且何某在确定银行 卡存款被盗时即向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二中队报案 并取现100元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涉案银行卡账户存在伪卡。根据储蓄合 同的性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 十三条的规定,中行幸福新城支行有保障何某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及保 证支付的义务,现其未能准确地识别该“克隆”卡,从而将何某信用卡账 户中的存款错误地交给“克隆”卡持有人,是造成何某存款丢失的主要 原因,且在诉讼过程中,中行幸福新城支行也未能够提供盗刷行为发生时 的视频资料、交易单据等证据材料,证明其已经尽到合理管理责任和义 务,因此,中行幸福新城支行对何某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被盗,存在主要 过错,应当对资金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应承担50848.02元(含手续费)损失
的80%即40678.42元的赔偿责任。然后,信用卡交易密码是由用户自行设 定的,其使用直接表明交易者身份的鉴别及对交易内容的确认,起到数字 签名的功能,用密码交易视为储户本人所为。何某办理银行储存卡并设 置了密码后,应对银行卡及密码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其未能妥善保管银行 卡、密码及规范使用,给犯罪嫌疑人以可乘之机,对造成涉案存款损失亦 有一定过错,应承担50848.02元损失的20%即10169.60元为宜。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遂判决:
中行幸福新城支行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 40678.42元给何某。
何某、中行幸福新城支行均提起上诉。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足以认定涉案银行卡账户存在伪
卡。中行幸福新城支行作为发卡行未能识别伪卡,是造成何某存款丢失 的主要原因,应当对资金损失承担责任。何某在银行卡设置了密码后,未 能妥善保管规范使用银行卡及密码,对损失的造成也有一定的过错。广 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银行为客户提供银行卡服务,应承担伪卡的识别义务,确保该卡内的 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银行作为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 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需要承担比持卡人责任更重的防范伪卡交易的责 任,发生伪卡交易时,如果银行主张免除其对持卡人的付款责任,应当举 证证明系因持卡人未能妥善保管银行卡或密码所致,即适用举证责任倒 置原则。本案中,何某在无出境的情况下,银行卡分别在中国香港地区、 加拿大两地被盗刷,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证实犯罪嫌疑人所复制的卡片 中有何某的卡片,由此可见本案是属于伪卡交易,银行未能准确识别伪卡
致何某的款项被盗刷,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实践中,关于发生伪卡交易时储户损害责任承担的判断,是从保 护储户作为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对银行和储户双方的 利益衡量,从伪卡盗刷所产生的损失分配、处理和预防等方面确定储户 损失的责任承担。这就要求银行应积极采取银行卡风险识别、分析、监 控和管理的有效办法,特别是现时移动支付平台不断发展的情况下,银行 部门通过完善卡片服务、修补技术漏洞、采取交易技术升级创新措施, 完善银行卡风险管理平台和机制,提高银行卡风险预警能力,以达到有效 保护交易安全、有利于切实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的目标,从而更好地促 进整个银行卡业务的良性健康发展,有效地提高社会交易秩序的安全
性。
保障资金安全的责任既在银行,也在储户。现时移动支付方式不断 发展,支付平台常需捆绑银行卡的相关信息,因此储户无论在实体支付还 是平台支付的过程中,均需尽谨慎义务,遵守各项使用规则,谨防银行卡 被盗刷。
编写人: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吕翠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