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祁某等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11079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王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祁某、蒋某、张某某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6日,祁某向王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因本人祁某结 欠张某某本息260万元,今祁某向王某某借到260万元用于偿还欠张某某 的债务。经三方同意,由王某某农行卡转给张某某农行卡260万元,到今 为止祁某和张某某无任何经济瓜葛。”张某某作为见证人在该借条上签 名捺印。同时,张某某向王某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张某某收到王某某 260万元”,祁某作为见证人也在该收条上签名捺印。同日,王某某转账 给张某某260万元。2017年1月9日,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祁某及 其妻子蒋某(祁某与蒋某于2009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2016年9月9日协议 离婚)共同归还借款260万元。
另查明,王某某、张某某、案外人印某某、钱某等人的银行卡明细
显示,在2015年2月6日,张某某转给印某某80万元、80万元,印某某随后 转给王某某90万元、90万元。钱某转给印某某80万元,印某某随后转账 给王某某80万元。王某某在收到印某某260万元转账后,又将260万元转 账给张某某。
还查明,在2015年2月至9月期间,张某某与祁某有短信联系。2015
年2月1日张某某问“明天哪里见面?”祁某回复“一会说明天晚点现在 有事” ;张某某问“明天下午苏州还是盛泽?”祁某回复“盛泽”,张某 某又回复“好的,那我在公司等你” 。 2015年2月4日张某某问“过不过 来回个话” 。2015年2月7日祁某给张某某发信息“今天千万帮我搞定谢 谢”,2015年9月1日祁某给张某某发信息“地理那里利息要付死我
了”。 (注:“地理”系原告王某某的绰号)
【案件焦点】
1.涉案260万元借款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合法;2.如借款成立,是否属 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祁某向王某某借款260万 元用于归还祁某欠张某某的260万元,而不是张某某将260万元的债权转 让给王某某,因此祁某提出的与张某某之间不存在260万元的债务以及债 务非法等抗辩事由,不得对抗王某某。即便祁某与张某某之间的债权债 务金额存在争议、260万元确实是非法债务,因祁某已向王某某借了260 万元归还给张某某,且王某某坚称不清楚祁某与张某某之间的债务性质, 祁某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不受法律保护,不得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王某某 出借给祁某的260万元,虽然追根溯源其中160万元确实是源自张某某,但 从张某某提供的短信判断,不存在张某某与王某某恶意串通后胁迫祁某 的情形。综上,王某某按三方约定出借给祁某260万元用以归还祁某欠张 某某的款项,260万元也由王某某实际转账给张某某,原告与被告祁某之
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
蒋某不需要对祁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理由如下:第一,该笔 巨额借款并非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对此王某某也是明知的。第二, 王某某明知祁某家庭富裕,现为了还前债而不得不借新债,违反常情常
理,出借的风险也较大,现王某某在蒋某不在场的情况下贸然出借,却要 求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还款责任,将明显导致利益失衡。综上,祁 某与张某某的债务性质不明,并且有非法债务的可能,在此情况下,王某 某单方出借给祁某的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 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 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某某借款本金260万元;
二、驳回王某某对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因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5民终11079号裁定,按上诉人王某某自动撤回 上诉处理。
【法官后语】
原债权人张某某在当地法院有许多作为原告的民间借贷案,且曾有 以循环走账方式制造已给付出借款项的假相,进而进行虚假诉讼的先例 (检察院抗诉后本院提起再审,该案中张某某也利用了印某某的银行卡走 账);债务人祁某家庭富裕而又债务缠身,且有赌博恶习;对于张某某与祁 某间260万元的原始债务,张某某也未能提供确凿证据,祁某则一直声称 是赌债。故本案审理之初承办人对涉案260万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 心生怀疑,也因此依职权详细调查了涉案人员的银行卡往来明细,进而发
现了王某某转给张某某的260万元,其中160万元就是来自张某某自己,从 法院另案再审的情况来看,印某某与张某某也疑是利益共同体,有可能
260万元就是来自张某某,即张某某转给王某某,再由王某某转回给张某 某。那么,张某某很有可能为了“漂白”原债务,而利用了王某某的“ 白 手套” 。在此情况下,为查明本案事实,法院依祁某的申请,依法追加张 某某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然而,张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提供与祁某的短信记录,显示祁某向王某 某借款260万元用以还张某某的欠款,是三方协商一致的,祁某对此是明 知的,而非出于被胁迫或者被欺诈。在此情况下,祁某借新债还旧债,不 同于三方达成的债权转移,祁某对张某某的抗辩,不得向王某某主张,故 张某某与祁某间原债权是否合法,不影响祁某与王某某之间债权的合法 性。即便祁某欠张某某的债务是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属于自然债务,但 如果祁某自愿归还给张某某,事后也不能向张某某主张返还,故祁某向王 某某借款260万元属实,也不存在非法事由,应予认定。
本案在判决时,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尚未出台,但本着既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又保护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平衡双方的利益,综合张 某某与祁某债务的性质、祁某举新债的目的等方面,对是否是夫妻共同 债务做出了切合此后出台的新司法解释原则的判决。
编写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沈黎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