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刑法规范索引

虞城县刑事辩护律师整理

【刑法释义】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修改情况】

一、刑法第176条的修改情况

1997年刑法第176条原条文为: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二条将刑法第176条修改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刑法第192条的修改情况

1997年刑法第192条原条文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200条规定了本罪的单位犯罪)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五条将刑法第192条修改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规范】

目录

一、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

1.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

2.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

3.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

4.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年)

5.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2011年)

6.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7.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7年)

8.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9.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最高检2020年指导性案例)

10.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

11.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二、失效的刑法规范

1.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

2.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

3.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

4.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

5.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17年)